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
就“香港迪斯尼拒绝游客入园”所涉相关
法律问题发表看法
深圳律师网2006年2月16日
2006年2月1日、2日,香港迪斯尼乐园(以下简称迪斯尼)发生拒绝游客入园事件。此事经相关媒体曝光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其间,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多次接到有关媒体、机构及游客要求采访和咨询的电话,希望本会就此事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为此,本会新闻发言人就此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如下看法。
一、本会注意到,事情发生后,迪斯尼及国内的相关旅行社均本着积极的态度,采取了包括道歉、退票等措施,努力消除游客的不满情绪,特别是国内的部分旅行社率先对游客的损失进行了赔偿。本会认为这些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不过在赔偿问题上,迪斯尼仍与国内旅行社及多数游客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本会认为,相关旅行社或游客通过购买门票的方式与迪斯尼达成的游园合同应当得到信守。迪斯尼因其预售门票过量而导致游客爆满,进而拒绝部分已经购票游客入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至于迪斯尼方面提出的“保证游客安全、尽兴游览”的理由,虽可用于征得游客的理解,但不能成为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因迪斯尼拒绝入园而导致不能向参团游客依约提供游园服务的相关旅行社,也应向其游客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被拒绝入园的参团游客除可根据各自情况,要求参团旅行社退还票款外,还有权要求赔偿与此相关的损失(如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而个人购票前往参观的游客则可直接要求迪斯尼做出前述赔偿。同时,购买团队门票的旅行社也可就其遭受的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要求迪斯尼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上述诉求不能通过协商方式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受损游客可依法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对于发生于游客与迪斯尼之间、以及旅行社与迪斯尼之间的争议,相关当事人除可按照香港法律在香港寻求司法解决外,亦可根据其在中国境内(此处特指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在内的的中国区域,下同)购票立约的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在此特别说明的是,尽管目前中国法院的判决并不能在香港得到强制执行,但作为一家有影响和负责任的国际企业,相信迪斯尼会十分重视并主动履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义务。
我们相信并希望各方本着理性、合作、平等的原则,通过协商、调解,能够妥善解决争议。
特别声明:上述看法是根据咨询者的要求就涉及事件中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所提出,相关各方因具体事实而产生的法律争议,可向执业律师服务机构个别咨询。同时,看法中的法律分析并不能代替有权机关对事件相关各方的责任或是非所做出的结论。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