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加快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4年3月26日 作者: 责任编辑:党委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加强法治建设的精神,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关于整改落实、建章立制的要求,深圳市委、市政府2013年12月5日印发《深圳市加快建设一流法治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分阶段、分专题推进一流法治城市建设,力争到2015年底取得阶段性成效。
第一阶段专项行动从2013年12月开始到2014年6月结束,包括:(1)深入推进党政机关及领导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通过分级分类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测试和依法办事自查自纠,提升全体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2)全面推进法规实施。选择一批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法规,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帮助、督促法规实施单位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并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规,及时修改或废止。(3)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体制。实行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相分离,建立受理、甄别和分类处理机制,完善审查办理机制,健全信访案件刚性终结及移交机制,加大违法信访行为惩处力度,把涉法涉诉信访处理工作纳入法治轨道。(4)改革司法体制机制。探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系,深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探索审判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制度,争取跨行政区域设立法院;探索多渠道遴选法官机制,打通法官与其他职业的流转渠道,吸纳优秀律师等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5)开展前海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提速专项行动。依托特区立法优势,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在前海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商事法律体系;在前海法庭基础上探索设立前海商事法院;探索推动境外律师事务所到前海开设办事处或者分所。(6)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以涉及民生执法的部门为重点开展执法大检查,曝光和处理一批负面典型案例;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解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有案不立等问题。(7)开展市民法治素养大提升专项行动。借鉴香港、新加坡等地经验,改革普法体制、创新普法方式,加大法制广告投放力度,针对中小学生、来深建设者等普法重点对象制定专项普法措施。
第二阶段专项行动从2014年7月开始到同年12月结束,包括:(1)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渠道。通过媒体、网络征集立法选题、公开立法进程和立法资料,听取公众意见,并建立意见分析采纳和反馈制度。(2)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启动修改、废止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的规章、规范性文件。(3)开展政府信息透明度提升专项行动。重点推进财政预算、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定期评议、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向社会公布结果。(4)开展依法行政报告专项行动。市政府各部门、各区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每年分别向市政府、区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区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5)开展行政执法和服务水平提升专项行动。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理顺城管等执法体制。(6)开展司法公开专项行动。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逐步实现人民法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探索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等诉讼活动的公开审查制度。
第三阶段专项行动从2015年1月起到2015年底结束,包括:(1)加强党委、政府决策合法性审查。以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以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为抓手,推进党委、政府决策规范化、法治化;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2)加强人大法律监督。探索运用质询、询问、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法律监督;探索人大代表履职新方式,优化代表知识和年龄结构。(3)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度。通过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进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检查,严肃查处有法不依、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4)加大法治政府考核力度。贯彻实施《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深圳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加强考评结果应用机制。(5)创新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探索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裁判者负责;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6)开展强化诉讼监督专项行动。继续加大侦查、审判、刑罚执行等诉讼环节的监督力度,推进新型诉讼监督模式建设。
为保障行动顺利推进,《方案》明确各专项行动分别由一名市领导牵头,指导、组织、协调行动的开展,并要求各社科研究单位加强制度和理论研究,重点研究深圳与香港、新加坡等地在管理、法治方面的差距,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为加强督促检查,《方案》还要求各牵头单位定期将专项行动实施情况报送市依法治市办汇总、评估进度后报告市委,对活动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