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司法厅
《关于2010年度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11年3月7日
各律师事务所:
为顺利、有序地完成2011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现将省司法厅关于《关于2010年度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深圳市律师协会
关于2010年度广东省律师事务所
年度检查考核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台的意见》以及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和全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会议的精神,搞好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和执业行为,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11号令)和《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121号令)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2010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为:
律师事务所分所在分所所在地参加年度考核。
二、组织实施
省司法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初审工作。
三、考核时间
(一)
(二)
(三)
四、考核内容
(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况;
(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三)所属律师执业表现情况;
(四)内部管理情况;
(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七)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情况;
(八)律师事务所在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九)律师事务所为本所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十)司法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列入考核的其他工作。
上述(一)、(二)、(三)、(四)具体事项参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七、八、九、十条内容。
五、考核的等次和标准
(一)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的总体评价。
(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和管理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合格”:
(1)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2)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3)本所未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三)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1)放任、纵容、袒护律师执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日常管理松懈、混乱,造成本所不能正常运转的;
(3)本所受到行政处罚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未达标的;
(4)本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
(5)提交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考核程序
(一)网上报送阶段
1、律师事务所申请参加年度考核的,应通过广东省律师管理平台“年度考核”栏目向县(市、区)司法局提交本所年度考核申请和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结果。
2、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律师年度执业考核结果栏目中注明考核结果。
(二)初审阶段
1、律师事务所应按通知的时间向所在行政区域的县(区、市)司法局提交书面材料,现场办理年度考核。
2、律师事务所向县(区、市)司法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副本上各种信息应当与网上本所信息一致);
(2)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地反映上年度律师事务所的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执业情况、内部管理情况、收入及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情况等,律师事务所如果在外省市或者境外设有分支机构,应当写明分支机构设立情况;
(3)《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登记表》和本所《执业律师考核汇总表》(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以上表格可在平台年度考核流程“呈报表下载”中下载;
(4)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本所财务审计报告(
(5)纳税凭证;
(6)获得行政或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7)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等基金等的证明材料;
(8)社保部门出具的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9)所属市县区法援处开具的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10)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公职律师事务所提交材料(1)(2)(3)(6),其中年度执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机构建设情况(机构和编制情况、经费保障和管理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为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服务情况、围绕综治维稳工作情况、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因执业活动受到当事人、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表扬、投诉的情况、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情况等)、岗位公职律师管理情况等(岗位公职律师数量、素质、结构变化情况、岗位公职律师业务开展情况、业务培训情况、岗位公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律师事务所分所还需提供总所已年度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3、初审结果
(1)县(区、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考核标准的,出具初审意见和考核等次评定建议,连同律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一并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2)县(区、市)司法局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书面材料现场审查时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律师事务所予以补充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4、审核公示程序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收到县(市、区)司法局报送的律师事务所的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予以备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为律师事务所评定考核等次。
(2)律师事务所的考核等次评定后,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应当将考核结果在本地律师工作管理网站上予以公示。未建立网站的,可联系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3)对于符合考核标准的,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式样附后),并注明考核结果。对被评定为“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经检查考核发现该所在律师队伍建设、开展业务活动、实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责令其限期三个月予以整改,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4)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司法厅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5)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处罚期满后再予以考核。
(四)备案公告阶段
1、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在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当将全市开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1)××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总结;
(2)《××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汇总登记表》(注明考核结果);
(3)各所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登记表》和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报备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4)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2、省司法厅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完成汇总,将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结果在“广东省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
七、注意事项
(一)关于年度考核期间行政许可事项问题。为保证网上信息的准确性,请各律师事务所在年度考核前及时办理各项申请业务,全省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开始后,建议律师事务所不要再提交新的变更登记申请,待律师事务所通过年度考核后再办理相关业务。
(二)限期整改的律师事务所,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考核标准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1)对于经限期三个月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由地级以上司法局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2)对于经考核发现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6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1年的,由地级以上司法局报请省司法厅依法注销。
(三)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公告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查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检查考核的,视为自行停办,由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收回并报请省司法厅注销其执业许可证。
(四)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在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后,如实填写内容“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考核年度”填开展年度检查考核时的上一执业年度,即“2010年度”。“考核日期”填考核机关完成年度检查考核并加盖考核专用章的日期至
(五)东莞、中山市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材料直接报送东莞、中山市司法局。
(六)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前,各市应将本市 (2010年4月至2011年3月)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不论是否期满)分别制表上报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以便完善电脑登录及公示。
八、工作要求
(一)根据新颁布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司法部第121号令),我厅对今年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内容和程序做出详细的规定,这与以往律师事务所年检的做法有比较大的变化,各地司法局应尽快掌握了解。县(市、区)司法局要以本次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律师法》及相关司法部部颁规章规定精神,承担起对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督管理职能,认真履行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法定职责。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要把考核工作列为今年阶段性重点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严密组织、严格审核,确保今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市律师协会要按照《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要提高服务意识,简化办事流程,做好律师年度执业考核工作,及时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的意见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
(三)律师事务所要依照法律和规章的要求,认真组织对本所律师的年度执业考核工作,认真总结本所上一年度的执业情况;严格审查核对本所网上各类信息,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要按时提交本所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考核结果;要加强对本所律师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基层执业机构的管理作用,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各地年度检查考核中如遇到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反映。
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表格:
二0一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