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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风险代理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13年26日,李某投诉广东 SA 律师事务所林某律师在没有与当事人家属签订刑事委托合同的情况下,虚构合同,违规会见当事人,干扰、阻止其他合法委托律师正常会见;威胁、欺骗家属强行代理,并采用欺诈手段诱骗巨额财产,违法办理刑事案件。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林某与当事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委托合同》第六条第 (2)项的约定:甲方先无息借给乙方人民币戒倍万元,该款在法院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即自动转为相应阶段应付律师费的一部分。林某在听证时也确认,在《委托合同》签订之前黄某以谢某名义借给林某的人民币或贰百万元,一直由林某实际控制。在上述《委托合同》签订后,该款已经转为上述《委托合同茧的变相履约置押担保,因此可认定林某违反了律师收费规定中关于律师在代理案件中,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同时,根据另一份被投诉人单方签名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四条的刑事风险收费约定,可认定林某存在于刑 事辩护约定风险代理的事实。

三、本会认为

林某律师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以及于刑事辩护当中约定风险代理,虽未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但有悖律师执业规则,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属实,其行为已构成违规。

四、处分结论

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 B 第五条第(十 二)项之规定给予林某律师“训诫”处分。

五、案例评析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对风险代理收费进行了规范引导。律师在办理 部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应委托人的要求,方可实行风险代 理收费,风险代理最高收费比例不得高于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对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律师在执业过程 中,应严格遵守《广东省律师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