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是娱乐节目还是婚介平台?
——知识产权委组织律师讨论“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9日 作者:知识产权委 责任编辑:曾丽丽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非诚勿扰”商标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造成商标侵权,判定被上诉人江苏卫视及珍爱网停止使用“非诚勿扰”作为栏目名称。该审判结果与一审判决截然不同。“非诚勿扰”是否是商标性使用?婚介服务和交友电视节目是否属相同行业或服务类别?江苏卫视的使用是否会构成商标法上的混淆等争议在法律界引起较大关注和讨论。
1月13日下午,市律协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举办“非诚勿扰”商标案研讨会。对此议题感兴趣的律师、公司法务人员近80人参加了研讨会。会议由知识产权委主任谢湘辉律师主持,他对案件及争议焦点做了简要介绍;与会律师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先后针对案件的主体是否适格、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问题作专题发言。深圳大学知识产权专家朱谢群教授对各嘉宾发言进行点评。
就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节目是否属于婚介服务,与会律师争议激烈。部分律师认为,江苏卫视制作电视节目,通过海选征集、排练、录制、编辑等手段,将以婚恋交友为内容的节目展示给电视观众,满足电视观众的观赏娱乐需求,是一个大型的“真人秀”,并以收取广告费盈利。而金阿欢注册的“非诚勿扰”商标服务属于传统的婚姻介绍所,主要服务是介绍婚恋对象,以收取中介费盈利,二者服务对象、内容和盈利方式均不同,明显属于不同的商标服务类别。
而另一部分律师则认为“非诚勿扰”节目从主持人的介绍、节目的宣传,以及相关观众的认知等都明确显示该节目是一个婚恋介绍节目,江苏卫视对“非诚勿扰”名称的使用,限制了金阿欢将来与电视台合作节目的可能性,对金阿欢的商标权利造成影响。
朱谢群教授就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是否属于婚介服务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随着社会文化生活的日渐丰富,电视节目的内容、形式也从原来仅具有观赏性,发展为观赏性与服务性兼备的综合性节目。如“超级女声”节目就包含了歌手选秀和电视演出内容。非诚勿扰节目提供的婚恋介绍和节目演出的交叉性服务,不仅具有观赏性,还满足了公众的婚恋交友需求。一般观众认为“非诚勿扰”是普通娱乐节目,但有婚恋交友需求的特定观众则认为是婚恋介绍节目。由此看,“非诚勿扰”商标作为婚姻介绍所名称,确实会让相关特定公众误认为与节目有一定关联,使公众产生误解。
此外,朱教授还探讨了该案的其他诉讼策略,并就案中涉及的“反向混淆”、划分商标服务类别等相关概念进行解读。让现场律师进一步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争议问题有了更深的了解,使大家深受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