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您好! 我得到公司通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给予N+1补偿,我有两个问题希望得到您的专业意见: 1、公司整体运营尚属正常,但为了降低成本,将部门工作转移到西部某市,解除我们这些老员工的劳动关系。我们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依据的是: 新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是否合法成立?(如何突破此点) 从个人来说,业务能力满足公司要求,工作正常未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且在裁员前,并未按照劳动法对员工做再培训和调动,裁员行为不满足劳动法四十条规定。 针对如上情况,公司是否不满足经济裁员属于违法裁员,我是否可以要求企业支付2N+1补偿?(如何)通过劳动仲裁方式是否可行? 2、公司每年发年终奖,奖金基本固定且有一定小增长,今年还在公司工作的员工仍会按照此模式发放,按照公司财年计算。但公司的N+1 ‘方案里没有提供奖金,只是在额外提供一个月工资作为奖金补偿,是否合法的 感谢~ 祝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