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童案”:处理不当或引发道德滑坡
来源:南方网 作者:刘春林
去年7月15日,龙岗街道新生社区,5岁童佳佳(化名)独自跑出小区与父母走散,江西宜春籍女子陈某兰碰到她,后把孩子带回家。陈某兰称当天下大雨,未带孩子找父母,而她接到家人通知其父病危,就把孩子一起带回江西。第二天佳佳的爸爸悬赏2万元酬金寻人(后增至8万元)。第三天上午,陈某兰得知悬赏公告后,致电佳佳父母称孩子在其身边,准备带回深圳。7月18日下午,民警在东莞找到正欲返深的陈某兰和孩子。新生派出所民警以涉嫌拐卖儿童将陈某兰刑拘。7月26日,警方撤案。陈某兰认为自己很冤枉,在看守所内呆了7天。她随后向佳佳父母索要8万元酬金。
捡到迷路女童,不报警,却将其带回江西老家。得知家属悬赏将其送回。陈某兰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得悬赏的8万元酬金?昨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刑法与民法两个专业委员会召开了一场专题讨论,热议捡童案背后的法律与道德问题。观点碰撞的激烈角逐背后,一个共识也被达成:倘若该案处理不当,或将引发道德滑坡。
深圳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羿锋认为,该案之所以引发强烈关注,主要原因是涉及了两个敏感问题。一是未成年人的保护,二是中国人道德底线的问题。一方面,有人认为,做了坏事还可以合法得利,以后孩子都不安全了。这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不法之徒今后将发现一个新的生财之路。孩子是我捡的,你一出来悬赏我就去领赏。“搞得我都想改行了。中国人对孩子比谁都亲,国人关注可以理解。”
“另一部分人认为,做了好事还惹祸上身,我付出了爱心,钞票,不仅没有谢谢,还关了7天,差点坐牢。以后谁还做好事?以后见到走失小孩谁管?某些人说,这个好事做不得。”羿锋认为,如果小佳佳事情处理不好,有可能把中国人的道德再次推向谷底。“很简单,我以后看到小孩肯定不管,因为弄不好要坐牢。”羿锋认为,该案除了司法机关高效公正的处理,还希望媒体做相应的跟踪报道。“应该让公众知道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让大家知道法律能够保护到我们的孩子,想钻空子没那么容易。”
律师陈群认为,深圳“捡童案”涉及到了未成年人保护以及法律与道德冲撞的问题。就案件中的是非对错而言,陈群认为陈某兰与徐家都不应该再诉。陈群认为,陈某兰没有拐骗的故意与过失,本案绝对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其认为,本案还是应以和为贵。
焦点1 有罪还是无罪?
在捡童案中,案件究竟是否涉嫌拐骗罪名,成为公众首先甚至绝大部分关注的焦点。
深圳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方壮益认为陈某兰在捡到小佳佳后,其已经涉嫌逐渐演变为拐骗性质的行为,应该视作是有过错的违法行为。比如,她以帮助小佳佳找妈妈为由,后来将其带回家,不但没有报警,还将其带到外省,过程中给孩子改名字,让其叫妈妈。
律师黄宗礼认为,陈某兰的行为不一定有故意,但至少有重大过失。在回江西之前,其有一天时间帮助孩子寻找家人,不管当天是否下雨,事实是她有一天时间却没报警。
而律师程泉认为,拐骗儿童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造成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的监管。陈某兰没有这种造成切断小佳佳与监护人的关系的行为,小佳佳是在居住的小区与父母走散了,这是监护人的失职与疏忽。律师黄文开也认为陈某兰捡到孩子,并没有用拐骗绑架利诱欺骗的方法,而是监护人有过错责任,没有看好孩子。
焦点2 该奖还是不奖?
深圳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邓香花认为,事件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孩子脱离父母长达六十多个小时。整个过程中,即便刑事部分龙岗公安分局认定不构成拐骗等犯罪。但在合同法中,虽然有提出悬赏人支付报酬是一种合同关系,但是也规定,对有违社会的公信良知行为,视为合同无效。“如做好事是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不利于公民遵守社会道德,也不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
律师程泉认为,该案中应否酬谢,首先应该衡量相关各方的权责利。陈某兰在得知小佳佳家人发出悬赏广告后,在三天内恢复小佳佳与父母之间的监护关系,而脱离监护关系不是她直接导致的。目前来看,其没有犯罪行为,所以悬赏广告是合法有效的。小佳佳父母应该根据合同履行义务,给予陈某兰相应报酬。
本版采写:南都记者刘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