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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惠州惠阳淡水买了一套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2012年12月30前交付。逾期到今天,开发商因为和当地政府验收问题拖延未交房。买房合同约定:逾期超120天后的15天内买方可以有权发出书面退房通知给开发商,超过15天算弃权退房。咨询问题:是否是开发商在买方发出的退房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了,此退房通知书才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开发商拒绝签收退房通知书,买方是否能走正常司法程序做退房起诉? 盼回复!!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