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在线咨询
公司因经营不善,老板于2012年1月1日后弃厂逃匿,但临走时有找一个律师(应该是深和律师事务所的 石开新 律师)来帮他处理后续事宜,我本人(员工代表之一)是2000年9月1号入职,在2012年1月1号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是5600元/月。请问律师几个问题: 1、我的经济补偿金是自入职开始计算?还是自2008年1月1号起计算? 2、因公司临破产时其帐户资产有4700多万,但欠供应商、银行约9000多万,所以,公司资产拍卖后其清偿顺序如何?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具有第一优先顺序还是与供应商、银行等债权人具有同等顺序? 3、如果认定是合法的破产清算还是弃厂逃跑呢?破产清算和弃厂逃跑的区别是什么?我们申请仲裁时,石岩劳动站认定的是弃厂逃匿(仲裁书是这样写的)。 4、如果是破产的话,一般走完所有破产清算程序,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最长要多久?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因为我们涉及到280多人(60%以上是入职5年以上),有一部分人准备采取上访来解决问题。 5、我原来工作的公司在浙江桐乡也有一个分厂,也同时破产,是否需要深圳和浙江的财产同时拍卖完毕才有可能拿到经济补偿金? 6、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我们下一步该如何做?是否直接向宝安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了吗? 敬谢各律师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