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技术秘密的刑事保护”专题研讨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7月13日 作者:商业秘密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张鹏
2022年7月10日下午,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业秘密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商业秘密委”)主办的“技术秘密的刑事保护”专题研讨会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成功举办。
本次研讨会由商业秘密委主任车小燕律师主持,分享嘉宾是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德成律师,并由商业秘密委三位副主任李晓宁律师、李良律师、黄志鹏律师作为研讨嘉宾。本次研讨会的视频回放链接为https://meeting.tencent.com/v2/cloud-record/share?id=c600998c-87d1-4ea4-80cb-21243c45d3e9&from=3
现对本次研讨会的内容进行梳理、分享如下:
第一部分 李德成律师主题分享
李德成律师的分享主题为《技术秘密刑事典型案例与刑事保护“十商”》,结合经典案例、现有法律法规及其多年来从事商业秘密案件研究的宝贵经验,从多个专业角度为线上、线下的律师同仁做了生动的分享,具体内容如下:
一、2021年度技术秘密刑事典型案例
案例1:聚焦员工携密跳槽案件中不正当手段的认定对罪与非罪的影响。
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通过高薪利诱的方式,先后招募博威公司人员翁某某、王某某等六人入职该公司,组建项目组。该六人分工配合,将在博威公司接触掌握的技术资料擅自带出,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复制、使用、共享博威公司的技术信息,在新公司启动了相关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拟定、生产线布局规划、设备考察等筹备工作,完成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经评估,博威公司所主张的各项铜合金技术许可价值合计1.69亿余元。
本案系新单位通过高薪利诱竞争对手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带走原单位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例,如适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费确定损失数额,但适用第(三)项(违反保密要求),损失数额只能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如果侵权方的侵权产品尚未产生销售利润,则将因损失数额达不到起刑点而无法定罪。本案一、二审判决均认定各被告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案例2:倒卖苹果拟上市手机3D图9人被判商业秘密罪。
本案所涉技术秘密的载体是准备上市销售的苹果手机3D设计图。苹果公司与富泰华公司约定,富泰华公司在研发及生产过程中要配合苹果公司履行保密义务,富泰华员工利用工作便利通过欺骗等手段将保存有涉案图纸的U盘带出公司卖给他人,最终经过层层转卖,导致图纸泄露。
本案是公司员工侵犯合作方商业秘密的案件,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1、商业秘密使用人有权提起刑事控告,本案是由富泰华公司提起刑事控告。2、同一性鉴定应将侵权行为对应的技术秘密载体与权利人主张的密点进行比对,而不是与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载体(图纸)进行比对。3、针对不同侵权行为类型正确选择损失认定的方法。4、本案对在非法买卖商业秘密过程中起帮助、介绍作用的主体,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严厉打击了商业秘密流转过程中的“桥梁”、“纽带”,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案例3:郑某、丘某侵犯音王公司商业秘密刑事案。
被告人郑某、丘某曾任音王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和电子工程师,在离职前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并利用音王公司的技术秘密试产调音台,且隐瞒其准备离职和已另成立公司的真相,骗取音王公司的技术信息资料,离职后继续利用音王公司的技术秘密生产调音台。最终判决认定二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本案入选浙江省高院发布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八大典型案例”,将本案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区分为“违约型”和“侵权型”分别确定损失后量刑,对类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技术秘密(点)保护范围修改,准不准?
(一)立案前的非公知性鉴定。
完成涉案技术秘密(点)保密范围的撰写工作并组织相应的载体和说明文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为刑事立案做好充分准备。
(二)立案后公安机关委托鉴定。
公安机关审查立案期间和立案后侦查终结前,可能会有多种原因致使受害单位或办案单位再次或多次委托鉴定机构就技术秘密(点)保护范围的非公知性进行鉴定的情况,如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或犯罪证据、因载体的三性有问题需要更换等。
(三)办案单位应有条件允许修改。
三、技术秘密点主张的数量,多不多?
(一)确定秘密点时要考虑的因素。
以嫌疑人单位所涉侵权行为与受害单位技术秘密具有直接关联性为基础,选择确定将哪些技术方案纳入技术秘密(点)保护范围。
(二)确定秘密点数量时的注意事项。
1、预判侵权行为的类型并针对可能的侵权行为结合被侵权产品确定技术秘密点;2、尽可能覆盖被侵权产品各功能模块,分别选择不同的技术秘密类型(并进行分类)、合理分布数量。
四、有效防范再次泄密的措施,够不够?
(一)受害单位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有效防范再次泄密。
如在诉讼阶段:请求法院签发《保密令》,请求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请求法院要求诉讼参与人限制复制。
(二)分不同目的不同阶段分别提交或以不同方式提交秘密点文件。
五、技术秘密保密措施质疑,查不查?
(一)受害单位是涉密技术秘密共有人之一的,建议核查各共有人采取的合理保密措施。
(二)受害单位是制造生产加工方作为权利人提出控告的,建议核查其与委托方有关的保密措施。
(三)有证据显示涉案技术秘密被受害单位或关联公司的培训活动推介过,建议核查保密措施及针对性。
(四)被侵权产品载付涉案技术秘密并进入市场流通的,应核查保密措施能否达到应有特殊程度。
(五)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在形成一段时间以后才采取保密措施的,建议核查是否有相反证据证明该信息已经泄露。
六、技术秘密审查起诉听证,听不听?
(一)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听证法律规定。
最高检于2020年9月14 日发布并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审查听证规定》,后于2022年1月26日发布并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听证员库建设意见》)。根据《审查听证规定》,听证是指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二)可以召开听证会的案件类型和适用情形
羁押必要性审查、拟不起诉等案件,如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三)公开听证和不公开听证
参加不公开听证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听证的法律效力
(五)技术秘密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举办听证会的必要性及相关建议
建议检察院应根据技术秘密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决定在审查起诉时是否召开不公开听证会。有相应保密措施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退补未做核查等情况的建议召开听证。
七、提请批捕阶段律师意见,听不听?
技术秘密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建议听取辩护人意见的十种情形,如质疑有保密制度但未发布或者发布未实际执行,或者嫌疑人离职后才执行的;所指控的侵权行为类型与损失认定方法的适配性有重大争议,对以许可评估价值认定损失提出质疑的等。
八、技术秘密有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立不立?
(一)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均无法律依据
同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同时发起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并无争议,但民刑交叉时应该“先刑后民”还是“先民后刑”存在分歧。
(二)刑事立案不应受是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影响。
九、技术专家在技术秘密刑事案件中的作用,大不大?
要在权利基础证据确定、协助指控证明犯罪事实和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方面发挥好受害单位技术专家的技能和作用。
同时建议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以有效地消除办案单位和检察机关等各方的顾虑。
1、明确受害单位技术专家的具体工作任务;2、确定受害单位技术专家的具体工作方法;3、限定受害单位技术专家的具体工作范围;4、强化受害单位技术专家的具体工作要求。
十、技术秘密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行不行?
(一)介绍了商业秘密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与案例调研情况。
(二)就江苏高院、四川省检察院、《检察日报》的有益探索分析利弊并给出相关建议。
(三)通过“威科先行”、“北大法宝”、微信公号以及互联网等途径进行检索,并就调研情况进行说明。
十一、技术秘密鉴定受害单位付钱,要不要?-兼议不需要法定资质
(一)介绍了委托鉴定刑事法律规定,如《刑诉法》第146条、《刑诉法解释》第98条、《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19条等。
(二)分析鉴定费支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二部分 与会研讨
李德成律师的精彩分享之后,商业秘密委主任、各副主任及线上线下的其他委员与李德成律师就商业秘密案件的常见问题共同进行了积极、热烈的研讨,在此不再一一列举研讨内容,仅对热点问题分享如下:
一、商业秘密案件应尽量避免保密证据乱用。
商业秘密案件中,权利人为了防止二次泄密,常以保密为由拒绝向诉讼相对方出示证据,严重影响案件的质证、审判进度。研讨嘉宾表示保密证据是为了防止二次泄密,但绝不能影响合法质证,不允许复制是方法之一,但不是不交换证据阻挠对方质证。可参考江苏高院的做法,可以分阶段、分项目逐步进行质证,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前提下,要讲清楚主张保密的证据是什么、证明目的是什么,逐一聚焦案件问题,保证质证的顺利进行。
二、以苹果3D图案例进行延伸,载负涉案技术秘密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是否还符合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要求。
例如3D图有各细节尺寸,提前公布影响巨大,但是产品进入市场后,尺寸是公开的,就不再符合非公知性的要求。对此李德成律师认为,当被侵权产品载负涉案技术秘密并进入市场流通的,应核查保密措施能否达到应有的程度。如果公开销售的产品可能载负涉案部分或者全部技术秘密的,先要判断权利人是否采取了针对性的保密措施,或者为实现保密目的采取了何种技术措施,这与判断不特定第三人是否容易获得涉案技术秘密直接相关。最高法院指出,应能达到对抗不特定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其技术秘密程度。
本次研讨会中,李德成律师分享的内容干货满满,研讨气氛热烈,收获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商业秘密委将再接再厉,为深圳律师提供更优质的专业分享。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