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业务综述】“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主题讲座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22年9月9日 作者:民诉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树宏玲

2022年5月20日下午,由律协民诉委和培训委联合主办的关于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主题讲座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成功举办,本次专题讲座由民诉委委员任虹律师主讲。

现对本次主题讲座的内容进行梳理、分享如下: 

一、风险案例解析

通过因企业经营不善而负债导致家庭资产被冻结、因经济犯罪导致家庭全部资产被冻结、“沪市珠宝第一股”天价离婚案等三个风险案例揭示了家企不分容易引发以下方面的法律风险:把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有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如果企业家以及家族资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则公司的独立人格也会因此被“穿破”,而公司股东也就不再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公司的债务、风险将直接转嫁到股东乃至其家族,使个人及家族的资产都可能遭受“灭顶之灾”,最终导致公司倒闭、人财尽失。

如何做到家企隔离?一方面,专业的律师为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内部治理提供合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借助保险、家族信托(含保险金信托)等工具,为企业家家庭提供路径清晰的现金流保障。

二、信托的法律框架

(一)引言

中国信登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家族信托存量规模已达3494.81亿元;2022年1月,家族信托规模新增128.99亿元,较上月增长33.54%,创近一年内新高。用益金融信托研究院认为,伴随我国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持续提高,加之在信托行业回归本源、加快转型等多重因素下,2022年服务信托的发展将进入快速通道。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专业复杂的法律架构,其主要功能就是财富的强力保护与有序传承,通过科学设计与合理安排,家族信托还能同时具有增值保值、家族治理、公益慈善等功能。家族信托的优势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和其他传统财富保护传承法律工具对比产生出来的。

(二)信托的法律框架

关于信托的法律框架,按照制定层级的不同具体包含:1、法律行政法规:《信托法》(2001.10)、《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7.01)、《慈善法》(2016)、《民法典》(2021.01);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03)、《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4.12)、《信托登记管理办法》(2017.09)、《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04)、《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2018.8);4、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银保监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2021.10)、《关于在上海开展信托财产查询试点的意见》(2021)、上海市律师协会《(试行)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2021.03)。

 

(三)重点条款解读

1、监管首次明确家族信托定义《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信托函【2018】37号)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低于1000万元,受益人应包括委托人在内的家庭成员,但委托人不得为惟一受益人。单纯以追求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目的,具有专户理财性质和资产管理属性的信托业务不属于家族信托。

2、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信托法》第十六条: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信托法》第十七条: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当事人因其与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之间的纠纷申请对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专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采取保全措施的,除符合《信托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存管银行或者信托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账户为信托账户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3、信托财产合法性:

《信托法》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试行)律师代理家族信托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1)》第十六条:……(一)信托财产权属合法性:委托人应当提供拟用于设立信托的财产是其合法、有效所有财产的证明文件。常见的信托财产类型涉及的证明文件如下:信托财产为金钱的,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证明及存折等证明文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的,委托人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价款付款凭证、完税凭证、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证明文件;信托财产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的,委托人提供的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出资缴纳凭证、股东名册、证券账户信息、股票资产证明及其他股东证明文件;信托财产为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基金的份额或受益权的,委托人提供的委托人签署的资产管理产品或私募基金的认购/投资合同及认购/投资价款划款凭证等证明文件。(二)信托财产权利负担及转让限制:委托人拟交付非现金形式财产的,提供的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负担及转让限制的证明文件。(三)信托财产涉诉及行政处罚:委托人就信托财产是否存在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提供的说明。律师可以通过公开渠道核查信托财产的涉诉、仲裁及行政处罚信息。(四)信托财产的特殊法律风险:律师应当提示信托公司核查委托人是否已就信托财产设立遗嘱或作出其他处置,信托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存在其他共有人等情形,并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应说明。

4、遗嘱信托

《信托法》第十三条: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的前述规定,使得遗嘱信托在《民法典》的法律层级有了法律依据,同时遗嘱信托的理论和实践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通道,但任重而道远,希望与之相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尽快完善,同时我们持续关注有关遗嘱信托的司法判例的审判思路。

三、家族信托与保险金信托案例

(一)家族信托重要作用一风险隔离

前面我们提到了信托财产独立性的相关法律依据,那么在实践中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边界在哪里?通过国内“家族信托被强制执行第一案”可以看出,由于家族信托不能是完全的自益信托,委托人以资金设立家族信托之后,完成财产处分行为,信托财产就不再属于委托人(责任财产、一般担保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信托设立无效、应被撤销,或者委托人把信托当作自己的“木偶”“傀儡”,委托人事实上完全控制信托财产,否则委托人的债权人不能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也无权对信托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是理解本案例的基础。

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认为信托设立侵害了其债权的实现,可以根据《信托法》第十二条主张撤销信托,而不是径直强制执行一个已经合法成立的信托的信托财产。此外,债权人也可以根据信托无效(如《信托法》第十一条)、可撤销等理由主张对信托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甚至也可依据其他民法规则(如公序良俗),主张设立信托的法律行为有瑕疵。不首先审查信托的效力,委托人的债权人和信托财产没有法律上的联系点——信托财产不是委托人的财产,也不是受益人的财产,而是受托人的财产——法院无法采取保全措施。

(二)家族信托重要作用二个性化传承方案

个性化传承方案体现了家族信托的灵活性,不是直接控制资产,而是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控制资产,控制资产的未来分配。具体作用体现在:

1. 有权变更受益人;

2. 有权变更受益分配方式;

3. 有权让渡信托委托人权利;

4. 通过分配正向激励受益人;

5. 传承家族精神。

(三)保险金信托法律架构

与一般家族信托相比,保险金信托具有以下两个明显优势:一是资金门槛低,二是财富增值优势。首先,要购买保险,且要在保险产品犹豫期过后,这是设立保险金信托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障保险公司最基本的利益。然后,就进入设立信托阶段。投保人与信托公司订立信托合同,即投保人是委托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同时约定投保人的家人作为信托的受益人;接下来投保人对保单进行保全变更,将保单的受益人改为信托公司。

通常我们提到保险金信托有1.0版本和2.0版本,前面提到的即为1.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那么2.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是要做两个保全变更,同时将投保人和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2.0版本的保险金信托有更好的资产隔离作用:保全变更后,委托人将资金给到信托公司,让信托公司去支付保费,此时信托财产是独立存在的,只要委托人不是唯一的信托受益人,委托人的债权人便无法要求对保单利益进行偿付。如果当保险赔付之后,保险赔付款直接进入信托账户,债权人依然不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四)保险金信托案例一

案例背景:李先生是某银行私人银行客户,与妻子打拼半生,家庭总资产好几千万。有一爱女准备结婚,还有两位年过八旬的老人。李先生想准备一笔丰厚的嫁妆给女儿;同时,不论自己将来的事业如何,都要给两位老人准备养老金。

传承需求:

1. 希望以合适的方式给女儿一笔财产,不希望这笔财产与女儿的婚后财产存在混同风险;

2. 希望即使做生意的女婿有了债务问题,女儿依然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不会使生活受到太大影响;

3. 如果女儿发生婚变,给女儿的财产不会被分割,同时女儿离异后的基本生活开销可以得到保障;

4. 希望能够为父母的养老提供保障,假如自己出了意外,希望父母可以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保险金信托架构:设立李氏家族信托,信托中初始设立资金为人民币1000

万元;同时,以李先生为投被保人购买终身寿险(保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将受益人进行保全变更为信托公司,即将保单的理赔金/受益金装入李氏家族信托。

信托受益人指定为女儿及两位老人,信托合同内领取规则设置为:

1.婚姻祝福金:领取结婚证后,女儿可一次性领取100万元礼金;如果女儿的婚龄超过20年,届满之日可再领取300万礼金。

2.生育激励金:生育一胎,可领取20万元礼金,二胎可领取50万元礼金。

3.婚变补偿金:如果女儿不幸离异,可每年领取50万元生活补偿金。

4.品质养老金:两位老人每人、每年可分配到30万元养老金。

信托合同中约定:

1.女儿的信托受益权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除非另有规定,女儿的信托受益权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

3.对于房产,也就是李先生给女儿的“嫁妆”房,要在婚前赠与给女儿并附《赠与协议》。

4.对于其他资产,须以有效形式设立遗嘱,给女儿的资产要说明只给女儿个人(不包括女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均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上述第1、3、4项的法律安排即从书面协议角度明确前述财产是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即预防了婚变风险;而上述第2项约定则明确女儿的信托受益权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设定担保,亦阻却了女儿以信托受益权为女婿生产经营过程可能产生的债务进行担保的法律风险。通过保险金信托的架构设计,帮客户解决了女儿婚内资产混同及共同债务问题、婚变导致生活品质降低的问题、具有保密性避免伤害女儿夫妻感情以及李先生父母养老金缺失问题。

(五)保险金信托案例二

案例背景: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韩总,把自己的企业从电池回收业务发展成为一个知名锂电池回收企业,为了实现企业融资上市的目标,韩总打算融资对赌、用个人资产担保股权回购。韩总太太是全职太太未参与企业经营,企业的股东除了韩总,还有韩总的弟弟和妹妹(分别持有12%和10%的股权)。儿子在国外留学,未来是否会经营企业不确定。 

传承需求:

1.实现家企隔离,假如个人须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希望牵连家庭资产;

2.防止儿子未来挥霍,分时分段给予他生活、婚姻、创业资金支持;

3.防止自身婚变导致家庭资产外流;

4.不想一次性锁定大量资金用来传承,而是想分期且稳定增值,未来能够给儿子留更多的资金。

保险金信托架构:设立韩氏家族信托,信托中初始设立资金为人民币500万

元;同时,以韩先生为投被保人购买终身寿险(保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将投保人和受益人均进行保全变更为信托公司,即将该保单的理赔金/受益金装入韩氏家族信托;以韩先生为投被保人购买年金险(年缴人民币200万元,缴费期5年),同时将投保人和受益人均进行保全变更为信托公司,即将该保单的理赔金/受益金装入韩氏家族信托。

信托受益人指定为儿子、妻子,信托合同内受益金领取规则设置为:

1.对儿子的安排分为教育金、创业金和生活费。保险金赔付进入信托后,儿子在读期间,每年发放X万元作为学费和生活费。若儿子开始创业,经其提交证明材料核查通过后,还能得到一笔X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若儿子接班,但因个人原因经营不善或客观原因企业破产,经其提交证明材料核查通过后,每年可领取X万元,资金全部领完则合同终止。

2.对妻子的安排:为了对冲与妻子感情不和离婚而导致的分割夫妻财产的风险,给予妻子离婚补偿金的安排,一旦婚变,经其提交证明材料核查通过后,一次性给妻子韩太太X万元。

债务隔离:韩总将资金给到信托公司,让信托公司去支付保费。此时信托财

产是独立存在的,只要韩总不是唯一信托受益人,韩总的债权人便无法对保单利益进行偿付。如果当保险赔付之后,保险赔付款直接进入信托账户,债权人依然不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其他资产,需在律师的指导下订立遗嘱,遗嘱中明确将名下股权给儿子个人。同时订立婚前协议,明确股权为儿子的婚前财产,股权的收益属于儿子个人财产。

四、财富管理的未来

未来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金融和法律工具:信托、保险、投资基金、协议、遗嘱、移民、筹税、重组等。律师在此类业务中的作用必不可少且日益重要,律师应该精进相关综合法律工具的应用与筹划,并致力于成为金融服务业(保险、信托、私行、资管等)的有力伙伴。时移世异,让我们充分发挥其金融属性和法律功能,帮助客户在阳光灿烂的日子里完成财富传承安排,以应对未来的狂风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