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委举办公司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认定之疑难案例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23年7月7日

2023年6月14日下午,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清算委”),在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会议室举办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的认定疑难案例研讨会”,主讲人为副主任黄嘉惠、秘书长周跃以及委员孙信芳。主任吴昊、副主任谭海波以及公司清算委其他委员十几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参与了研讨会,监事会专业委绩效考核委员会韩喜斌律师全程列席会议。

研讨会由副主任黄嘉惠主持。她首先对参会的委员表示热烈欢迎,并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及研讨的案例来源。她介绍,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企业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为股东提供了有限责任保护,但同时也给债权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过程中,清算义务人的角色尤为重要。本次研讨会选用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03 民终 11313号民事判决书,即北京市某合伙企业诉姜某、刘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案,该案例亦是最高院的2022年度案例。

接着孙信芳律师详细介绍了案情。她将该案的要点概括为,债权人要求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承担清算责任的,如何界定“怠于履行”的标准;债权人主张股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

随后研讨会进入主讲人分享环节。黄嘉惠律师分享主题为“清算义务人主体和怠于履行的标准”她从清算义务人主体的国内立法和域外立法讲起,认为目前公司法将公司股东列为清算义务人,过于加重了股东在解散清算中的义务,多数学者支持董事作为公司清算义务主体。关于清算义务主体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她认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即未在法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以及未向清算组妥善移交公司财产、清算资料等。

孙信芳律师分享主题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债权人损失的因果关系”。她认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债权人损失应当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方能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她从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出发,界定了股东未及时启动清算导致公司财产毁损的,在损失范围内担责,股东拖延清算,致重要财会资料丢失无法清算,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因果关系情形,并进一步指明了大股东、小股东在证明因果关系成立或阻断的事实及其证据要求。

周跃律师分享主题为“诉讼时效的起算”。他从法律规定出发,强调该类诉讼请求为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诉讼时效起算的具体规定或解释上,存在一定的变化,而且他通过案例检索发现,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起算的方法和判例则更为多样,分歧较大。最后他认为,从本次研讨的案例来看,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认为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将举证责任更多地分配给债务人,由债务人证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无法清算的时间点,无法证明的,则应当将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后延,比如强制清算终结之日或者债权人确已知悉债务人无法清算的其他时间点。

各委员就该案例中涉及的诸多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比如破产清算程序中起诉追究清算责任诉讼的相关问题,与本案追究清算责任是否有区别,以及在起诉赔偿的金额、事实与理由、法律适用上的具体区别进行了深入探讨。

会议还对本案中,债权转让对诉讼时效认定是否有影响,是否还需要先行提起强制清算申请等前置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会议还研讨了律师在该类案件中,代理原告与被告时,不同的代理思路和注意事项。与会人员表示深受启发。

各委员讨论结束后,公司清算委吴昊主任点评,对于黄嘉惠副主任筹办本次研讨会表示感谢,对黄嘉惠、周跃、孙信芳三位律师的主题分享表示感谢。他表示研讨案例质量很高,委员们积极参与,反响很好,在以后的工作开展中,公司清算委将开展更多关于疑难案例的研讨会,一来提升本委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素养,二来也为深圳其他同行律师提供清算领域的专业支持,为清算业务的开拓和营商环境的改善作出本委应有的贡献。

监事会专业委绩效考核委员会韩喜斌律师最后发表意见,认为本次研讨会准备充分,研讨深入且全面,会议流程符合章程规定,会议效果理想,希望公司清算委继续举办这类高质量的研讨会。至此本次疑难案例研讨会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