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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公告

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7年7月18日 责任编辑:刘峰

    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省级一批行政职权事项将下放或委托我局实施,现公告如下:

  一、广东省司法厅下放我局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

  (一)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行为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出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出借《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广东省司法厅委托我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二)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三)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四)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五)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六)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执业、变更许可。

  (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八)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九)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三、广东省司法厅委托我局实施的其他事项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书补证、换证。

  (二)审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三)公司律师执业审核。

  (四) 律师执业证书补证、换证。

  (五)撤销准予律师执业许可决定。

  (六)撤销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决定。

  四、责任划分

  下放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由我局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事项由我局在委托范围内,以广东省司法厅的名义实施,广东省司法厅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交接日期

  2017年7月18日起,由我局实施上述省级行政职权事项;广东省司法厅已经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以上事项如有调整,另行公告。

  待此公告。

深圳市司法局

  201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