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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缴费单位可要求返还“反扒费”

张国防


 

晶报讯(记者 张国防)昨天,晶报报道了收反扒费的“陈警官”被行政拘留一事,有参展单位提出能否退还已缴的“反扒费”。就此,记者采访了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远伸。黄律师称,缴费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黄远伸律师称,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

 

黄律师指出,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黄律师称,反扒作为制止正在实行的盗窃犯罪行为的手段,任何公民都有这样的权利,但其有一定的危险性和自我保护专业技能性要求。既然商业展览等公共活动对于保安服务提出了反扒等方面更高的需求,在现行法律下,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单位和保安人员,有人员技能条件下,还是可以发挥专业安全防范和护卫的特长,并在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框架下收费,从事包含反扒在内的整体保安服务。

 

“没有资格从事保安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对于已经收取的费用,缴费单位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调或请求责令退还,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像深圳市广安安保咨询有限公司,收取组委会的‘反扒费’就属于这一范畴。”黄远伸律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