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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4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会员部

2021年1月5日,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 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粤司规〔2021〕1号),其中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本所聘用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统称“实习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并不得低于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律师事务所对执行年薪制的律师,应当每月预发基本生活费,年终进行结算;律师事务所对执行提成制的律师,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工资。应当完善辞退和除名制度。”

请各律师事务所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完善律师事务所人员管理制度,与相关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实习人员、律师办理专职律师执业许可、执业机构变更等业务时,应提交符合条件的劳动合同。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