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观察 ▎第 21期
发表时间:2024-01-30 00:00
主 编:高文杰执行主编:尹秀钟
副主编:封海滨、刘 怡、车艳梅
编委会成员:王偕林、陈 良、李 莉、彭杨姗、梁新越、冯妍颖、梁雯雯、谢娟
谢娟
尹秀钟、车艳梅
投稿要求:就国际法律与实务问题论述充分,严禁抄袭、剽窃,中英文不限,稿件字数在 3000-5000 字(词)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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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同欧盟、美国数据知识产权保护
实践经验对比
张甲征、黎敏庄
张甲征,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大湾区办公室)合伙人,深耕海关、生态环境、政府事务等领域,专注为海关、生态环境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在海关领域,代理过多起涉走私类纠纷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为进出口业务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民事公益诉讼、民事侵权、污染环境罪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联系电话:86 20 2282 9269
邮箱:zhangjiazheng@east-concord.com
黎敏庄,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大湾区办公室)律师,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University of New South Wales)职业法律博士
(Juris Doctor),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与商务英语学士双学位。曾在某大型供应链集团任职法务一年以上,有丰富的公司法律事务、海外法律事务工作经验。2023 年 9 月起加入北京天达共和(广州)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助理。
自 2020 年 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首次将数据列为继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后的第五大生产要素之后,我国加快了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步伐,全国和地方一系列政策措施密集出台,包括搭建数据基础制度的探索、研究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并开展知识产权登记试点工作等。
我国在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在国际范围内,作为全球主要的几大经济体,欧盟和美国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其独到和领先之处。本文现简要阐述我国、欧盟和美国三地有关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经验, 以期对我国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借鉴。
一、欧盟有关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经验
欧盟是数据权利探索最早、数据权利保护最严格、数据权益法律法规最全面的经济体。欧盟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基本在既有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下进行, 如《数据库保护指令》,该指令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两方面:
第一,《数据库保护指令》对于在数据的选择或编排方式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按照汇编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
第二,对于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数据库保护指令》则是赋予了数据库制作者一项特殊权利(sui generis right),该特殊权利旨在禁止他人擅自提取或复制数据库的实质内容,为数据库制作者收回投资并获取利润提供保障。
二、美国有关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经验
美国鼓励数据的开放共享和自由流通,反对数据垄断,在数据权利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美国在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方面的立法活动较为活跃,但拒绝对数据产权进行立法。美国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司法和行政的方式进行。
美国联邦和各州法院依据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最终确认。如“Feist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就以判例的形式将“没有最低限度创造性的数据汇编不受版权法保护”这一裁判要旨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在美国的“数据经纪商”制度中,数据经纪商采集的数据作为不具独创性的数据汇编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处理数据的技术则可以通过专利保护。同时,数据经纪商在从事数据采集、利用和交易的过程中要受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政府部门的监管,保障确保数据经纪行业的交易透明性和安全性。
三、我国有关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经验
目前,我国在实践中一般基于《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一)基于《著作权法》对符合独创性构成要件的数据汇编进行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的规定,如数据汇编中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构成要件,则数据汇编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数据汇编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难度较大。数据汇编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对数据的选择、编排、处理等一系列“加工”上。反映原始信息的数据(如排污数据、道路交通数据、天气监测数据等)本身并不具有独创性,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单纯对数据进行汇集的过程也因缺乏独创性而无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相对人也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提出合理使用抗辩,限制权利人对数据汇编所享有的权益。
(二)基于《专利法》对涉及数据的技术进行保护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如运行、分析数据等的技术发明或实用新型符合新颖性,并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能够产生一定积极效果,则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获得专利保护。
由于满足专利保护构成要件的难度较大,涉及数据的技术基于《专利法》获得专利授权的可能性较小。
(三)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的竞争性利益进行保护
实践中,对于无法达到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等要求的数据,权利人往往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九条商业秘密条款,或者第二条、第十二条一般性和兜底性条款,对数据所反映的竞争性利益进行保护。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一定门槛,首要前提是当事人之间构成竞争关系。然而实践中,与数据有关的纠纷往往不是发生在竞争者之间,而是发生在一些没有竞争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后一种情况下,权利人将无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自身数据权利进行保护和救济。
四、结语
目前,欧盟、美国将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置于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之下,并形成了各自的实践经验。我国对于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法律依据。
美国“数据经纪商”制度值得我国借鉴。随着我国“数据二十条”首次要求建立企业数据确权授权机制,广州、深圳等地先后发布了数据经纪人试点工作方案,明确了有关具体工作思路、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有关监管制度,对于数据经纪人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厘清和规范。
总之,由于我国数据具有市场庞大、资源丰富、交易模式众多等特点,对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立足国情,借鉴先进经验,并根据实践、交易的实际需求不断发展。
俄罗斯税收介绍
唐阳琴
深圳大学合规研究院实践导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深圳市福田区律工委企业合规法律研究中心委员,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资产评估师,著有《个人所得税合规实务》《给法律人讲财务》, 擅长税务规划、税务争议解决、公司、合同、并购重组相关法律业务。
俄罗斯是为数不多的拥有《税法典》的国家,还对在建工程征收财产税。也处于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期,2016 年开始开发“金税”3 期,2017 年开始强制推行使用在线收银机系统......
根据世界银行和俄罗斯国家统计局 2022 年的统计数据,俄罗斯自 2014 年之后首次重返世界十大经济体行列。中国虽然不是俄罗斯外商投资的主要来源国,但却是俄罗斯最为主要的贸易伙伴国。
为帮助中国“走出去”企业和个人了解俄罗斯的税收政策,作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编写的《中国居民赴俄罗斯投资税收指南》编辑整理成本文。
一、税制综述
俄罗斯个人所得税和企业利润税的税率具有竞争力。俄罗斯与欧美一些国家的税率情况对比如下表所示:
此外,俄罗斯还有一些吸引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外商投资俄罗斯政府鼓励的优先发展领域项目,且外方投资占项目总投资的 30%以上,投资额不低于 1000 万美元,前两年免缴利润税,第三年缴纳 40%的利润税、第四年缴纳 50%的利润税。
2020 年 4 月,俄总统普京签署《俄罗斯联邦保护和鼓励投资法》,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含外国投资者)可与俄罗斯联邦政府、俄罗斯联邦主体政府及地方自治机构政府签订“保护和鼓励投资协议”(简称“投保协议”),以获得一定期限内税收条件不变、一系列稳定条款和国家预算资金补偿等优惠。
俄罗斯税法由《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及据其颁布的其他法规组成。根据《税法典》,俄罗斯税收按俄罗斯联邦、联邦主体(也译为“地区”)和地方三个层级征收。联邦税费根据《税法典》和联邦法律确定,联邦主体税根据《税法典》和联邦主体法律确定,地方税根据《税法典》和市政当局的法规确定。联邦主体立法和地方立法可根据《税法典》规定确定联邦主体和地方的税收减免、确定特定范围内的税率、纳税程序和截止时间等。因此,在俄罗斯不同地区登记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不同。
联邦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矿产资源开采税、水资源使用税、碳氢化合物开采额外收入税、野生动物和水生生物资源使用费、国家规费和保险费共 10 项税费,在俄联邦范围内征收。
联邦主体税:俄联邦主体税收法律是依照俄《税法典》相关规定,由俄联邦主体立法机构批准的税收法律法规。联邦主体税在相应的联邦主体范围内缴纳,包括企业财产税、博彩税和交通运输税 3 项税费。
地方税费:俄地方税收法律是指各地市政机构根据俄《税法典》规定,由俄各地立法机构批准的税收法律法规。地方税费在相应的市、区内缴纳,主要包括土地税、个人财产税、交易费 3 项税费。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是联邦执法机关,是俄罗斯联邦税务部门的中央机关,
属于俄罗斯联邦财政部,是俄罗斯负责税收征管的主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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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方面,同我国一样,俄罗斯联邦税务局正在实现税收征管新的数字化转型,目前联邦税务局数据处理中心是所有税收征管业务的唯一平台。2016 年 3 月 14 日,俄罗斯联邦税务局局长签发税务局令,制定、开发、使用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自动信息系统 3 期。 2017 年开始强制推行使用在线收银机系统,以此实现实时直接向联邦税务局云存储器传送零售交易数据。
二、企业利润税(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润税(中俄税收协定译为“团体企业利润税”)由所有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法人单位在纳税年度缴纳。法人单位包括在俄罗斯注册和实际管理机构在俄罗斯的公司(俄罗斯税收居民)和通过常驻机构在俄罗斯开展活动或从俄罗斯获得收入的外国企业(非俄罗斯税收居民)。
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照《税法典》第 25 章规定核算的收入减去税法规定的可扣除的支出和费用计算的利润,与中国企业利润税中的所得核算原则基本一致。按照与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经济上合理且适当记录的支出和费用,才可以扣除。
2023 年 1 月 1 日,俄罗斯实行了企业利润税改革,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利润税税率由原来的 35%(对银行、代理业与其他特种企业是 43%)降为 24%, 适用于所有应税企业。
(一) 居民企业
1、税收居民的标准
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俄罗斯企业利润税的居民纳税人为在俄罗斯注册成立的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俄罗斯境内的外国企业,以及根据适用的税收协定被视为俄罗斯税收居民的外国企业。
根据俄罗斯法律(民法典第 50 条)设立的俄罗斯公司的主要类型包括: 上市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工业合作企业、国有独资企业(联邦或地方政府全资所有的特殊形式的法人)、以法人形式设立的农民(农场)企业。
合伙企业因缺乏法人资格,收入由分配给合伙人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 2014 年 9 月 1 日起,开放式股份公司、封闭式股份公司和附加责任公司等部分实体法律形式不再存在,由上市股份公司、非上市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实体形式取代。
从 2018 年 8 月 3 日起,一个商业企业组织的外国企业满足条件的可以在俄罗斯注册成为国际公司(联邦法律 FZ-290)。国际控股公司是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公司法》注册的,同时满足《税法典》第 24.2 条规定条件的国际公司。
根据《税法典》第 246.2 条,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如果外国企业的实际管理地点是俄罗斯,那么该外国企业应当被认定为俄罗斯税收居民。认定实际管理地点的因素较多,限于篇幅,不再介绍。
2、 征收范围及税率
根据《税法典》第 25 章,居民企业需要对其来源于俄罗斯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在俄罗斯缴纳企业利润税。
法定税率为 20%;2017 年至 2024 年为 17%。
特定类型所得税率:
①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一般适用 13%税率,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及外国组织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收入可以适用零税率。
②利息所得税税率:一般适用 20%税率,符合条件的适用 0%、9%、15%
税率。
③符合条件的股权、股票、债券的交易所得适用零税率。
3、 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
与我国的类似,应纳税所得额按各报告期的税务会计资料计算。纳税义务人在报送企业利润税纳税申报表前,有义务在专用表格上调整会计利润为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纳税人按每个纳税申报期自行计算企业利润税。纳税申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年度开始时起的累计额,即年度开始时起的累计收入减累计支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纳税所得,其计算基础应分别核算。
4、 合并纳税与纳税申报
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大型俄罗斯企业集团可以合并其所属企业的企业利润税纳税与申报。合并纳税申报制度是可选的,仅适用于俄罗斯公司(即不允许跨境合并)。
企业利润税的纳税期为一日历年。纳税人须在纳税年度次年的 3 月 28 日前提交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此外,纳税人在年度内须按季或按月提交简化纳税申报表,也可以选择每月累计报告收入。
俄罗斯企业利润税也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值得一提的是,俄罗斯税法允许为将来的成本或支出形成储备,作为费用税前扣除,例如坏账准备金、担保准备金和未来研究与开发费用储备金等。这一点与我国是不同的。
(二) 外国企业
1、概述
根据《税法典》第 25 章,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或者有来源于俄罗斯收入的外国企业,需要在俄罗斯缴纳企业利润税。其中,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所得的企业利润税纳税义务和税收管理类似于居民企业;外国企业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来源于俄罗斯境内的所得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由俄罗斯境内的支付方代扣代缴企业利润税。
2、 税率
(1) 外国企业设立常设机构的税率:归属于外国企业在俄罗斯设立的常设机构的利润,一般须按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税率征税,法定税率为 20%。常设机构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收入按 15%的税率征税。
(2) 外国企业未设立常设机构或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预提税率
①股息红利所得税税率为 15%,符合条件的股息收入适用 5%税率。
②利息所得税一般适用 20%税率,符合条件的适用 0%、9%、15%税率。
③股权转让收益所得税税率
零税率,外国企业在俄罗斯未构成常设机构,转让不动产未超过占企业全部资产 50%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或者在公开证券市场转让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
20%税率,外国企业在俄罗斯未构成常设机构,转让不动产超过企业全部
资产 50%的俄罗斯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
④国际运输收入,适用 10%税率。
⑤其他收入所得,适用 20%税率,包括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不动等
除上述①-④以外的其他所得。
3、 征收范围
对通过常设机构在俄罗斯进行活动的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全球所得,即收入减去根据《税法典》第 25 章所列费用后的利润。应税收入与居民公司的收入相同,税法特定条款限定居民纳税人的除外。
对于没有俄罗斯常设机构,或与常设机构的业务无关的来源于俄罗斯收入的外国企业,征税对象是《税法典》第 309 条所列示的从俄罗斯境内获得的收入,包括股息收入、清算所得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权转让收入、销售不动产收入、租金收入、国际运输收入、合同违约金收入、投资于封闭式租赁基金或房地产基金收入、其他类似收入。也有例外条款。
上述应税收入⑤、⑥、⑩项所得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相应的成本;其他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的全额。
三、个人所得税
现行俄罗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二类:一类是俄罗斯常住居民个人,对其来源于俄罗斯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除非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不会从在俄罗斯计算的税款中扣除;另一类是从俄罗斯境内取得收入的非俄罗斯常住居民个人,仅对其来源于俄罗斯境内的所得(只有特定的几类) 纳税。
2001 年,俄罗斯以 13%的单一税率个人所得税取代了原累进税率的个人
所得税(税率为 12%-30%)。
2020 年 6 月 23 日,普京总统在全民电视讲话中宣布,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俄公民年收入超过 500 万卢布的部分适用 1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即年收入超过 500 万卢布的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从 13% 提高到 15% , 意味着从 2021 年起,俄罗斯的个人所得税将实行累进税率。
(一) 居民纳税人
1、 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人是指属于俄罗斯联邦税收居民的个人,以及从俄罗斯联邦境内
(包含克里米亚和塞瓦斯托波尔)获得收入,但不属于俄罗斯联邦税收居民的个人。俄罗斯常住居民个人是指俄罗斯公民和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任何连续 12 个月内在俄罗斯联邦居住至少 183 天。
一般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是法人实体,缴纳企业利润税。简单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其收入份额纳税。在税务机关登记并根据相关双边税收协定在俄罗斯纳税的个体企业家也是俄罗斯的居民纳税人。
2、 征税范围
(1) 受雇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实物形式的津贴,养老金所得。
(2) 营业和专业所得。包括个体工商业户(个人企业家)从营业活动中
取得的收入,以及个人从事专业活动取得的所得,通常以营业利润征税。
(3) 投资所得。包括股息所得、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4) 资本利得。在商业体系下获得的资本收益属于营业所得范畴。包括
①转让股份、证券所得;②转让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所得。个人转让持有不满 5 年的不动产或不满 3 年的动产所得,不动产销售额超过 100 万卢布或者动产销售额超过 25 万卢布的部分,应缴纳 13%的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免税。
另外还有一些不征税所得和免税所得。
3、 税率
13%的税率:如果年收入不超过 500 万卢布,包括主要纳税基础的收入:
工资、企业经营收入和其他基本收入。税法第 224 条第 1.1 款规定,有些收入
的固定税率为 13%,包括股权参与收入、证券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收入等 13
类。
15%的税率:如果年收入超过 500 万卢布,则包括在个人所得税主要纳税基础内的收入有:工资、奖金、企业经营所得和其他基本收入。有些收入固定按 15%的税率纳税,比如持股收益、博彩和彩票中奖、与证券和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有关的收入等。
此外,还有 35%、9%税率,但适用范围较小。
俄罗斯个人所得税也有税收优惠及税前扣除政策,税前扣除和中国类似,
包括特定标准扣除额,子女、教育、医疗扣除等。
(二) 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是指连续 12 个月内在俄罗斯联邦居住不满 183 天,但有来源于俄罗斯境内应税所得的自然人。征税范围参照居民纳税人征税的范围,但仅就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俄罗斯境内的所得征税。
非居民个人收入一般按 30%的税率征税,股息收入的税率为 15%,高素质专家等外籍员工等特殊人群在俄罗斯受雇所得收入为 13%;博彩、奖金、广告收入等特定类型的非雇佣收入的税率为 35%。
四、增值税
俄罗斯目前实行的增值税是根据 2000 年 8 月 5 日通过的《税法典》第二
部分第 21 章征收的,属于消费型增值税,适用目的地原则,把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都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俄罗斯境内销售或提供货物、劳务和服务的收入都要缴纳增值税。
即:在俄罗斯境内消费或使用以及进口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征收增值税, 在俄罗斯境外使用的出口货物或服务豁免征收增值税。2019 年 1 月 1 日起,增税税率为 0%(出口)、10%(优惠税率,基础食品类、儿童货物类等适用) 和 20%(基本税率,普通货物、劳务、服务适用)三档。2019 年 1 月 1 日以前的税率为 0%、10%和 18%三档。
俄罗斯应纳增值税额的计算也与中国类似,通常为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后的余额。
五、消费税
消费税(Акцизы)纳税人是指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也包括向俄罗斯进口货物的组织、私营企业和其他个人;进口消费品的纳税人是俄罗斯海关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由在俄罗斯境内注册的订货人提供原材料并在境外加工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支付加工费并销售这些消费品的俄罗斯企业。
消费税征税对象包括酒精类、烟草类、车辆、原油、天然气、燃油类、苯、对位二甲苯、邻二甲苯等。计税依据根据生产消费品的市场价格确定。
消费税税率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比例税率,包括从价税率或从量税率;
另一种是定额税率,即单位税额,一般将根据商品消费价格进行调整。
六、矿产资源开采税
矿产资源开采税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征收,对有权使用地下资源的法律实体和个体工商户开采矿产资源征收。税率包括从价税率和从量定额税率两种。从价税率矿产资源开采税依据不同矿产分别加以规定,由 4%-30%不等。经过脱水、脱盐、稳定后的石油、天然气、凝析油开采税的从量定额税率为:基准税率×国际价格系数×各区块的资源开采程度系数。基准税率由政府确定,不断调整,如石油开采税的基准税率 2017 年至今为每吨 919 卢布。
七、水资源使用税
水资源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根据俄罗斯立法使用水资源的组织机构和自然人,包括个人企业家。水资源使用税区分水的性质(地下水、河水、湖水、海水)、使用方式和经济区域等,确定不同的基准税率。每个年度的实际税率为: 基准税率×水资源使用税的年度系数。
八、企业财产税
纳税人资产负债表中明确为资产的动产及不动产(土地除外)须缴纳企业财产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对动产征收企业财产税,只对不动产征收企业财产税。企业财产税纳税期限为日历年。纳税人包括:
(1) 俄罗斯机构和组织:包括俄罗斯法人以及单独编制资产负债表的俄罗斯法人的独立分支机构,其中独立分支机构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财产税。
(2) 在俄罗斯通过常设机构经营的外国机构和组织。
(3) 在俄罗斯拥有不动产的外国机构和组织。
《税法典》允许针对不同纳税人或应税财产的类别,适用差别税率,最高不得超过 2.2%,具体税率由各联邦主体的权力机关根据企业活动的类型确定。
九、交通运输税
交通运输税类似于中国的“车船税”,纳税人包括拥有应税交通运输工具的法人和自然人。交通运输税以依法注册的交通运输工具为征税对象,包括汽车、摩托车、小轮摩托车、公共汽车、飞机、直升机、机动船舶、游艇、帆船、船、雪地车等。实行每单位马力(千克力、总吨位或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单位) 1-200 卢布不等的定额税率,具体由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法律确定。
十、博彩税
博彩税的纳税人主要是从事博彩业的组织和个人。博彩税税率:每台赌桌的税额为 5-25 万卢布,每台赌博机的税额为 0.3-1.5 万卢布。
十一、个人财产税
拥有不动产并且由税务局进行评估后符合缴纳税款条件的个人须缴纳个人财产税。征税对象为以下位于市区(包括莫斯科、圣彼得堡、塞瓦斯托波尔以及“天狼星”俄联邦直辖市)的财产:(1)住宅建筑,是指位于附有配套设施、园艺和个人住房构造的房屋;(2)居所指公寓(公摊部分除外)、房间;(3)车库,停车位;(4)单独的综合建筑;(5)在建工程;(6)任何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个人财产税税率由联邦和地方政府共同确定,实行差别税率。以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清册中的评估价格计税的,税率为 0.1%至 2.0%;以存货价格计税的:以纳税人拥有的全部财产价值乘以系数指数,此规定仅适用于位于市区(三大直辖市下属的市)的财产。
十二、土地税
土地税是所有在俄罗斯的市辖区域内拥有土地或根据特定条件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地方税。具有俄罗斯境内土地的所有权、永久使用权和终身可继承占有权的单位和个人,视为土地税的纳税人。
土地税以俄联邦土地法(国家土地登记清册)中列出的征税对象的土地价值为计税依据。土地价值依据纳税人拥有、占有或使用的应税土地的面积,以及是否为住宅用地等因素,由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土地税实行差别税率,区分农业用地、住宅用地和非农业、非住宅用地等土地用途,适用 0.3%、1.5%的税率。
十三、社保费
社保费的纳税人为根据有关特定类型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联邦法律而成为投保人的下列人员:(1)向自然人支付款项和其他报酬的人;组织;个人企业家;不属于个人企业家的自然人。
(2)个人企业家、律师、调解员、从事私人业务的公证员、仲裁经理、
评估师、专利律师和其他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从事私人业务的人员。
除另有规定外,从 2023 年起,强制养老保险、临时丧失劳动能力和与生育有关的强制社会保险以及强制医疗保险的保费率应按以下统一数额(统一保险费率):①在既定统一保险费计算基数限额内,30%;②超过既定统一保险费计算基数,15.1%。
比利时外商直接投资国家
安全审查制度
涂秀芳
比利时达德律师事务所(DALDEWOLF)公司并购部的合伙人,并负责中国业务部。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在国内获得本科和硕士学位后,曾在上海的一家外资律师事务所执业。随后留学比利时,获得欧盟法(LLM) 和比利时法硕士学位,以及比利时律师执业资格。目前,在比利时执业已经超过十年的时间。
主要专注于中国企业投资比利时和欧盟相关的公司、并购以及直接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等业务,曾经在此类项目中代理知名的中国国企和上市公司“走入“欧洲。也从事国际仲裁业务,工作语言是中文、英文和法语。
引言:
2019 年 3 月 19 日欧盟 2019/452 号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FDI 条例)生效后,所有未对外商直接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欧盟国家都陆续开始在其国家层面引入审查机制。
比利时联邦和各大区政府从两年前开始讨论如何设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机 制,并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如何进行审查的合作协议草案(合作协议)。
该合作协议草案原计划从今年初就开始实施审查制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推迟。目前已经确定的是外商直接投资审查制度在 2023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并实施。
近日,我所也从 VBO/FEB 处收到了有关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草案(指导意见)。
对于所有在 2023 年 7 月 1 日之前签署交易文件的增资、并购或参股项目,
非欧盟投资者没有义务向联邦审查委员会(委员会)进行申报,即使该项目的交割将在 7 月 1 日后完成。但是,任何 7 月 1 日之后签署的外国直接投资项目,如果在该审查程序的适用范围内,非欧盟投资者必须履行申报义务,提起审查程序。
一、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
如果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则必须进行申报并适用审查制度:
(一)该投资者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
根据《合作协议》第 2 条第 4 款,不仅主要住所在欧盟以外的自然人,或注册地址或主要业务在欧盟以外的法律实体(例如,中国国民或者中国的公司),甚至包括其最终受益人之一的主要住所在欧盟以外的企业也被涵盖在“外国投资者”的定义中。
因此,如果一家非欧盟集团公司用其比利时或欧盟的子公司进行收购或增资, 该子公司也在“外国投资者”的范围内。举例说明:如果一家中国集团用其比利时、德国或法国的子公司来收购或者增资一家比利时公司,该交易也有可能会在审查范围内。
(二)该笔投资使外国投资者能够直接或间接地获得至少
1、10%的目标公司的投票权,该目标公司的业务属于以下领域:国防(包括军商两用产品)、能源、网络安全、电子通信或数字基础设施,且该目标公司在取得投票权的前一个财政年度的营业额超过一亿欧元(《合作协定》第 4 条第 2 款第 1 项);或者
2、25%的目标公司的投票权,该目标公司的业务属于以下领域:
(1) 关键基础设施(包括实体和虚拟基础设施),涵盖能源、运输、水、卫生、电子通信、数字基础设施、媒体、数据处理和存储、航空航天和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以及敏感设施,包括对使用前述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土地和房产
(按照相关欧盟法规的定义);
(2) 至关重要的技术或资源:安全(包括卫生安全)、国防或公共秩序的执
行,若其干扰、故障、损失或破坏将对比利时、欧盟成员国或欧盟产生重大影响、受出口管制规则和国家管制的军事设备、军商两用产品、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 如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能源储存、量子和核技术以及纳米技术;
(3) 关键供给:包括能源和资源供给以及粮食供应的安全;
(4) 访问敏感信息、个人数据,以及控制此类信息的能力;
(5) 私立安保行业;
(6) 媒体自由和多元性;以及
(7) 在生物技术领域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但该目标企业在 25%的投票权
获得之前的财政年度的营业额需超过 2500 万欧元(《合作协议》第 4 条第 2 款第
2 项)。
(三)该项投资涉及到以上列出的敏感领域。
以上三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此外,按照《指导意见》,我们希望进一步做出如下说明:
1、营业额的门槛只适用于对生物技术领域的投资(25%的门槛)和对最敏感
领域的投资(10%的门槛)。
2、一旦达到 10%或 25%的门槛,申报义务即被触发。举例说明,如果一家非欧盟投资者(如中国企业)已经持有 20%的投票权,然后参与目标公司增资, 一旦其持有的投票权超过 25% (即使在该单笔交易中中国企业仅获得 5%的投票权),就需要对该交易进行申报。
《指导意见》中还特别说明,只要达到投票权的门槛,公司集团内部的重组
项目也在该申报和审查的范围内。
3、即使比利时目标公司的部分业务涉及到上述所列行业,该投资也需进行申
报。
二、审查的流程
审查流程包括:(一)外国投资者的申报;(二)评估阶段;以及(三)审查
阶段。不是所有的交易都会自动进入审查阶段。
(一)申报阶段
针对适用范围内的外国直接投资交易,必须由外国投资者或其代表向联邦审查委员会提起申报。该申报的信息包括外国投资者、目标公司、交易、交易融资、外国投资者和目标公司的产品和业务(等)的多方面信息。
(二)评估阶段
联邦审查委员会将在三十(30)天内对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所有文件进行分析和评估。
经过评估,如果交易被认定为是安全的,审查程序则完全终止。如果委员会认为该交易可能对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战略利益构成风险,则进入下一步的审查阶段。
(三)审查阶段
在审查阶段,委员会将起草一份意见草案,并发送给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有权查阅所有申报文件和意见草案。外国投资者将有十(10)天的时间提出书面意见。委员会也将在收到书面意见后组织会议。在此过程中,所有信息将与欧盟委员会和其它欧盟成员国共享,以征求后者对该交易的意见。
审查阶段结束后,委员会可决定:(1)批准该项交易;(2)附带条件的批准该项交易;或者(3)交易不予通过。外国投资者将有权与委员会就相关附带条件进行谈判。
三、委员会主动提起的审查程序
如果委员会至少有一名成员认为出于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战略利益的考虑,
认为有必要对一笔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提起审查,委员会可以主动启动审查程序。
即使该笔交易并未按照上述第二点进行主动申报,委员会也可以主动提起审
查程序。
委员会在审查结束后,可以决定该目标公司采取一些措施,以降低对于国家安全的风险。因此,该主动审查可以发生在外国投资者获得投票权后,时间最长为两年,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延长到五年。
四、罚金条款
如果外国投资者不遵守该审查制度的规定,将会被处以相当于该笔外商直接投资额 10%至 30%的行政处罚。
五、诉讼
外国投资者可以对委员会作出的有关该笔交易是否通过的最终决定,向市场法院 (MARKET COURT) 提起上诉。该法院可以废除该决定,并决定将案件退回给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审查。
结语:
除了绿地投资,如果任何中国投资者目前正在谈判或考虑对比利时公司进行增资、参股或收购,无论其直接收购实体是否为欧盟企业,都应仔细评估该笔交易是否在外商直接投资审查范围内、以及该审查制度对交易结构和交易时间的影响。
逐梦欧洲市场:中国电池企业
在匈牙利的合规之路
施俊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规与监管专业委员会主任、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合规研究委员会主任,持有粤港澳法律执业资格、香港高等法院律师及英国和威尔士最高法院律师执业资格。执业领域为合规与监管,包括合规体系搭建、反腐败与反商业贿赂合规、数据安全合规、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危机处理、全球合规等。
联系电话:(86 755) 8826 5288
邮箱:andy.see@sundiallawfirm.com
引言
近日,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突然陷入了一场或被欧盟调查的风波,引起了全球媒体和行业的广泛关注。尽管宁德时代已于 8 月 30 日晚回应称,有关公司的匈牙利工厂被欧盟委员会调查的传闻不属实1,但毫无疑问,此次风波将对其匈牙利工厂的建设进程与欧洲的投资和声誉产生不利影响。
这一事件再次凸显了中国电池企业在海外业务拓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严峻 合规挑战。长期以来,中国电池企业以其领先的技术和竞争力在全球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随着这些企业进一步扩大规模并积极进军海外市场, 合规问题已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一道门槛。尤其是在匈牙利这一具备巨大潜力的欧洲市场,合规挑战对中国电池企业而言变得尤为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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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 年 8 月 30 日晚消息,就公司匈牙利电池工厂遭欧盟委员会调查的传闻,宁德时代有关人士回应上海证券报记者称,目前项目正顺利推进中,有关公司被欧盟委员会调查的传闻不属实。参见https://news.cnstock.com/news,bwkx-202308-5115601.htm。
匈牙利作为欧洲主要的电动出行市场之一,吸引了众多中国电池企业的目光。本文将以宁德时代匈牙利工厂被投诉事件为例,通过深入剖析事件背后的相关影响因素,分析欧盟和匈牙利相关的环保法规政策要求,并探讨中国电池企业在匈牙利进行海外业务时如何应对合规挑战,保持可持续发展的轨迹。
一、宁德时代被投诉事件分析
(一)重要时间点梳理
2022 年 8 月,宁德时代宣布将投资不超过 73.4 亿欧元在匈牙利德布勒森
市新建一座 100 吉瓦时的电池工厂。该工厂将生产电池电芯和模块,为包括宝马、奔驰、大众在内的大约 30 个电动车品牌供货。按照计划,新工厂将于 2024 年试运行,在 2025 年正式投产。工厂建成后,这将成为欧洲产能最大的电池工厂。
2023 年 2 月,德布勒森市政府为宁德时代颁发了匈牙利工厂的环境许可
证。
2023 年 7 月,宁德时代计划缩减其在匈牙利东部城市德布勒森投资工厂的规模,并且公司已向当地政府申请该项目的建筑面积变更许可,将原许可中的工厂面积从 27.7 万平方米减少到 24 万平方米,而改动的背景正是德布勒森居民对宁德时代投资可能引起的环境合规性等方面的担忧。
2023 年 8 月 26 日消息,匈牙利反对党政治人士、前欧洲议会议员雅沃尔·贝内德克在社交媒体上表示,欧盟委员会将对宁德时代位于匈牙利德布勒森市的电池工厂的用水情况展开调查。2023 年春季,雅沃尔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投诉,声称宁德时代的匈牙利电池工厂在用水方面违反欧盟地下水状况指令,其建设许可涉嫌违反了欧盟《水框架指令》和《栖息地指令》。他表示,该工厂的用水需求可能对德布勒森地区的水源造成压力,而德布勒森地区的水源已严重超量使用,可能会破坏受保护的生态系统。
(二)匈牙利民众态度
位于匈牙利东北部的小城德布勒森只有 20 万人口。根据非政府组织“公民论坛(Civil Forum)”的调查显示,多达四分之三的德布勒森居民对大工厂表示抵触。当地居民担心水供应会跟不上,大量涌入的外来人口会对当地住房、教育和医疗等方面造成压力。据媒体报道,在 2022 年 1 月 9 日有关宁德时代投资的德布勒森公开听证会上,当地居民代表对宁德时代工厂建设的反对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将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工厂用水需求将大于整个城市的用水需求;生产涉及有害物质排放,影响城市环境;工厂将雇用 9,000 名工人,但匈牙利劳动力资源紧张,因此可能将有大量亚洲移民涌入该市)2。
然而,也有不少人对此进行质疑:如果宁德时代的投资在历来将环境保护视为要务的德国都不是问题,那么对匈牙利而言,也不应该成为严重的问题。反对投资的声音主要基于反对党的推动,其希望能找到刺激选民的议题以获取政治利益。
(三)匈牙利党派态度
匈牙利实行多党执政的政治制度,且深受欧洲左翼“环保政治”思潮也在影响,反对党之一的绿党即环保主义者寻求在体制内的政党政治中进行斗争产生的新型者政党。基于宁德时代匈牙利工厂的建设许可由执政党批准的,因此反对党未创造政治议题以拉选票,鼓吹匈牙利有关部门受到政治影响、已无法运作。总而言之,宁德时代的投资在某种程度上已卷入匈牙利内部的政党纠纷, 使得破局之路阻力重重。
此外,宁德时代的投资还可能与当地的就业问题产生冲突。匈牙利议会于6 月 13 日批准一项新的立法,允许欧盟之外的外国劳工在匈牙利居留最多两年,并有机会延期一年。在三年期结束时,可以重新提交居留申请。从人才角度来看,匈牙利乃至整个欧盟的锂电产业基础很弱,人才很匮乏、企业正常经营生产,需要大量中国的技术工人。然而,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反对党,为了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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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考《【匈牙利】成为政治议题?——匈牙利媒体笔下的宁德时代》,载微信公众号“中国—中东欧研究院”,https://mp.weixin.qq.com/s/zYrPajIXwWDByO4dYijpng。
得选票都必须考虑当地人的就业机会,从而可能通过审批手段挤压在匈华裔技术工人数量,从而对企业经营产生一定影响。
不光是宁德时代,匈牙利境内一家韩国电池回收公司也被要求无限期暂停经营,工厂需创造合法经营的条件才可以重新开始经营,并且还需要解决废料储存过度的问题。匈牙利的反对党在公告中称,为了民众的安全,工厂应该永久关闭,而不是无限期关闭。
结合前文所述,我们理解,基本的政治制度不同,会导致一系列不同的思维方式和社会运作模式不同。多党执政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在欧洲相关国家时有 发生,确会给中国电池企业出海之路带来不少困扰,此次宁德时代被投诉事件正淋漓尽致地体现了政党纷争与欧洲“环保政治”思潮的重要影响。因此,中国电池企业出海过程中不仅应做到合法合规,还需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 以有效规避相关项目风险。
二、欧盟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与监管部门
(一)欧盟环境保护监管部门
欧盟环境总司(European Environment Agency,简称“EEA”)是欧盟委员会内负责环境保护管理的部门。作为环境政策监管部门,其职责包括提出欧盟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政策,监督各成员国实施环保法规,调查处理公民或非政府机构的投诉,代表欧盟参加环保领域国际会议,为欧盟环保项目提供财政支持等。
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政治意愿差距大等原因,如何督促和保障所有环境指令在各成员国都能得到有效实施成为欧盟环境总司最艰巨的任务。一般而言,基于维护欧盟内部体系的稳定性,欧盟环境总司对各成员国的监管以尽力督促各成员国自觉依法实施为主。特别地,欧盟环境总司对成员国公民提出的举报投诉事件的调查权是其监督成员国的重要方式。欧盟环境总司在收到投诉后,可要求成员国政府提供他们已经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报告。一旦发现政府没有依法履职,可以先发出警告函以责令其在合理期限内
自行整改。如未按要求整改,欧盟环境总司可将该国政府起诉到欧盟法院,判
决后该国可能会面临巨额罚款。
(二)欧盟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欧盟层面主要有三种类型的法律:条例(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 和决定(Decision)。具体而言:(1)条例:条例自生效日起在整个欧盟自动生效,所有的条款在所有成员国内都应得到全部的完整的适用,例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2)指令:指令是一种间接立法方式,最重要的内容是欧盟设定一个立法目标,各成员国承担着把确立目标的指令转化成国内法律的跟进义务,依赖欧盟和成员国的相互协作过程;(3)决定:决定的规制对象具有指向性,自其生效日起在整个联盟范围内自动生效,一般涉及任命人员职位任命、建立或组成某机构或组织等。
欧盟的环境法基本是以指令的形式出现。据粗略统计,目前欧盟出台了约200 多部环境指令。欧盟委员会协助各成员国正确地落实、实施指令,包括在线提供有关的信息、实施计划指导性文件以及组织专家会议等。欧盟成员国在落实这些环境指令目标的具体形式、手段等方面则享有决定权,通过进行立法或废除、修改与指令抵触的原有法律等方式使指令要求与其国内法融为一体。如发现存在成员国落实指令不到位的行为,可以报告给欧盟委员会以责令其行使监督职能,欧盟委员会在进行初步调查程序后提交欧洲法院评估。当法院宣布存在违法行为时,相关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违反行为,否则将面临法院的巨额罚款。
(三)欧盟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标准
从 20 世纪中期开始,欧洲认识到河流和滩涂生态恢复的必要性。20 世纪70 年代以来,一系列水政策和相关技术标准相继出台(请见表一),旨在减轻、停止和逐步消除人类活动对河湖水体的影响,保护和恢复河湖生态系统, 保障人与环境的健康,并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年份 |
欧盟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技术标准 |
1975 |
地表水指令 |
1976 |
游泳水质量标准指令 |
1991 |
城市污水处理指令 |
1992 |
栖息地指令 |
1998 |
饮用水质量标准指令 |
2000 |
水框架指令 |
2003 |
风险评价技术指导文件 |
2014 |
环评指令 |
2015 |
地貌单元调查分类系统(GUS) |
其中,宁德时代匈牙利工厂调查中涉及的《水框架指令》(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和《栖息地指令》(Habitats Directive)正是欧盟推动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的主要政策依据。下文将重点剖析这两部环境指令的主要内容与合规要求以供参考:
1. 欧盟《水框架指令》
《水框架指令》(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是欧盟于 2000 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法规,法案全称为“Directive 2000/60/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3 October 2000 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Community action in the field of water policy”,其旨在保护和改善欧盟内的水资源质量。该指令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l 直接目的:建立保护内陆地表水、过渡水体、沿海水体和地下水的框架;
l 总体目标:(1)按可持续的、均衡的及公平的水利用所要求的,提供充沛的优质地表水与地下水的供应;(2)显著减轻地下水污染;(3)保护主权内水体和海洋水体;(4)实现相关国际协议规定的目标,包括预防与消除海洋环境污染,按照第 16 条第 3 款通过集体行动(共同措施)终止或逐步停止重点有害物质的排放、污染影响和流失,并最终实现海洋环境浓度接近自然本底值和人造合成污染物浓度趋于零;
l 流域管理: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根据流域的特点制定和实施水资源管理计划。这些计划应该是综合性的、跨界的,并且涵盖水资源的各个方面,包括供水、排水、水质和生态系统保护等;
l 水质监测和评估: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并定期评估水体的状态。这些评估应该基于科学方法和标准,并包括对水体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评估;
l 水资源保护和恢复:指令强调水资源的保护和恢复的重要性,包括保护水
生态系统、湿地和水源地,以及恢复受损的水体等;
l 水资源规划和管理: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制定水资源规划和管理措施,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l 经济考虑和成本分担:要求欧盟成员国在制定和实施水资源管理计划时考虑经济因素,并确保成本的公平分担;
l 污染控制和减少: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水体的污染, 包括限制排放、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采取适当的治理措施;
l 参与和合作:指令鼓励公众、利益相关方和各级政府之间的参与和合作, 以确保水资源管理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这包括信息共享、公众参与和合作机制的建立等。
2. 欧盟《栖息地指令》
《栖息地指令》(Habitats Directive)是欧盟于 1992 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法规,法案全称为“Directive 92/43/E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1 May 1992 on the conservation of natural habitats and of wild fauna and flora”,其旨在保护和管理欧盟境内的自然栖息地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指令》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l 栖息地保护:指令列出了一系列特定的自然栖息地类型和物种,被称为“特殊保护区”和“特殊保护物种”。成员国需要采取措施来保护这些栖息地和物种,确保其保持良好的状态;
l 生物多样性保护:指令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特殊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物种,以维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这包括采取措施保护栖息地、控制非本地物种、保护迁徙路线等;
l 管理计划:成员国需要制定和实施管理计划,以确保特殊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这些计划应包括栖息地管理、物种保护、监测和评估等方面的措施;
l 评估和报告:成员国需要定期评估特殊保护区的状态,并向欧盟委员会报告。这些评估和报告应基于科学数据和标准,以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l 项目评估:指令要求成员国对可能对特殊保护区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可能对栖息地或物种产生负面影响,必须进行适当的评估和审查,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l 国际合作:指令鼓励成员国在栖息地保护和物种保护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包括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共享信息和经验。
3. 欧盟《水框架指令》与《栖息地指令》的合规要求
我们理解,在欧盟境内设立的中资工厂需要遵守《水框架指令》与《栖息地指令》的以下主要合规要求,以确保其活动符合欧盟的环境保护要求:
l 水质保护:工厂需要遵守欧盟的水质保护法规,包括限制废水排放、控制
污染物排放、遵守水质标准等;
l 水资源管理:工厂需要遵守欧盟的水资源管理要求,包括合理使用水资源、
减少浪费、采取节水措施等;
l 污染控制:工厂需要采取适当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减少对水体的污染,包括废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等;
l 自然栖息地保护:工厂需要遵守欧盟的自然栖息地保护法规,包括保护特殊保护区内的栖息地、采取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等;
l 物种保护:工厂需要采取措施保护特殊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物种,包括
限制对其生境的破坏、控制非本地物种的引入等;
l 环境影响评估:在进行新项目或重大改建时,工厂可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评估项目对水资源、自然栖息地和野生动植物的潜在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管理和减轻影响。
正如前文关于欧洲环境指令的阐述,欧盟成员国需要根据《水框架指令》与《栖息地指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指令的有效实施,并制定相应的制裁措施来惩罚违反指令的行为。同时,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的合规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有权对成员国公民的相关投诉进行调查。因此,在本次宁德时代工厂被投诉事件中,一旦欧盟委员会接受了投诉对宁德时代展开调查,匈牙利有关部门如果存在违法发放建设许可的情形,将迫于欧盟委员会压力将责令宁德时代终止建设进程。
三、匈牙利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3
(一)概况
匈牙利环保主管部门为农业部,其环保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案》
(ActLIII of 1995)、《水管理法案》(Act LVII of 1995)、《关于环保产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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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2 年版)》。
法案》(Act LXXXVof 2011)、《自然保护法案》(Act LIII of 1996)、《森林保护法案》(Act XXXVII of 2009)、《生物技术规范法案》(Act XXVII of 1998)、《废物管理法案》(Act CLXXXV of 2012)、《关于化学品安全法案》
(Act XXV of 2000)、《关于环境污染费法案》(Act LXXXIX of 2003)、《森林保护和管理法案》(Act XXXVII of 2009)、《关于环境评估以及许可程序实施细则的政府法令》(Government Decree no 314/2005(XII.25))等。
其中,《环境保护法案》规定了匈牙利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经济和社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必须达到最小,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有效使用环境资源,减少垃圾产生,并力争循环使用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在使用环境资源时应采用最先进技术,以有效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该法案还对与环境有关的土地、水资源、空气、生态、有害物质等方面规定了环保标准,以及环境使用者必须遵守环保的基本原则。该法案还规定了违反环保法规从事经营活动所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将面临环保罚款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基本特点
总的来说,欧盟的法律规定基本通过匈牙利的国内立法予以实施。匈牙利的环保法律近年发生较大变化,其中最主要的变化是为了执行欧盟法令Council Directive 96/61/EC, 将环保许可与“污染防治一体化”( Integrated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IPPC)合并,通过程序统一管理,BAT(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是其中一项对环保技术的要求,即在安装和建设生产设施时,设计、施工、维护和运营所用的技术和方式都是可获得的最好的技术。此外,匈牙利《刑 法典》增加了关于环境污染损害的刑事责任。
(三)环境影响评估法律规定
鉴于此次宁德时代事件中涉及环评许可问题,本文拟对匈牙利的环境影响评估规定进行具体阐述。根据匈牙利《环境保护法案》(Act LIII of 1995)和
《环保评估程序及统一许可的规定》(Government Decree No.134/2005),在匈牙利开展投资或承包工程均须进行环保评估,环保评估由匈牙利农业部及其设在各州的相关部门负责。
匈牙利环保评估步骤主要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预评估,第二步是正式评估。两次评估均包括提交材料、将该材料向社会公布、收集其他相关部门意见、收集相关利益团体意见、组织听证会和颁发预评估意见书五个步骤,若最终通过环保评估,则由相关部门颁发环保许可证。相关费用和时间视环保评估的具体情况而定。
此外,匈牙利没有专门的碳排放交易系统,而是统一适用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missions Trading System,简称“ETS”)。适用碳排放交易的项目是指有大量排放碳气体的大型装置和设施,比如发电站、原油提炼和加工厂、钢厂、矿厂等。这些企业在设立时需要获得当地环保监管部门的批准,并需要获得国家气候保护局关于碳排放的许可。
四、中国电池企业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合规建议4
(一)遵守生态保护与低碳政策
如前所述,匈牙利实施与欧盟相符的环保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匈牙利动植物保护、空气保护、水土保持、环境污染评价和处罚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匈牙利生态环保的重点领域是土壤、大气和水体。此外,在匈牙利,环保是一个独立的产业,市场上由专门的环保企业承担污水和废气处理业务。
除生态保护方面外,近年来欧盟为力争清洁能源技术、碳和工业等领域取得领先地位,发布了不少与低碳经济有关的政策目标与法规政策。例如《净零工业法案》设定了绿色低碳工业的政策目标、实施措施和保障手段等整体框架;
《关键原材料法案》从支持和保障绿色低碳工业自主性和可持续性角度制定了政策;在电池领域,欧盟发布了《新电池法案》,全面规定了电池的生产、再利用和回收等整个生命周期,推动电池行业向更加可持续和环保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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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匈牙利(2022 年版)》。
综上,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应加强了解并严格遵守欧盟与匈牙利当地的相关法律政策。具体而言,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其生产和经营过程符合环境和低碳经济的合规要求:
基于工厂在生产经营中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和其他环保影响,企业应事先进行科学评估,并在规划设计过程中选好解决方案;
l 做好环保预算,根据规划方案选取适当的专业环保企业解决环保问题;
l 评估电池材料的环境和社会影响,包括采矿活动、能源消耗、废物处理等方面,并采取措施来减少这些影响,以确保符合相关的环境和社会标准;
l 及时向相关监管机构提交合规报告,这些报告可能包括有关回收材料使用情况、环境影响评估、资源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不少出海匈牙利出色企业已经在这个方面展现出了典范性的示范作用,例如中国通用技术在匈牙利投资兴建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后预计每年可发电 1.3
亿度,节约 4.5 万吨标准煤,减少 12 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二)加强供应链合规建设
近年来,欧盟及其成员国发布了诸多供应链合规的法律法规和建议指引, 全方面覆盖了对节能减排、原材料采购、废弃物的回收和利用、资源可持续利用、劳工和人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予以监督,主要包括碳边境调节机制、冲突矿产规则、气候法案以及禁止强迫劳动产品的条例。特别地,欧盟在立法规定限期内对电池行业逐步采取强制性措施,例如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进入欧洲市场的工业和电动汽车电池的制造商和供应商必须提供碳足迹声明。
供应链合规涵盖面广、后果严重,涉及人权、环保风险、劳动等多个领域。对于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而言,应依法履行供应链合规尽职调查和报告义务。此外,基于记录和监控供应链合规状况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企业还应定期对此进行审查和改进,不断优化其供应链管理过程。因此,我们建议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应关注业务发展所带来的资源、环境、劳工、
安全以及社会治理等问题,以免引起当地居民的反感和抵制。具体而言,企业
可采取以下措施以积极响应欧盟供应链政策的要求:
l 在采购原材料、生产、运输和销售等方面,必须符合环保标准,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减少碳排放和环境影响,实现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
l 重视对劳工权利和人权的保护,包括禁止强迫劳动、童工和歧视等行为,
确保劳动条件安全和合理,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供应商关系稳定;
l 管理透明、合规、责任明确,防范贪污腐败和诈骗等风险,建立有效的风
险管理和合规体系,加强对供应链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l 采取可持续性经营战略,从产品设计、制造到销售和服务等各个环节考虑
可持续性,以确保其未来业务的稳健和可持续性。
不少出海匈牙利出色企业已经在这个方面展现出了典范性的示范作用,例如宝思德化学引进了高标准的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和环保管理水平,赞助环境保护电影节、国家环境保护会议等,与当地居民分享环境保护的知识和公司的相关信息。
(三)处理好与政府和议会的关系
匈牙利的政体采用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这决定了国会、法院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作用、协调和制约关系。为了在匈牙利建立积极和谐的公共关系,中国企业应与负责经济事务的中央和地方部门建立良好关系,并积极发展与国会的关系。
具体而言,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促进与匈牙利政府和议会友好的合作关系:
l 关心匈牙利政府的换届和国会选举,尤其应关心地方政府选举的情况,关
心当地政府的最新经济政策走向;
l 了解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职责;应对匈牙利国会所关心的焦点和热点问题予以关注,了解国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和他们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对与中国企业经营相关的重要议题,可旁听国会辩论;
l 与所在辖区尤其是对经济、产业和就业事务有影响力的议员保持沟通,报告公司发展动态和对当地经济社会所做的贡献,反映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l 对企业可能在匈牙利当地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务,要听取议员的意见,取得
议员的支持。
不少出海匈牙利出色企业已经在这个方面展现出了典范性的示范作用,例如中国银行、中欧商贸物流园、比亚迪都与匈牙利政府签订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万华宝思德公司与匈牙利政府亦签有战略合作协议,并协助州政府与山东省建立友城关系,与米什科尔茨大学合作培养化工人才、推动米什科尔茨大学成立孔子学院等。
(四)密切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中国企业在匈牙利经商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是如何学会尊重当地的文化习俗和文化禁忌。具体而言,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以加强与匈牙利当地居民更积极、和谐的关系:
l 聘用当地人员参与企业管理,一方面可以增加当地就业,获得匈牙利政府
的相关补贴;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促进中国企业的发展;
l 在中国传统节日邀请当地居民到企业参观,向当地居民展示中国企业的设施和工作环境,使其更好地了解中国企业和中国文化;
l 成为所在社区的一员,投入一定的人力资源,关注当地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参与社区的公共事业活动,加强与当地居民的关系;
l 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回馈当地社会,如向孤儿院捐献财物,赞助一些当地的体育赛事等对民族形象、企业声誉与品牌建设负责,对中匈两国的长期友好关系负责。
不少出海匈牙利出色企业已经在这个方面展现出了典范性的示范作用,例如万华集团收购匈牙利宝思德化学后,为当地居民举办了一系列讲座和参观活动,让居民了解化工产品与日常生活的相关性,宣传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努力,得到了当地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五)学会和媒体打交道
为提高中国企业在当地社会的公众形象,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应以平等、信任、尊重、真诚的态度面对媒体,与媒体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关系。如涉及重大并购、涉及社会敏感问题时,特别是遭遇不公正的舆论压力时,企业应注重宣传引导,通过媒体与大众交流。此外,企业还应建立正常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在网站上予以发布。
实践中,在匈牙利的中资企业大部分设立了公共关系部门,特别是聘用与当地政府部门关系熟络的匈牙利员工做公关经理,负责与政府部门和媒体沟通联络,宣传公司形象,增强公众知名度。
五、结语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高质量发展,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机制不断成熟,中国与匈牙利之间的合作向更多元、更深入的方向推进。多年来,中匈两国经贸往来及各领域合作交流密切。在汽车产业基础、地理优势、投资政策诸多共同利益的加持下,许多中国电池企业“出海”匈牙利,将其作为打入欧洲市场的窗口与迈向全球产业链布局的重要一步。
综上所述,尽管在宁德时代匈牙利工厂被投诉事件中,中国电池企业遇到了不少挑战与困难,但这也是一个警示和机遇,赴匈牙利投资建厂的中国电池企业应当以此为契机,加强自身的环保管理和合规能力,不断提升产品的环保性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还应积极与当地政府与环保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共同推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我们坚信,中国电池企业在匈牙利和其他海外市场的合规实践,不仅有利于树立自身良好的企业形象,赢得海外市场更多的信任和支持,也为推动全球电池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体现大国企业的责任与担当。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探讨
刘亚娟、梅林
刘亚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妇联主席、家族争议解决部主任,同时兼任福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福田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专家调解员、福田区莲花街道妇联兼职副主席。执业领域:婚姻家事、继承、房产领域、财富管理与传承等。
梅林,华中科技大学物理电子学硕士,曾在通信行业从事技术研发、管理等工作,擅长办理新型复杂的民商事诉讼案件。利用自己在数据分析、法律检索等方面的特长和思维活跃、逻辑严密、思路清晰的特点,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全球化浪潮逐步推进,当前,深圳市离婚案件中涉外因素日益增多,但《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作出详尽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 修正)》(以下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因此本文所称的涉外即涉“境外”,包括外国以及中国港澳台地区。并且本文研究当事人的身份涉及境外的情形,并不包括婚姻缔结地相关的问 题,也不包括仅仅财产涉及境外的案件。
在详细展开之前,有必要先厘清民事诉讼法中“经常居住地”“定居” “居住”的概念。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则对“定居”进行了解
释,“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 18 个月”。因此,判断“经常居住地”“定居”应严格按照上述定义,而“居住”表示的是一种事实上的状态,与“经常居住地”“定居”不可混淆。
一、涉外离婚案件分类列举
离婚诉讼主要以当事人的国籍和居住情况判断是否涉及境外。另外,对于境内居民还区分了在境外定居和在境外居住却未定居的情形,境外居民只讨论是否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排列组合后有了以下分类:
(一)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外定居;另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外定居,或者
境外公民在境内没有经常居住地,或者境内公民在境外居住但未定居。
(二)双方均为境内公民,均在境外居住但未定居。
(三)双方均为境内公民,一方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一方在境外居住(包括定居和未定居)。
(四)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为境外公民,在境内
没有经常居住地。
(五)双方均为境外公民,至少有一方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
(六)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为境外公民,也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
(七)一方为境外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内
没有经常居住地。
(八)双方均为境外公民,且在境内均没有经常居住地。
二、各分类的管辖权详解
(一)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外定居;另一方为境内或者境外公民,在境外
定居;或者另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外居住但未定居。
这种情形下境内法院以不管辖为原则,管辖为例外,在境外法院因特定原因不予受理后,境内法院才会受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条款中并未规定在夫妻双方均为定居国外的华侨时才能适用 ,因此应当认为只要一方为定居国外的华侨,均可以按照这两条的规定确定国内法院是否受理其发起的离婚诉讼。
(二)双方均为境内公民,均在境外但未定居
此种情形下,双方的原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处的“在国外但未定居”,应当是指在境外生活,但尚未满足前述“定居”的条件,比如尚未取得长期居留权,或者居留时间尚不足两年等。
(三)双方均为境内公民,一方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一方在境外居住(包 括定居和未定居)
此种情形下,由境内居住一方经常居住地、若无经常居住地则由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四)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为境外公民,在境内
没有经常居住地
该种情形下,境内一方可以作为原告在境内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此时被告一方极有可能在境外发起离婚诉讼,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 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 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 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 外”。因此,此时存在着平行诉讼的可能。按照我国法院的惯例,除非当事人达成一致,否则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处理境外的资产;但境外法院有可能会在同时进行的离婚诉讼中处理境内的资产,此种情况下,参考前述规定,境外的判决无法在境内承认与执行。
(五)双方均为境外公民,至少有一方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
除了两个境外人在境内居住的情形外,其实有一些原境内公民也会遇到这个问题。比如大陆公民取得了境外身份并定居,但由于近些年大陆的发展态势较好,于是又回到大陆工作生活。于是夫妻二人都是境外身份,并且在境外登记结婚,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境内。境内法院是否会受理他们提起的离婚诉讼? 如果可以受理,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没有对境外公民在境内居住的离婚诉讼管辖问题作出特别规定。在实务中有两种理解:一种认为对于涉外案件,没有规定如何管辖就视作没有管辖权。另一种认为没有规定就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中的管辖相关规定,将在境内居住的境外公民和境内居住的境内公民同等看待,一般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理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对于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第二节“地域管辖”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虽然从法律规定看,在境内居住的境外人士应当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可能由于这一结论在不少人看来比较反常识,夫妻双方均没有境内身份的情况下,竟然可以在境内提起离婚诉 讼,所以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2021)粤民再 9 号案件。一审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山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B 某与J某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人的婚姻缔结地是在香港,故对该离婚诉讼没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裁定对 B 某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当事人仍不服,申请再审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申请人B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离婚诉讼,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境外人员住宿登记情况证明》等初步证据证明其于 2017 年开始居住在广州市南沙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
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注:现二百六十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
定”、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的规定,申请人B某可以在其经常居住地起诉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并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维持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从该案可以看到,夫妻双方都是境外人士的情形下,在境内居住的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境内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另一方在境外居住,则由原告方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如果另一方在境内居住,则由被告方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但是从该案也可以看到,这一问题的争议非常大,该案直到再审才确定可以受理。
除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持同样的观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49 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的外国人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
的,应予管辖。”由该规定可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也是按照境外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境外人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即可以受理。但是该意见只是北京市高院的意见,并不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是在北京有一定的指导作用。这个问题虽然看起来简单,但是在实务中有较大的争议,希望未来的立法中能有更明确的表述。
(六)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为境外公民,也在境 内有经常居住地
如前所述,境外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的,其诉讼地位与境内居住的境内公民相同。此时两人都在国内有经常居住地,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的规定,适用和非涉外案件一样的规则选择管辖法院。
(七)一方为境外公民,在境内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为境内公民,在境内
没有经常居住地
如前所述,此种情形下仍应当以境内居住一方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 院。另一方虽然为境内公民,但是并不在境内居住,因此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此时也存在平行诉讼的可能性。
(八)双方均为境外公民,且在境内均没有经常居住地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境外公民,且不在境内居住,显然中国大陆法院不受理其离婚诉讼。此种情形并不少见,比如两人原为中国大陆公民,在大陆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一同移民至外国并取得了他国国籍。根据《国籍 法》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我国并没有规定直接以婚姻缔结地确定离婚诉讼的管辖,此时两人若诉讼离婚,只能在境外进行。但如果当事人需要分割境内财产,可以在离婚之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在境内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诉讼中可能会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
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三、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的集中管辖
2021 年 12 月 14 日,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指定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市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家事案件。显然离婚诉讼属于家事案件,因此在以上各种情形中,只要最终确定的管辖地在深圳,均由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如果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之一的身份涉外,应当由龙华法院集中管辖,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为境内公民,在境内居住,而子女是境外身 份,此时是否算涉外案件,由龙华法院集中管辖呢?
笔者此前办理的一桩离婚纠纷中就遇见了上述情况,当事人双方均为境内公民,但孩子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出生,香港身份。当时笔者判断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不由龙华法院集中管辖,因此在相应的一审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却认为“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香港,故本案属涉港民事案件”,因此将案件移送至龙华区人民法院。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判断离婚纠纷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应主要看当事人身份或经常居住地是否涉外、财产是否在境外、婚姻缔结地是否发生在境外”,该案不属于龙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第一审涉港家事案件范围,遂报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龙华区人民法院的观点,裁定案件由原一审法院审理。但是如果案件为抚养费纠纷,是否应当由龙华区法院集中管辖呢?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抚养费纠纷中当事人为孩子本人,若其有境外身份,则为涉外案件。
结语
以上分析了各种情形下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诉讼离婚中适用法院地法律,因此确定了境内管辖也就确定了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当事人应当妥善安排,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深圳市涉外律师/涉外法治服务团人员展示
广东邦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擅长领域:企业融资、中外跨境案件执业资格:中国执业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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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第 6 号(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牌照持牌人、斐济香港领事馆永久领事法律顾问、中国香港爱国联盟荣誉法律顾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专家调解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第十二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申诉再审专业委员会委员、福田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律师顾问团成员、粤港澳大湾区联合调解研究院副院长、香港会计业总工会荣誉顾问、香港中国法律公会会长。
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研读中国、香港和英国法律。先后就职于香港和美国数家知名律师事务所从事与中国和香港法律相关的各种法律事务,其中包括在全球排名前十大之一的美国盛德律师事务所服务多年,专注于企业上市融资。
代表业绩
蒋律师长期从事与企业融资及中港跨境案件方面的业务。谙熟企业资本市场运作,精于处理企业各类法律事务,曾先后被香港和内地多家中港跨境企业聘任为公司法律顾问。蒋律师同时还参与协助多家民营企业到香港成功上市, 主要包括恒大地产、深圳佳兆业集团、玖龙纸业集团及悦来客栈等企业到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上市。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擅长领域:国际争议解决、涉外商事仲裁纠纷解决
执业资格:中国执业律师资格电话:139 2650 9950
邮箱:chenyongxian@sincerepartners.com
社会兼职与专业资质
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在公司法、合同法等多个领域的国际与国内商
事争议解决(诉讼或仲裁)方面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
代表业绩
陈律师执业期间参与多项涉外公共法律服务,如蛇口涉外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公益法律咨询活动,曾于 2020 年作为“境外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课题”工作组核心人员参与编写了《中国企业“走出去”法律风险管理服务指引》。2021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1 月担任北海国际仲裁院调解员。
社会兼职与专业资质
广东省及深圳市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国际律师协会会员及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会员、深圳市鹏程法律合规研究院高级研究院
代表业绩
曾律师主要从事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业务,为外方代理过大量在中国适用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其他国际公约的诉讼及仲裁案件,熟悉欧盟和美 国电子产品相关的安全标准。曾律师同时具备与外国律师协商谈判的丰富经验, 多次帮助中国企业在境外的诉讼中达成与相对方的和解,也在新加坡高等法院 及伊利诺斯州北区联邦法院的案件出具获法官认可的中国法律意见。
另外,曾律师也经常受合规机构、进出口协会,贸促会等机构及北京大学
国际法学院邀请举行国际贸易相关的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