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野:站在深圳律师业发展的每个里程碑前!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5日 作者:宣传部 责任编辑:李力
陈野,深圳市律师协会前三届的会长,见证了全国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全国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全国第一部律师地方法规在深圳诞生的全过程。
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上午,年近8旬的陈野,一身笔挺的西服,胸戴徽章,精神奕奕,虽然耳朵有点听不太清楚,但仍思路清晰地为我们打开了探寻深圳律师业历史的大门。陈野谦虚地称自己只是“深圳律师发展的见证者”。
从记者到法律工作者
陈野结缘深圳律师
祖籍山东的陈野出生于1937年。1961年,从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后,陈野曾在武汉《长江日报》、武汉市公安局等处工作。1984年来深,在深圳大学法律系担任副教授、教授。陈野和深圳法律的真正结缘是在1987年。1987年,深圳干部改革,陈野在80多人中脱颖而出,应聘进入了深圳司法局工作,担任党务副局长,主持开展工作。1988年,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陈野任会长。即使在退休后,陈野依然没有放弃法律工作,成为了一名专职律师。
陈野,与深圳律师结上了“不解之缘”。
从国资所大锅饭到个人律师事务所
开创中国律师业历史里程碑
陈野启山林之路并不止步结缘深圳律师,他与特区同步的开创和创新精神和胆魄,让他不断在这一征程中立下了里程碑。当今日有人问陈野,深圳律师制度改革有何先进性时,陈野说,给律师正名,让律师师出名,把吃皇粮改由律师自己负责,越过了雷区,给全国起排头兵作用。
其实,深圳律师“原型”最早出现在1980年,那年在市司法局的管辖下,成立了一个法律顾问处,当时只有3个“法律顾问”。这些“法律顾问”所起的作用实质上就是后来的律师。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香港人来深圳咨询法律事务时,不懂“法律顾问”是作何之用。
深圳一直都是中国改革的排头兵,当全国其他地方仍沿用“法律顾问”称呼时,1983年7月15日,全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在深圳成立。1984年1月2日,全国第一家不纳入国家行政编制、自收自支律师事务所——深圳特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后来深圳的律师事务所发展到5个,按照功能分类起名,除了深圳市律师事务所外,还有深圳市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深圳市金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等。但是,当时这些律师事务所都是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仍是“吃皇粮”,即“国资所”是律师办案的钱进律师事务所的账,然后按律师的级别和贡献拿工资,大约60%的收入是作为工资发给律师的,40%的收入交给司法局。改革中的深圳,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实践让陈野看到,“国资所”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了,“大锅饭”也使律师开拓业务的积极性受到限制。
为打破这一僵局,陈野和当时市司法局副局长徐建借鉴了香港和国外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制的成功经验,大胆尝试,促使了全国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段武刘律师事务所成立。这是由段毅、武卫文、刘雪坛3名律师合伙开办的律师事务所,他们只用缴纳律师事务所的年检注册费,其他业务收入都归他们自己支配,一开办就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全国律师行业引发了不小的震动,开创了中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先河,也设立了相关章程,为以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展奠定了基础。
在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之上,1989年,市司法局决定创办个人律师事务所时,公开发出了通知。作为当时司法局常务副局长的陈野见证了深圳律师行业又一个历史创举。当时有大约5名律师报名参加“竞选”,司法局作为主管部门,对竞选者的学历、执业经历、社会信誉和口碑进行了比较,选中了资历较深的李全禄律师来吃这个“螃蟹”。1989年,全国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深圳市李全禄律师事务所成立,它是以创办人李全禄的名字来命名的。
从国资所的大锅饭到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成立,陈野和当时司法局的大刀阔斧,也曾让上一级的司法机关产生疑虑,虽然省级司法机关很支持改革,但步子迈得大,他们对律师自由化、贫富差距等有所顾虑。但陈野对此很有主张,他结合宪法中的对个体经济的阐述和“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说法,获得了相关上级部门的认同和支持,让深圳律师制度改革得以往前走。
从律师条例到深圳律协
为深圳律师业保驾护航
今日,全国都在热议依法治国、创建一流法治城市,拥有立法权的深圳再次创出全国“第一”,率先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陈野又是其中的参与者和见证者,当律师为深圳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时,陈野等老一辈的司法界元老始终为深圳法律事业保驾护航。
在1989年前后,深圳迎来了改革开放的第一个十年,经济发展模式开始转型,许多高新行业和企业正在兴起和发展,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大,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作为当时司法局的主要负责人之一,对时代总保有敏锐性的陈野意识到,如果要适应和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吸引外资来深,就必须推动深圳律师机构和管理体制与国际接轨,于是,1989年前后,在陈野等人的大力推动下,市司法局和法制办开始筹划起草《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
经过六年的准备,1995年2月24日,全国第一部律师业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出台,这是中国第一部与国际接轨的律师法规,对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种类、律师的权利、义务、执业道德、纪律等进行了全面规范。这一条例为深圳律师的三大建设提供了依据,组织建设,即律师队伍的发展壮大,业务建设,即如何开拓建设,物质建设,即许多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律师楼。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的出台,其中很多先进理念,都让当时的香港法律界人士惊叹,也为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奠定了立法基础,律师法中的许多内容与立法原则都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而制定的。2008年6月1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从国家法律的角度首次提出:个人可以开办律师事务所。而在13年前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中就已经有明确定义: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分为法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至今,陈野说起这一部具有先进性的条例时认为,这是深圳律师努力的结果。
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后,陈野以市司法局常务副局长的身份,在市律协担任了三届会长,第三届中间因为退休而辞去会长职务。深圳市律师协会从第四届开始律师代表直选会长,这是个大胆的创新。2003年7月,深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全省第一部市级律协章程《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会长、理事必须由律师代表直接差额选举产生,副会长必须由理事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大会随后依据新的章程和选举办法来选举会长,突破以往由司法局领导兼任律协会长的历史,改为由全体律师代表直选的执业律师担任律协会长,使律协真正转变成为一个自律自治的行业协会,深圳律协也因此成为全国首个完成了律师管理体制由行政主导向行业管理成功转型的地方律协,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
从治理深圳河到端溪酒家失火赔偿
陈野说:“我是一名律师。”
从一名日报的记者,到深圳大学法学教授,到市司法局常务副局长、市律师协会会长,再到专职律师,陈野强调:“我是一名律师。”而他,也确实用行动兑现了对自己的承诺。
如今,涉外律师在法律界业内既稀少又吃香,而在上个世纪80年代,陈野就已经有了和境外律师“交手”的经验,在困难之中受命,成功化解了深港两地的历史遗留难题。改革开放以后,深圳城市建设不断加速发展和扩大,受深圳自然地形地貌影响,每有台风暴雨则必有大洪大涝,深港两地都受灾,一片汪洋,人民财产损失高达10个亿。可是,要提高深圳市区的防洪能力,就必须对座位深圳市区排洪总出口深圳河进行整治和疏通,才能解决深圳的内涝问题。早在80年代中期,深圳就成立了治理深圳河办公室,但是,由于深圳河的大部分面积位于港英政府统治下的香港,由于两地文化和法规的差异,深港谈判屡屡碰壁,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深圳河治理工程只能一拖再拖。
面对一筹莫展的局面,时任治理深圳河领导小组成员兼首席法律顾问的陈野以发展的眼光挑出法律看法律,提出了“求同存异”的方针,向时任深圳市副市长张鸿义谈到了基辛格,谈到了美国和台湾的安保条约,最终向张鸿义提出,深圳河跨越大陆和中国香港,在大陆的部分,应按照大陆的法律办事,而在香港的部分,则应该尊重香港法律。陈野举例说,施工过程中,如果在香港区域内的深圳河施工现场发生事故,要按照香港法律来办理。陈野的意见被听取,并参与了和港方人员的谈判,在治河适用法律方面和截湾后边境问题上与港方达成协议。当深圳河治理工程顺利实施后,陈野被奖励前往苏伊士运河进行考察,在陈野看来,这是比物质奖励更珍贵的奖励。
无论是在法庭上或是谈判桌前,陈野始终没有忘记律师是人民的“护民官”。1993年8月3日13时25分至14时28分间,深圳清水河的两次特大爆炸震惊了深圳和中国,在这次事故中,有17人丧生,800多人受伤,3.9万平方米建筑物被毁坏,直接经济损失2.5亿元。事故善后赔偿问题考验着深圳法律工作者的才能和魄力。在此次事故中,陈野的两位公安朋友也牺牲了。陈野在危难之中受托处理善后理赔问题,他以律师的专业以及灵活而不失原则的处理手法,照顾各方利益,赔偿合理,政府赞同,各方面满意,保障了社会稳定,其所在的金地律师事务所也因此获得市民和政府的好评。
陈野寄予年轻律师:
认清现状,强化素质,再创辉煌
从第一个法律顾问处出发,深圳律师始终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创造了多个全国第一,但在30多年间的发展中,陈野也看到了深圳律师行业的瓶颈。曾有过多次涉外法律服务的陈野恰恰看到了深圳律师在涉外服务方面的不足,他提醒深圳律师要有忧患意识,在忧患意识的趋势下重塑深圳律师的形象。
一直以来,陈野以“自信、自尊、自勉、自明、自强、自立、自省、自嘲、自慰”的精神,鞭笞自己,坚守律师服务岗位,同时,他也希望将这“九自”精神传递给深圳律师,希望他们能够把业务水平做硬,提高队伍的素质,强化外语,强化经济转型服务。
作为深圳律师业的老行尊,看到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投身到律师行业,陈野很欣慰,但他希望年轻律师们能够谨记南宋理学家朱熹提出的“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用丰厚的知识充实自己,让自己具有扎实的功底,良好的敬业精神,不能守株待兔,并遵守三不原则:一是不要包打官司吹牛,二是不误导,不能错误误导当事人,三是不懈怠,受人之托一定不能有所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