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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档信息
姓名     李宾宾
英文名     
性别     
所属事务所      北京清律(深圳)律师事务所
执业类型     专职
资格证号     A2013341622*****
取得律师资格证时间     2014年08月01日
执业证号     144032019100*****
取得律师执业证时间     2018年10月14日
在深圳开始执业时间     2019年04月16日
政治面貌     群众
工作语言     中文、英文
  业务专长
破产清算公司法相关合同法
  个人简介
  李宾宾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破产与公司清算、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不良资产相关业务。

李宾宾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是在重大疑难复杂的公司强制清算、企业破产、个人破产、破产衍生诉讼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自2017年至今,李宾宾律师具有超过七年担任的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工作人员的从业经验。

以管理人工作人员身份承办了广州浪奇(000523,SZ)预重整及重整案(受理法院为广州中院)、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ST保千全资子公司)预重整、重整及破产清算案(受理法院为深圳中院,债务规模逾60亿元、职工债权人及普通债权人逾650人)、深圳市福荫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清算案(受理法院为深圳中院)、深圳市一体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法院为深圳中院)、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清算案(受理法院为深圳中院)、速尔快递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法院为深圳中院)、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法院为深圳中院)、中山市东方灯饰有限公司重整案(受理法院为中山二法院)、佛山市三水金佰力水泥有限公司破产案(受理法院为佛山三水法院)等数十宗企业重整及破产清算案。 以清算组工作人员身份承办了深圳市鸿康实业有限公司(受理法院为深圳罗湖法院)、深圳宝创建材有限公司(受理法院为深圳前海法院)等多宗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以管理人工作人员身份承办了吴某个人破产重整案(被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评为“2020年至2022年十大个人破产典型案例”)、王某某个人破产清算案等个人破产案件。

此外,还以清算组或管理人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代理百余宗衍生诉讼案件及执行案件,案由类型包括破产撤销权纠纷及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拍卖合同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数十种,胜诉案件所在法院分布包括广东省高院、深圳中院、南山法院、福田法院、龙岗法院、前海法院、宝安法院、罗湖法院、龙华法院、佛山三水法院、惠州中院等10余家法院,为破产企业债权人、公司股东等挽回上亿元损失。
  论文著作
 2018年05月01日    《意外伤害险中医疗损害赔偿的类型化》,载《医药法律与伦理评论(第二卷)》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9年11月01日    《最高额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刍议》,载《法治论坛》(CSSCI来源集刊)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0年06月01日    《论破产程序中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处置》,载《破产法论坛》(第十七辑)  法律出版社;
 2020年08月01日    《房企破产中按揭保证金账户担保的处理》,载《破产法论坛》(第十九辑)  法律出版社;
 2021年09月01日    《破产程序中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问题》,载《破产法论坛》(第二十辑)  法律出版社;
 2022年01月18日    《论破产程序中配合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载《杭州法学》2021年第4期  杭州市法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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