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委与融资租赁委召开疑难案例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22年8月3日

2022年7月22日下午,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师协会保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与融资租赁法律专业委员会联合线上召开疑难案例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保理委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谨星律师主讲,两委数十名委员积极参加。


首先,保理委主任张谨星律师围绕民法典对保理相关逻辑进行了深度解析。

张主任开篇详细地解读了民法典第761条至769条的相关规定,使全体委员尤其是融资租赁委委员对保理的相关概念有了初步认识。

在解读民法典相关规定后,张主任通过图表方式讲解了保理业务的基本结构、保理的相关主体即买家、卖家、保理公司以及判断是否为保理业务的关键因素。张主任指出有无应收账款是保理关系的核心。


在前述讲解的基础上,张主任由浅入深,就虚构应收账款、保理商附条件的通知权利、基础交易变更、保理的种类、应收账款重复转让等专业内容进行展开讲解,使两委全体参会委员对保理业务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此外,张主任强调了中登网登记的重要性,张主任指出在《民法典》出台后,中登网成为了保理登记的无冕之王,因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理业务都需要办理登记。张主任还给两委委员提出了宝贵建议,建议委员们作为律师要提出一些实质性的举措,才能给顾问单位创造价值。比如,对于买方不愿意把款付到保理公司账户的解决方案,可以在熟悉的银行开设卖方作为开户人的监管账户,由保理公司掌握U盾、密码。


其次,保理委主任张谨星律师通过数个典型司法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张主任通过两个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和一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例,分别讲述了保理商能否在向债务人主张求偿权同时向融资方主张追索权、应收账款是否应当限缩至保理融资款范围内、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案件中诉讼请求如何合理合法主张等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

最后,保理委与融资租赁委进行了深入沟通交流,达成重要共识。

邓武德律师就中登网登记的性质、吕胜柱律师就保理合同与基础合同约定的管辖不同分别进行了提问,张主任均进行了细致的解答,并针对管辖问题讲述了民诉法解释33条的相关规定以及不增加债务人负担原则。

融资租赁委王焯杰主任从案例的角度发表意见,认为保理与融资租赁在法律关系、交易主体、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相关问题等方面较为相似,融资租赁业务和保理业务密切相关,就司法实践中的相关争议问题,可以与司法机关沟通,提出建议或意见。

张主任最后表示,保理委和融资租赁委的客户高度竞合,部分客户同时拥有保理、融资租赁两类牌照,两类业务原理是相通的。张主任表示实践中,相关公司可以搭结构来做业务,前期融资租赁,中期保理业务,后期ABS。

两委主任均表示后续可以举行线下活动,加强两委委员学习交流,提升专业能力,联袂打造深圳律师精英品牌,推动融资租赁和保理业务的快速发展,为融资租赁公司和保理公司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