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违规见证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9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投诉人蔡某某投诉T律师(以下称“被投诉人一”)、L律师(以下称“被投诉人二”)、DG律师事务所(以下称“被投诉人三”)违反相关规定,对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进行法律见证,深圳市律师协会于2013年12月2日对此投诉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本会发现投诉人与何某某(买卖协议中的买方)因案涉买卖协议正在深圳市某人民法院诉讼,于2014年3月7日作出《中止审议通知书》决定中止审议。2014年4月,某人民法院对前述诉讼作出《民事判决书》,本会决定恢复审议,并于2014年5月22日举行了听证,投诉人、被投诉人一及被投诉人三出席了听证会,被投诉人二经通知后未出席听证会。
投诉人称:投诉人因急于用钱,向何某某丈夫张某某借钱,将投 诉人及投诉人妻子名下的经济适用房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抵押给何 某某,并由他收取租金抵作利息和按揭款。张某某就找了被投诉人一起草了《房屋买卖预约协议》,并于2010年12月15日约到被投诉人三处让我签字按手印,被投诉人明知房产是经济适用房,国家规定不能出租和转让,存在违法情形,却起草和安排我们签署《房屋买卖预约协议》,并为此出具了违法的《律师见证书》。
被投诉人一答辩称:见证双方系多年的同事和朋友,与被投诉人 一也认识,2010年12月15日双方找到被投诉人一,要求帮忙见证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考虑到都是熟人就答应办理了,但强调仅对双方签名真实性进行见证,不对任何合法性进行见证,该房产是经济适用房,当时无法买卖,所以见证双方签订的是预约协议。投诉人一系因被买卖预约协议对方起诉违约且败诉故转向投诉我方。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2008 年8 月13 日,投诉人及黄某某与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签订《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共同购得某名城五期四单元某房房产。因投诉人拟与何某某签署《房屋买卖预约协议》,故找到被投诉人一安排律师见证。
2010年12月15日,被投诉人三接受何某某的委托,指派被投诉人二提供见证服务。何某某约投诉人及黄某某前往被投诉人三处,由被投诉人一、被投诉人二为见证事宜制作《询问笔录》,在各方签署《房屋买卖预约协议》后,被投诉人二为各方签名的真实性出具《律师见证书》,被投诉人二在《律师见证书》上签名,被投诉人三在《律师见证书》上盖章。
另查,《询问笔录》记载,见证律师向当事人询问“本所律师仅对你们在《房屋买卖预约协议》上的签名真实性予以见证,而有关房屋买卖预约合同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与本所无关,你们是否清楚?”。
再查,被投诉人T律师在2010年12月15日即《律师见证书》出具当日,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非本会会员,不在本会纪律处分范围之内。
三、本会认为
律师提供见证服务,应当对见证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审查。《房屋买卖预约协议》所涉交易房产属于政策性住房,当事人签署买卖协议并要求进行见证时,根据相关政策该房产不能进行买卖交易。虽然《房屋买卖预约协议》被法院判决书认定为未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且有效,但在签订时明显违反《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政策性住房相关政策。而以《房屋买卖预约协议》的形式进行,则明显是在有意规避《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约定及政策。
同时,根据《询问笔录》及被投诉人一的答辩内容可以证明,在该次见证中,见证律师向当事人声明仅对本次见证中签约双方的签名真实性进行见证,不对协议任何合法性进行见证或审查,故意排除了见证律师的合法性审查义务。
四、本会决定
被投诉人二L律师作为《房屋买卖预约协议》见证律师,已经构成违规,被投诉人三DG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并在《房屋买卖预约协议》见证书上盖章,已经构成违规。基于此,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四)、第九条第(十)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被投诉人二L律师予以“训诚”处分。对被投诉人三 DG律师事务所予以“训诫”处分。
五、案例评析
律师职业之所以受人信任并得到尊敬,系因为其掌握了专业法律知识,并为需要得到专业法律服务的当事人提供服务,帮助当事人在法律、经济活动中依法进行。而本案被投诉律师在提供见证服务的过程中,明知《房屋买卖预约协议》所涉交易房产属于政策性住房,根据相关政策该房产不能进行买卖交易,却提供见证服务以致当事人相信经过律师见证的交易即合乎政策及法律规定。虽然,本案律师向当事人作出了有关仅对本次见证中签约双方的签名真实性进行见证,不对协议任何合法性进行见证或审查的声明,但这样的行为是明显故意排除了见证律师应有的审查义务,并有误导当事人的嫌疑。本案给我们的警示是:律师在提供见证服务时,应当对见证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进行审查,不能以只见证双方当事人签名真实性而不审查协议合法性为由,排除律师应尽的审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