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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八届二次律师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1327


各相关律师事务所:

根据八届律协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深圳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定于2013330日(星期六)召开。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团体会员代表由团体会员推举产生。每个团体会员推举一名代表。团体会员代表因转所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代表大会时,该团体会员应当另行推举代表出席会议。”

请各相关律师事务所于2013222日(星期五)1800前填写好本所推选的团体会员代表登记表(点击下载),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并报送市律协秘书处,逾期视为放弃。具体通知如下:

一、律师代表要求:

依照《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执业三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一年以上、具有良好的执业操守、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深圳执业律师。”

二、因转所需要变更团体会员代表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1、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李智强

2、广东亘盛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赵红博

3、广东恒益(深圳)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王坚

4、广东云商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江光华

5、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雷正卿

6、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赖日道

7、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陈建锋

8、广东华程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华国东

9、广东吉光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彭钢

10、广东江山宏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黄文开

11、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李伟超

12、广东明根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徐燕松

13、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王允庆

14、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龚卫平

15、广东深法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谭劲松

16、广东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黄远兵

17、广东天浩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阮战伟

18、广东万道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张新华

19、广东伟华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蔡华

20、广东闻天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王宇新

21、广东银华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孟西

22、广东深弘法律师事务所:原团体会员代表魏新民

三、自动丧失团体会员代表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1、重庆周立太(深圳)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事务所注销,未参加2011年度考核,原团体会员代表杨良成;

2、湖北同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注销,原团体会员代表邓继红;

3、广东国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注销,原团体会员代表吕建国;

 

 

联系人:骆立园、黄红珍

联系电话:8302553888281715

传真:83025177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 深圳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团体会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