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宽权利的司法救济管道
■ 高 树
这里讲的权利,主要不是指作为公民身份的政治权利,尽管公民的政治权利也是现代制度建设的核心价值取向。这里讨论的权利更主要是指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正当利益以及利益主体通过法律程序谋求利益保障的资格和要求,特别是当这种正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作为权利主体应该通过什么样的途径和手段来维持权利的确定性以及最终实现权利的具体目标。
“无救济即无权利”,这是拉丁法律当中的一句著名谚语。权利救济的途径多种多样,包括社会救济、行政救济、协商仲裁救济等等,但无疑司法救济是最具备程序操作性、规范保障性、通常时效性之救济方式。在我国,随着社会法制水平的提升,权利的司法救济管道进一步拓宽,司法救济的法律程序也进一步规范,大多正当权利都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得到保障或维护。但也有另外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权利主体越过正当的救济管道去维护或实现权利,或者即便置身于司法救济的诉讼活动中,仍然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或左右司法审理。比如一起并无太大争议的债权债务纠纷案,债权当事人采取贿赂等不当手段去影响判决,等等,尽管这些当事人拥有正当权利,或者本身没有非正当权利的预期和诉求,却采取了不正当甚至可能是违法的手段,目的或者只是为了谋求正当权利的实现。
尽管从实际情况看,采取不正当手段并不一定比正当手段更有效,甚至可能因此使案件复杂化导致权利实际受损,但在有些时候,采取不正当手段却能收到更直接的效果。这样一种宣示作用显然是负面的,它不止是对法治精神和法制实体构成了损害,同时对社会正义文化和善良风俗也造成了伤害。
关于正当目的与不正当手段的关系,历史上曾有许多论述,其中最著名的是十六世纪意大利政治思想家尼克罗·马基雅维利,他在《君主论》一书中明确强调,只要目的正确,可以不择手段,“目的总可以为手段进行辩护,目的的达到总能够证明手段的正确。”同时代法国人文主义思想家蒙田和卡洪也强调过这种观点。尽管蒙田强烈反对残忍狠毒和背信弃义的行为,但他还是写下了这样一段关于目的证明手段正当的话:“由于我们在处理事情时软弱无力,这就经常迫使我们必须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去实现道德的目的。”卡洪也说:“人们经常被迫依靠并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避免更大的邪恶或达到善的目的。在此情形下,在这样的范围内,有时甚至是必须使邪恶的行为变得合法,使明显的坏事具有权威。”这些道德说教者的观点被许多明智的思想家强烈反对,实践证明也日渐被摈弃,尤其是在提倡法治的社会,正当的权利目的是不允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去实现的。不正当手段不但为社会道德所不容,一旦构成违法或犯罪,也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惩处。
但这样一种似是而非的主张却对各个时代的人们产生过一定影响,包括前面述及一些权利主体采取非正当手段,其中就存在可以不择手段以达正当权利这样一种认知偏差。当然,除此之外,具体到法律领域,客观上也还存在这样一些原因:其一,法律的设定之于具体权利的实现存在失当情况,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于如何维护某项具体权利在程序或实体上存在空白或不科学的地方,导致权利主体在寻求法律保护和司法救济方面存在障碍或者困难;其二,司法救济的成本偏高、期限太长,加上许多案件也面临执行难等现实问题;其三,司法程序活动当中的人为障碍,执法者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存在随意刁难当事人和恶意误判误执等情形。
不仅应从思想和理论上彻底摈弃用不正当手段维护正当权利的错误认识,还要提倡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来维护和保障正当权利,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对不正当手段进行相应的制约和惩处机制。我们必须认真检讨现行法律体系中就保障正当权利存在的缺项和偏差,完善权利的法律保障和科学保障体系。同时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司法改革也应进一步提到新的议事日程,对于如何减少司法救济成本,如何及时有效地审理和执行案件,如何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并严格执行,如何提高执法者的公正诚信度,如何建立对执法者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等等,都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并切实去推动。(作者系著名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