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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征求各市律协对修订〈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

 

(试行)〉意见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4年6月17日


各市律师事务所:

现将广东省律师协会下发的《关于征求各市律协对修订〈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文件中要求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于624日前报市律协会员部。

   联系人:刘 

     话:83025508

     真:83025538    83025177

 附:1.《关于征求各市律协对修订〈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

     2.《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试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征求各市律协对修订《广东省律师协会

会费收缴规定(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市律师协会:

自《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执行三年多以来,全省各市律师协会基本上能够依照《律师协会章程》和会费收缴办法的要求,较好地贯彻了会费收缴的原则,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在不增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减轻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负担的情况下,保障了省、市两级律协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经费开支。因此,从执行的总体情况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是切合实际、富有成效的。

当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研究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有:(一)有的市认为,其所在类别的标准偏高,要求适当降低会费缴纳标准;(二)有的市则认为,如套用省律协会费收缴标准,双倍收取当地律师会费,一半上缴省律协一半留存使用,那么留存的会费仍然比较紧张,反而希望适当提高会费收缴标准;(三)在《规定》的“收缴原则”当中,对于各市律师协会收取当地律师会费的标准没有作出更为明确的限定,缺乏相应的依据,不便于操作,律师意见较大;(四)有个别的市没有严格依照《规定》的会费标准上缴省律协会费,出现欠缴会费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在不增加广大会员的会费负担的前提下,不断延伸服务,保障律师协会各项工作运转所需的会费收入,充分发挥和调动基层律师行业管理机构(部门)的积极性,我会将对《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试行)》作补充修订。现将《规定》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形成书面意见于6月25日前报省律协秘书处。

 

联系人:徐敏彪

联系电话:020—83490713

传真号码:020—83503382

 

附:《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试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

OO四年六月三日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费收缴管理,规范和完善会费收缴办法,根据《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员(含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应依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收缴原则:

(一)会费收缴总额原则上掌握在全省律师业务总收入3%的范围内,各市律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分级保障的原则,参照上年度本地区律师业务收入情况,在不超过其总收入3%的总额内,各自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省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会费与个人会员会费分别收缴。

(三)按固定数额收缴会费。

(四)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五)坚持深化行业宏观管理,增强行业服务功能,在不增加广大会员的会费负担的前提下,不断延伸服务,保障省律协各项工作运转所需的会费收入,充分发挥和调动基层律师行业管理机构(部门)的积极性。

(六)会费按46的分配比例在省律协、市律协之间进行分配;市律师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市律师协会联络站(组)的,应按适当的比例划拨部分会费给联络站(组)。

(七)当年年检注册缴纳当年会员会费。

第四条  收缴对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划分类别:

(一)列为一类的市有:广州、深圳、佛山、东莞、中山等五市。

(二)列为二类的市有:珠海、江门、惠州等三市。

(三)列为三类的市有:汕头、湛江、阳江、肇庆等四市。

(四)列为四类的市有:潮州、梅州、茂名、韶关、清远、揭阳、汕尾、河源、云浮等九市。

第六条  收缴标准:

(一)一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4000/所、个人会员会费为800/人;

(二)二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2400/所、个人会员会费为480/人;

(三)三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1600/所、个人会员会费为280/;

(四)四类的团体会员会费为800/所、个人会员会费为200/人。

上列标准为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各市律师协会会费收缴标准根据第三条第一款的原则各自确定,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省律师协会负责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全省会员会费。

第七条  新会员和转所会员会费缴纳办法:

(一)新执业律师和新开办律师事务所的会费缴纳办法

1、计算缴纳会费的时间:自上一年四月初起至下一年三月底止设为一个年度。以季度为单位,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根据申请注册、年检的时间,确定缴纳会费的时间。

2、计算缴纳会费的数额:年度会费标准不变,季度会费标准为年度会费标准的1/4;应缴纳会费的数额根据季度会费标准与缴纳会费的时间计算。

(二)转所律师的会费缴纳办法

1、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广东省执业的,参照上述(一)的办法执行。

2、省内各市之间、市与省直所之间律师转所的,如果从会费收缴标准较低的地区转所到会费收缴标准较高的地区,其会费差额应向省律协缴纳;相反的情况则不作会费退还处理。

第八条  收缴时间:每年律师注册之前1个月内。

第九条  收缴方式:原则上以银行划账、支票结算方式缴纳。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不履行会员缴纳会费义务的,将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训诫;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或暂缓注册;

(四)相应减少或不提供省律协的各项福利及服务;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律师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5年度起执行。

 

说明:1、黑体字部分为增加或修改的内容

2、第六条收缴标准为:各市律协上缴省律协原会费标准的2倍再按40%的比例计算得出。

3、第七条为《关于省律协会费收缴的补充规定》的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