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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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律师网2010年10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绩效考核委员会职责,加强对深圳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工作的监督职能,保障律师协会工作的正常有效运行,依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是监事会行使对协会监督权的专门委员会。绩效考核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依据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及本活动规则开展监督及考核工作。
第四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由9-15名委员组成。由协会会员自愿报名,经监事会会议通过并任命。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为本会个人会员,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2、热心律师协会监督工作,乐于奉献;
3、未受到过律师行业处罚或者司法行政处分。
第五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监事长从监事中提名;
设副主任两名,由监事长从监事中或委员中提名。主任、副主任由监事会会议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委员(含主任、副主任,下同。)任期与同届监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的考核对象包括:
(一)会长、副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二)理事和理事会;
(三)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
(四)秘书长;
(五)协会章程要求监督的其他对象。
第八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对下事项进行绩效考核:
(一)考核对象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考核对象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考核对象履行工作规则和工作目标的情况;
(四)监事会安排绩效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考核对象的绩效考核,包括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十条 专项考核是根据监事会指定,对考核对象落实协会重大事项情况所进行的不定期绩效考核;定期考核是指每年第一季度对考核对象上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实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通过下列方式和途径实施具体考核:
(一) 通过与考核对象会谈,提出问题和听取答复,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和依据;
(二) 通过书面问卷,对会长、副会长、理事、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履职情况进行统计,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和依据;
(三) 通过对律师代表的调研,了解考核对象的真实表现,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和依据;
(四) 通过对关联部门的调研,了解考核对象的真实表现,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和依据;
(五) 通过其他合适途径了解考核对象的履职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和依据。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活动方式是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绩效考核委员会根据五名以上委员的提议,或应监事会的要求,召开临时会议。绩效考核委员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如正副主任均不能出席,会议自动延期。
第十五条 绩效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作其本人出席,但每名出席委员最多只能代一名未出席委员表决。
第十六条 绩效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七条 绩效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议事方式和会议形成的会议记要、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监事会工作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绩效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监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绩效委员会正副主任,主持会务,领导所属委员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协会根据财务制度列支和管理,经主任申请,监事长审批后,予以合理使用。绩效委员会秘书工作由监事会秘书兼任。
第二十二条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协会选拔任用、调整负责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报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书面抄送协会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自监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