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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一个荔枝园(43棵),是我祖辈辛苦种下的,在文革前就存在争议,不知道如何解决。一直以来要求村委会处理,村委也不给于解决,而说“无权处理”,村委要我们到上级部门解决或者到经济社处理,而经济社的队长说“无权办理,希望我们通过法律解决”,直到2010年前都没有结果。过去因自己不懂国家政策,不知道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颁布的法规政策,现在通过网络了解到以前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政策,多条法规政策都表明这果园的归属权是我,而我自己也有土改时期由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土地证》,为什么不给我处理呢? 到2010年4月份的时候,我家那果园国家征用了,现在在村委那里保留着一笔该果园的征用补尝款,这补尝款的归属问题在争议着,至今已经有一年多了,不知道如何解决,望各位律师给点意思,援助调解。谢谢各位了。 附上国家颁布的法规政策如下:(我家有该果园的《房产土地证》) 《广东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地调解处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是指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之间因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第三条 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林权争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情况;   (二)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   (三)互谅互让,协商解决。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林权争议。调处林权争议实行领导干部负责制。   省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机构,负责指导广东省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理省人民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处林权争议的机构,办理同级人民政府调处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民政、农业、水、海洋、司法、公安、法制、信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调处林权争议工作。   调处林权争议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