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与台湾律师合作的前景展望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李建华
深圳律师网
一、 深圳、台湾律师合作的基础
(一) 经济因素
一个地区的特点往往决定一个地区律师的特点,即是“有什么样的城市就有什么样的律师”。很显然,要弄清深圳、台湾两地律师的特点及其关联性,就必须首先了解两地区经济发展的特点。
广东省2008年GDP超过3.5万亿,居全国经济总量第一的位置,深圳经过30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南方重要的经济金融中心、贸易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中心。2008年GDP总7806.54亿元,人均GDP6.98万元,约合12932.0美元,进出口总额2999.6亿美元,连续15年居全国大中城市之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高新技术产品产值8700亿人民币。
台湾是亚洲四小龙,2008年GDP近4000亿美元,和广东省的经济总量接近。台湾的经济发展中的两个显著特征则和深圳相仿,一是外贸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如高雄港是远东地区著名港口;二是高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的突出作用。据台湾媒体报道,十多年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工业占制造业的比重一直在60%以上,台湾电子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一直是动荡的经济中一道亮丽的风景。
由此看来,产业发展的共性决定了粤台、深台之间将会有更多的经济往来。而经济联系的日益密切也是两地律师合作而发展的基础。
(二) 台商因素
深圳、台湾律师之所以有密切往来,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根植在深圳的台商,广东的深圳、东莞两地是台商聚集程度最高的地区。以深圳为例,目前深圳有4000多家,他们为深圳、广东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其中不少台商由于根植于深圳特区而名扬四海,如富士康、唯冠科技、成霖洁具等。由于台商的存在自然产生大量的涉台案件,有台商与本地企业的纠纷,也有台商之间的纠纷,有些纠纷还成为两岸的著名案例,如富比案(即富士康诉比亚迪案)等,这些纠纷的存在也为两地律师的合作与交流拓展了空间。
3.政策、法律因素
随着两岸官方与民间交流日益增多,两岸交流的政策和立法也在不断变化中,新近出台的许多政策和法律,如海协会、海基会签署的两岸直航的协议,台湾允许陆资登录台湾购买不动产的政策,如国家《发改委和国台办关于大陆企业赴台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大陆发布的《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9年5月17日,中国政府宣布了八项惠台新政,其中一条即是台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可在福州、厦门两地试点设立分支机构。
4.其他因素:如直航因素。深圳是与台湾空运、水运直航的首批定点城市之一等。
二、 深、台两地律师合作的前景
(一)台湾律师所登陆大陆将实现由点到面的跨越
现行规则只准许台湾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两地建立分支机构,随着两岸互信机制的建立,在试点的基础上,相信不远的将来,大陆会修订现行规则,将准许台湾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地域推进到内地,深圳理应成为扩大试点的首批城市之一。
(二)深、台两地律师的合作与交流由单向改为双向
过去由于陆资尚未登陆台湾,两地律师合作往往局限于台湾律师为在深的台商物色深圳本地律师或直接为在深台商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意见。但随着陆资登陆台湾越来越多及资质越来越好,也将会有大陆律师为在台陆资提供延伸服务或与台律师合作为陆资提供服务的情形出现。
(三)两地律师联合调查取证将会有制度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新近发布的《补充规定》、以及《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虽则解决了部分民商事判决的承认问题,但并未解决两岸律师在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问题。汪辜会谈签订的《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尽管解决了涉及继承、收养等民事关系中普通的民商事证明文件的合法、有效性问题,但同样无法解决大量的需要律师调查证据的取得方式及合法性问题,而随着两地跨境民商纠纷及刑案跨境作案问题的凸显,如何解决两地律师取得证据的途径及其合法性,需要在制度上有所突破。
(四)两地律师界会同港澳律师界成立跨境的民商事联合仲裁机构是大势所趋
两地对对方法律制度的不熟悉往往是造成纠纷的原因,加上两地对对方法律制度的误解、公正性的怀疑,往往又使大量的民商事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此前业界已有人士呼吁由两岸三地(大陆、台湾、香港)、四地(加上澳门)精英律师在港澳联合筹组跨境仲裁机构,供两岸当事人选择,同时当事人还可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及仲裁规则,对于打造公正的令人信服的超然于两岸大陆法律的仲裁体制利大于弊。
(五)两地律师合作的内容将深化,形式也将更加丰富多彩。
两地律师在竞争中合作发展。随着两地经济更加紧密的联系,律师的合作将不仅局限于目前仅仅代找法律顾问的角色,内容将逐步深化,这将表现为:
1、实现客户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境内外的全程服务;如并购案中如收购方是台资,被收购方在大陆,台湾律师台湾律师可以负责上半段服务,大陆律师可负责下半段服务,双方紧密合作,不留法律空白。
2、台湾律师不仅在大陆执业,还会出现一批台湾律师作为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一批法律执业机构。
3、民间律师协会将会有更多的往来和交流,并在交流中为两地律师提供更有价值的服务。
4、两地律师的合作将更多的体现在非诉法律事务中,而不仅仅是诉讼事务。如台资企业将来到深圳的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深圳公司到台湾主板上市;台湾在深圳购并土地项目,台资企业在大陆申请智慧财产(即知识产权)保护等。
5、深圳律师和台湾律师合作,将使深圳成为台企向内地第二次西进、北上的法律服务基地,这主要得益于深圳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深圳可用土地面积缩小以及内地产业定位的转换、内地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但台商北上或西进并不等于放弃在深圳形成的产业基础,而是在此基础上的发展。深圳作为台商在大陆第二次创业的大本营,自然在深圳有更多的法律服务要求,借此良机也必然会有更多的深、台律师合作的机会。
(六)两地律师的相互交流和学习将从业务本身扩展至律师文化及其他层面
因公私之故本人常去台湾,台湾律师文化给我印象最深的莫过于三个方面:
一是敬业精神,职业意识;比如在正规场合看到的执业律师都是西装革履;二是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自觉维护司法体制的独立;三是台湾律师参与政治的热情和激情,台湾律师在各地县市长选举、立法会选举、“总统”选举中扮演的角色、拥有的地位令我们肃然起敬。
对深圳律师而言,这些恰恰都是我们要学习的。最近中央批准在深圳进行综合配套改革,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分,试图通过这种“三分”重新塑造体制优势,将深圳发展成为国际贸易、物流、创意和文化中心。这种“三权分立”虽然不同于西方立法、司法、行政权三权分立,但总的方向一定是民众参与社会监督和社会管理的权利逐步增加,包括律师在内的民众自由表达程度越来越高并在一定范围内推行直接选举的范围日渐宽泛,这实际上将为广大律师直接参与社会事务及政治事务提供了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勇敢地走向政治舞台,更多地表达人民的心声,担当更多的责任,由当事人的代理人变成人民利益的代言人,毫无疑问,在这方面,台湾律师也给予我们可资借鉴的模板。
(注:本文是笔者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