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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范律师事务所

办案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市局制定的《规范律师事务所办案费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局律管处。

深圳市司法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规范律师事务所办案费管理的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事务所收取办案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市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以及《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司法部第87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办案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以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  办案费可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由律师事务所代行支付。由律师事务所代为支付的,律师事务所可预收办案费,办案费只能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预收律师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双方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办案过程中,因情况变化确需调整费用概算时,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再行协商,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后执行。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承办律师使用预收的异地办案差旅费用的情况实施监督。承办律师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及开支的有效凭证,接受律师事务所的审核。律师事务所经审核,认定开支项目、标准不当的,应当核减。被核减的费用由承办律师承担。

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