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观察 ▎第 16期


编委会成员

 

 

主    编:高文杰

执行主编:尹秀钟

副 主 编:封海滨、刘  怡、车艳梅

编委会成员:王偕林、陈  良、李  莉、彭杨姗、梁新越、冯妍颖、梁雯雯、张乙娇

 

 

本期责编

王偕林

 

 

本期审校组

封海滨、刘 怡、车艳梅、冯妍颖

 

 

投稿要求:就国际法律与实务问题论述充分,严禁抄袭、剽窃,中英文不限,稿件字数在 3000-5000 字(词) 为宜。

 

 

本刊常年面向境内外法律人士约稿 , 请各位将文章发送邮件至 : guojifalvguancha@163 .com(彭杨姗律师)或 skf_lawyer@163.com(苏家辉律师)。


 

 

 

如何在涉外及国际商事仲裁选择合适的仲裁员

何隽铭

 

 

作者简介:何隽铭,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暨仲裁与 ADR 业务部执行主任。何隽铭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美 国乔治城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经济学学士学位、经济 法学硕士学位和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法学硕士学位,此 外,何隽铭律师还是中国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高级研修班首期学员。

何隽铭律师在商事争议解决、劳动合规和投融资方面有丰 富的执业经验,聚焦生物医药、半导体领域的法律服务。 在律所工作外,何隽铭律师还担任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 青年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海口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 解员、上海市欧美同学会黄浦分会理事暨文艺学会副主任和黄浦区侨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工作微信:ecuplming0790

邮箱:hejunming@unitedlawfirm.com

 

 

 

与诉讼相比较,商事仲裁的核心特点之一就是高度自治性。而这种高度自治 性集中体现为,当事人对仲裁员的选任有较大的话语权,以及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在包括案件程序、法律适用等仲裁的核心争点上往往具有决定性的话语权。

 

这种高度自治性及相应的集中体现,在涉外及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尤为明显,对此, George A. Bermann 就在其所著的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nd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一书中明确指出“如果各方当事人没有规定或以其他方式约定 一套仲裁程序,那么如何进行仲裁的决定权就主要掌握在仲裁庭手中,与各方当 事人一样,仲裁庭也享有以下自由,仲裁庭享有偏离其本国司法管辖区法院通行做法的自由,甚至偏离仲裁中的流行做法 ”。

 

也正是因为这一原因,选择合适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于当事人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涉外及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界长期以来对此也有比较充分认识,比如 Y. Derains 早在 2011 年就曾用Is arbitration only as good as the arbitrator?: status, powers and role of the arbitrator ”一文阐明了这一问题。

 

那么,在涉外及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如何选择合适的仲裁员,就成了广大仲 裁实务工作者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本文拟从三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阐述,第一 部分阐述了成为仲裁员的必备条件。第二部分则阐述了选择仲裁员时可以着重考虑的因素。第三部分则阐述了如何更好地了解仲裁员。

 

一、成为仲裁员的必备条件

 

在选择仲裁员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仲裁员的适格性。因为可被承认与执行 的涉外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而言需要基于适格的仲裁程序,而仲裁程序中的 核心就是仲裁员应当适格。这种适格性集中体现为三点要求:其一,仲裁员应有 资质 ”;其二,仲裁员应“独立公正 ”;其三,仲裁员应符合当事人的意定要求。

 

(一)仲裁员应有 资质 ”

就像 Gary B. Born 在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一书中指出的“《纽 约公约》(及其他国际仲裁条约)没有关于国际仲裁员的地位、权利或义务的条 款。国际仲裁员的地位、权利或义务。这个问题几乎完全留给了国家法律 ”。国 际条约对仲裁员的 资质 ”也罕有规定,而因法域、仲裁形式等因素的不同,仲 裁员 资质 ”问题几乎完全留给了各法域的法律和各机构的仲裁规则。具体分别举例如下。

 

1.法律规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为例,《仲裁法》中规定了仲裁 员的 资质 ”,坊间经常简单将其概括为“三八两高 ”,然而该概括并不全面。根 据《仲裁法》第 13 条的规定,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五)具有法律 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因 此,除了“三八两高 ”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 业工作的人士也具有成为仲裁员的 资质 ”。这就使得“破格录用 ”有了相应的法律基础。

 

当然,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并不愿意审核这种 资质 ”。比如在(2022)粤  01 民特 339 号广东快捷运输有限公司、中山市黄圃城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 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中,广州中院就明确指出“快捷公司另以仲裁员不 具备仲裁员任职资格为由主张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前述仲裁员均系广仲登 记在册的仲裁员,具备仲裁员资格。快捷公司对仲裁员任职资格的异议,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应当另循途径主张权利。

 

2.仲裁规则规定

 

一般而言,涉外及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 资质 ”规定得也相对较宽 松,除了满足相关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经常采用的是如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等机  构的自由选择制度或推荐名单制度。推荐名单制度一般指提供一个机构的推荐仲 裁员名册/名单,但允许当事人选择名单外的其他仲裁员,名单外的仲裁员经仲  裁机构确认后也可以担任仲裁员。例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 ”) 出台的《授予仲裁员资格规定》和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北仲 ”)出台的《关于选聘仲裁员的公告》。

 

当然,一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会也要求仲裁员曾获得某些专业仲裁协会的奖学金、并有担任仲裁员的经验,例如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员准入标准。

 

(二)仲裁员应“独立公正 ”

同样像Gary B. Born在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一书中指出的“国 家仲裁立法几乎从未明确涉及国际(或国内)仲裁员的地位及其与各方当事人的 关系问题,或规定或确立任何国际(或国内)仲裁员与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以 立法方式对于仲裁员 资质 ”做出明确规定是相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做法。但大多数法域均要求仲裁员“独立公正 ”。

 

1.法律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就规定,存在引起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 生正当怀疑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我国《仲裁法》第 13 条对仲裁员“公道正派 ”要求也可以理解为是对仲裁员公正性的强调。其他如英国的《1996 年仲裁法》第 33 条也做了类似的强调。

2.仲裁规则

 

无独有偶,仲裁规则中要求仲裁员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也占主流。大多数境 内外的仲裁机构都在规则中明确要求仲裁员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例如《ICC 规 则(2021)》第 11. 1 条和《LCIA 规则(2020)》第 5.3 条均规定每位仲裁员应保 持公正性并独立于当事人。又如《HKIAC 规则(2018)》第 11 条也规定若存在 可导致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或仲裁员不具备当事人 约定的资格,或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其职责或因其他原因行事不当迟延,仲裁员可被质疑等。

 

3. 国际软法

 

如果将视野进一步扩大,不难发现除了国家法律和仲裁规则外,在涉外及国 际商事仲裁中常见的国际软法对于仲裁员的“公正性 ”“独立性 ”有着更加细化的规定。例如《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利益冲突指引》”)中对仲裁员和当事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进行了分类。若仲裁员存在“不可 弃权的红色清单 ”中所列的情形,则其必然不符合公正性的要求,当事人的任何 弃权(包括当事人的声明或事先弃权)或当事人允许该人担任仲裁员达成的任何协议都将视为无效。其他三类清单中的情形则视案件情况可能导致仲裁员的回避。

 

(三)仲裁员应符合当事人的意定要求

 

除上述“法定要求 ”外,在涉外及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也常常在仲裁条 款中约定对仲裁员的特定要求。常见的约定包括专业能力、语言能力、国籍、教育背景、执业背景等,不常见但也偶尔可见的约定包括性别、种族、出生地等。

 

对此,需注意的是两点。第一点,不建议规定非常严苛的仲裁员要求。Philippe Cavalieros 就在Drafting, Interpreta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Clauses ”一文中指出“但是,缔约方应注意不要施加过于严格的条件”。 Alan Redfern 等则在其著作Redfern and Hunter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中更  进一步说明道“在争议发生之前就确定严格的标准可能会产生问题,因为同一份 合同可能会产生性质截然不同的争议。根据经验,在特定争议发生之前最好不要规定标准。这样,当事各方就有了最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争议的情况指定最合适的仲裁员 ”。

 

第二点,应当避免种族、性别等敏感要求。在一些法域可能带来会影响仲裁 协议效力的潜在后果。例如 2018 年,美国纽约州高等法院曾做出初审判决,批 准 Shawn Carter(即知名非裔饶舌歌手 Jay-Z)提出的中止仲裁申请,理由是仲 裁协议中虽约定由美国仲裁协会(AAA)仲裁,但该协会名册中缺乏非裔仲裁  员,这剥夺了 Carter 依法享有的受平等保护的权利。该案后因美国仲裁协会提供 了五名非裔候选仲裁员人选,并同意考虑将 Jay-Z 提交的 11 名非裔候选人纳入仲裁员名册,而恢复审理。

 

二、选择仲裁员时可以着重考虑的因素

 

在满足适格性的前提下,可能人选往往仍不唯一,这时就需要当事人进一步 权衡。对此,笔者总结了专业性和便利性两大方面因素供各位读者在选择合适仲裁员时着重考虑。

 

(一)专业性

1.专业能力

 

仲裁员专业能力可分为两方面,一是对争议所属领域知识的充分熟悉,二是对仲裁这一争议解决方式的熟练运用。

 

对于前者,除了对争议适用的实体法律、仲裁地法律、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 法这些法律知识的熟悉,考虑到许多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都是特定领域如国际贸 易领域的专业问题,拥有这些领域背景或经验的仲裁员通常会更熟悉该领域内的 行业惯例等,更能够做出专业且令人信服的裁决。这一点甚至在特定行业中以仲 裁员前置资质体现。例如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Gafta)就明确规定要成为该机 构适格的仲裁员应当“是 Gafta 会员或受雇于 Gafta 会员;在过去 5 年内通过四 门 Gafta 专业发展(GPD)课程或通过六个远程学习课程(DLP)模块;拥有 10年以上的相关贸易从业经验…… ”

对于后者,选择的仲裁员应具有处理仲裁案件的经验,熟悉仲裁庭中不同身份仲裁员的作用、要求及工作重点。同时,仲裁员也应具有一定的程序管理能力,能自如处理各类申请和需求。一般而言,具有相关案件经验、对机构规则熟稔掌 握的仲裁员能够更好地推进仲裁程序。另外,在三人仲裁庭中,也需考虑仲裁员 是否具有与其他参与方良好合作的能力和友善的态度,避免仲裁员之间、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可能的冲突。

 

2.语言能力

 

仲裁员应熟练掌握约定的仲裁语言。在未约定仲裁语言时,选择掌握争议相 关交易文件、沟通记录中语言的仲裁员也更为适宜。对于在境外进行国际仲裁的 中方当事人,选择懂中文、有中国背景的仲裁员可能会更有利于其在仲裁程序中 了解案情和阅读证据。相反,如果选择的仲裁员对争议相关文件的语言不太熟悉,需要翻译的帮助,则仲裁所需的成本无疑将增加。

 

3. 国籍

 

仲裁员可能会偏向具有相同国籍的当事人。但一般而言,多数仲裁机构如  ICC 在指定仲裁员时,当双方当事人国籍不同时,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不会指定与一方当事人相同国籍的仲裁员。

 

4.宗教信仰与教育背景

 

仲裁员若有宗教信仰,可能对其判断与宗教或其教义要求相关的案件中涉及 的法律问题产生潜在影响。另外,仲裁员的教育背景,例如普通法系或大陆法系的背景,可能影响其对特定条款的解释和对证据法则的偏好等。

 

5.声誉

 

通常而言,德高望重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中表达的观点更易于受到其他仲裁 员的重视和认同。同时,有声誉的仲裁员往往有自成体系的裁决逻辑,在无实质 性变化的案件中不会轻易更改自己的裁决逻辑。所以,在有声誉的仲裁员中选择曾发表支持己方主张法律观点的将使本方处于有利位置。

 

(二)便利性

1. 时间上的便利

 

仲裁员能够有时间阅读案卷、熟悉案情,并查阅相关案例和法律依据,知晓最新的法律实践观点,在审理中能够迅速抓住案件焦点或当事各方共同关注的问题,往往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2.地点上的便利

 

需考虑仲裁员的经常居住地与开庭地的距离,如规则未作变通,或各方不能 达成以在线形式进行庭审的合意,仲裁员能否顺利、便捷地到达开庭地成为了不 应回避的问题。另外,当事人需要支付仲裁庭的费用中一般包括仲裁员在仲裁过 程中的合理开支,例如差旅费、食宿费等,所以从经济的角度出发,仲裁员经常居住他和开庭地也值得考虑。

 

三、如何更好地了解仲裁员

 

明晰了前述可以考虑的因素后,当事人往往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更好地了解仲 裁员。而在涉外及国际商事仲裁中,了解仲裁员大体上有两个路径,第一个是公 开路径,大体可进一步细分为成体系的数据库和其他资料来源;第二个则是非公 开路径,在这一路径下除了询问业内人士外,比较常见的就是面试,本文将主要围绕面试展开。

 

(一)公开途径

1.成体系的数据库

 

这类数据库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仲裁机构的数据库和其他数据库。

 

仲裁机构的数据库相对较为全面的是 ICC 的数据库(网址为:https://iccwbo.org/dispute-resolution/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arbitration/icc-arbit  ral-tribunals/),该数据库中披露了仲裁员的姓名、国籍、任命方式、在仲裁庭中 的角色、活跃状态以及处理案件的大体情况。类似的还有 HKIAC、AIAC、VIAC 等机构的数据库。

 

其他数据库中较为知名的要数全球仲裁评论数据库(网址为: https://globalarbitrationreview.com/tools/arbitrator-research-tool)和国际仲裁学会 数据库(网址为:https://www.iaiparis.com/drm_search.asp)。除此之外还有 Arbitrator Intelligence 、Arbitral Women 、ARBchek 等一系列或大或小的数据库。

 

2.其他资料来源

 

仲裁员以往对类似法律问题的观点也是重要的考虑因素,裁判思维直接影响 仲裁员对争议问题的认定和裁决结果。针对仲裁员来源的不同,可以通过不同渠 道了解仲裁员的观点。在涉外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语境下,比较好用的渠道可能既 有谷歌、律所官网、所在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官网等公众也很容易轻易接触的渠道,也包括 Westlaw 、LexisNexis 、Kluwer Arbitration 等更面向法律人的渠道。

 

(二)面试

 

一般而言,仲裁员和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单方交流被视为不当行为。但为 帮助当事人指定仲裁员以及仲裁员在事前判断是否适合接受指定,仲裁庭组成前 的单方交流(“面试 ”)在实践中通常是被允许的。Alan Redfern 对此也在 Redfern and Hunter o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中明确说明道“过去,一些欧洲知名仲裁 员拒绝参加这种访谈,理由是这种访谈往好里说是贬低仲裁员,往坏里说是不正 当的。不过,原则上这种做法不应受到反对,只要它是公开进行的,而且讨论范围受到适当限制。

而国际律师协会的《国际仲裁当事人代理指引》(Guidelines on Party Representation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国际仲裁代理指引》”)则进一步为 如何面试做出了指引。《国际仲裁代理指引》第 7、8 条规定了当事人与仲裁员之 间沟通的限制与许可进行,认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尽量避免单方交流,单方交流仅在特定情形才被允许。

 

而对于单方交流的内容,《国际仲裁代理指引》中指出应仅限于提供争议的概括性描述以及获取有关潜在仲裁员是否合适的信息。一般可交流的话题有:

 

(1)仲裁员的发表物,包括书籍、文章、会议发言稿或参会情况;

 

(2)仲裁员及其所在或所拥有的律师事务所或工作组织所从事的可能让人对其独立性或中立性提出合理怀疑的活动;

 

(3)对争议的一般性质的描述;

 

(4)仲裁协议的条款,尤其是对于仲裁地、语言、适用法律及仲裁规则的约定;

 

(5)各方当事人、当事人之代理人、证人、专家及利益相关方的身份;以及

 

(6)仲裁程序的预计时间表及总体安排。

 

英国特许仲裁学会(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制定的《国际仲裁实务指南:面试仲裁员候选人》(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ractice Guideline:Interviewsfor Prospective Arbitrators)在指出仲裁员候选人在被指定前接受一方 当事人面试的事实本身并不应成为该仲裁员被质疑的理由的基础上,通过第 1    条、第 2 条和第 3 条及相关评注对如何面试做出了更详细的说明。有意了解的读者可以自行浏览学习。

 

综上所述,选择仲裁员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规则、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 等硬性条件,还应当就仲裁员的专业性和便利性方面进行着重考虑。在具体的涉 外及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可以在公开路径对仲裁员有所了解后,通过面试等非公开路径在不违背相关规则要求的情况下直接了解仲裁员的相关信息。


 

 

 

温故而知新,谋定而后动

 

——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实操分析《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

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中应注意的外商投资

风控要点

王偕林

 

 

 

作者简介: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华商涉外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司法部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高级研究班首期学员,中国服 务贸易协会专家委员会理事,深圳市法学会港澳法律研究会 理事,广东省、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在广东省律协和 深圳市律协涉外法律专业及工作委员会担任职务,国内多家 仲裁机构仲裁员,IBA(国际律师协会),IPBA(环太平洋 律师协会)成员,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人文社科学院职业 导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擅长深港金融机构及合作办学高校风控合规及跨境信息数 据合规,处理深港跨境仲裁及其它涉外仲裁,能够熟练灵活 使用临时措施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在 RCEP目标国的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全程法律服务。

手机:189 3888 3181

邮箱:wangxielin@huashang.cn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 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 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 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 家作出贡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8 月 14  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持续深化改革开放、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情况。


 

 

《意见》提出 6 方面 24 条政策措施。笔者基于为外商投资提供专项法律服 务(架构搭设、流程合规风控、争议解决)之实操经验,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对 于《意见》增值电信业务准入及 QFLP 境内再投资中应注意的外商投资法律风控要点进行简析及建议。

 

一、增值电信业务中的部分业务试点范围有从自贸试验区继续扩大, 自贸 试验区中已放开业务应可适用放款后的外商投资准入条件,未纳入试点范围的区域则仍属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范围。

 

1 、《意见》强调:稳妥增加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 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 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地区。值得关注 的是该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准入放宽的政策调整之沿袭,以及具体适用的业务范围要求。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 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 年 1 月 6  日发布并实施),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行暂停实施《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 534 号令)相关规定内容,其中明确

(1)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可以突破外资股比50%之限制;

(2) 新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均要求外资股比不超过 50%;

(3) 新开放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可以突破外资股比 50%之限制;

(4)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 55%;

 

而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做好相关增值电信业务开放 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20〕72 号)中,就直接将《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中的内容表述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 平方公里) 的试点业务 ”,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经国务院审批的自贸试验区,对于外资企 业的要求是其注册地和服务设施须设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可以在全国范围 内设置加速器,但不得经营内容分发业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限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以面向全国。

 

后续出台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 47 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 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 48 号),对 于增值电信业务约定为: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 资股比不超过 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 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 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 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并且再一次强调上海自贸试验区原有区域(28.8 平方公里)试点政策推广至所有自贸试验区执行。

 

2 、因此,结合本次意见对于增值电信业务外资准入开放的重申,结合该政策的调整沿袭,笔者给予以下提示建议:

(1) 《意见》中提及的增值电信业务未完全列举,其应还是对应“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原有区域(28.8 平方公里)的试点业务 ”,即除意见中已列明业务外, 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也属于准入放开,要求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不超过 55%;

(2) 《意见》中对于“试点区域 ”范围的后续安排为“稳妥增加 ”,因此如拟 进入该等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方面需要认真研读“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原有区域(28.8 平方公里)的试点业务 ”所包含的业务范围以及业务开展区 域的要求和限制,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相应业务,另一方面不能贸然在自贸试验区外开展此类业务。

(3) 外商投资企业如拟经营电信业务,除前述试点区域内的放开业务外,其 他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22 修订)》的未放开业务,还应严格按 照其股权比例进行中外合资经营,1并应严格遵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 年版)》 中对于禁止外商投资的业务类型,也要避免盲从第 三方的“变通建议 ”通过股权代持或者 VIE 架构等直接投资经营该等未放开业务,或在自贸区范围外试点区域专属业务。

(4) 如外商投资企业有被纳入于境外上市或红筹的需求时,投资者需要考虑 到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资持股比例上的限制可能给架构设置做出的适应性调 整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因股权架构的调整需要支出的资金成本及现金流安排 (如股权转让重组模式下的股权转让对价、增资模式下的增资款)、税务成本(是 否能够还原税基或税基还原程度可能产生的税务成本)、牌照变更成本等,并还 需要相应考虑到上市时间表的对应调整,因此建议在有该等规划安排时咨询专业律师建议。

 

二、国家层面再次重申推进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 优化 QFLP 境外募集人民币境内直接投资,拓宽 QFLP 合法募集资金在境内的 再投资项目结汇使用限制,但仍应考虑到 QFLP 的多重监管以及外商再投资的限制性规定。

 

1 、意见强调: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 健全 QFLP 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 资。QFLP 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的简称。 经由 QFLP 试点机制,QFLP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获批的额度内向境外投资者募集 资金,设立 QFLP 基金,投资于国内的未上市企业股权。 目前共有约 70 余个地 区设有 QFLP 试点,大同小异,需关注差异通过对比体现。需要注意的是 QFLP 在各地区的实际管理一般需要遵循双线管理的要求,即一方面需要符合当地政府 出台的 QFLP 试点规则,另一方面需要考虑到其作为私募基金监督管理,需要遵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

 

而这样的双线管理在实操上往往给 QFLP 的落地造成一定障碍,即地方政府 外汇管理部门、业务经办银行等对于其业务开展是先取得私募备案还是先开始账 户,募集的资金需要如何分情况使用,哪些属于 QFLP 禁入的投资项目等具体事项均存在差异,并且在目前缺乏全国统一的制度流程出台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QFLP 的正常业务开展受阻,进而导致发起方错失募集的窗口期,使得 QFLP 试点政策无法落地。

 

2 、 目前意见中对于 QFLP 可以使用其境外募集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 资进行了强调,意见中说明的是开展境内相关投资,而基于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所 的人民币的投资限制政策沿袭,笔者认为其主要是进一步明确 QFLP 在境内使用 人民币进行股权投资之限制要求,该等要求从其强调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 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 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2——强调资本金及其结汇不得直接或间接 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的支出3——强调外汇收入及其结汇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的支出,不得直接或 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4 ,可以看到对于限 制在逐步放宽。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 〔2019〕28 号,现行有效)则明确规定,在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 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 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 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 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在此放宽的情况下,仍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外汇管 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 号) 目前 仍有效,因此结合(汇发〔2019〕28 号要求是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这一点来看,实际上限制仍在于不得超越其经营范围。

 

4 、因此,结合《意见》,目前对于意见中提及的允许 QFLP 使用境内募集人民币开展相关投资,应包括目前 QFLP 现行的主流模式(外管内5 、内管外6)下 开展的股权投资,则减少了实操落地中试点地区当地监管部门及银行在 QLFP 经营开展审批及业务办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障碍。

 

5 、结合近期外汇局 2023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7其进一步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境  内股权出让方(含机构和个人)接收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股权转让对价资  金,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的外汇资金,可直接汇入资本项目结算账户,资  本项目结算账户内资金可自主结汇使用。并就账户收支范围调整规则作出明确约  定,其中要求新开立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主体应为境内股权出让方、境外投资中  发生减资、转股、清算等资本项目变动收入的境内主体、境内环境权益出让方或  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新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资本金账户的主体应为外商投资企业、 接收境内外汇再投资的主体。同时对于用于接收外商直接投资(FDI)境内再投资  项下股权转让资金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的存量提供历史数据处理解决思路。

 

可以看到,国家层面在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资金使用方面也在进 一步出台相应的细则,特别是对应到在账户开设及历史数据处理等实操层面的常 见障碍也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和思路,有待该意见稿正式实施后结合意见中对于 QFLP 的资金使用路径优化,提高 QFLP 的落地效率。

 

6 、特别提示 QFLP 的发起人注意的是,该等资金使用路径的优化不代表对 于 QFLP 资金或者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获取的资金进行再投资时的项目不设 定限制,本部分 1 中的分析已经明确表明,对于能够进行再投资的领域还是会有 外商准入限制,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最新列出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其对于非金融企业的资本金、外债等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  的使用应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不得用于证  券投资或其他投资理财(风险评级结果不高于二级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除  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不得用于  购买非自用的住宅性质房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的企业除外)。 因此,在开展此类业务时仍需要对于资金投向的领域和用途进行合规审查,否则可能面临违反外汇管理要求而被行政处罚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风险。

 

综上所述,《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并不是一份横空出世的崭新政策,其内容字数虽不多,但对于优化我国外商投资 环境有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其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我国在外 商投资方面减负增效促发展的趋势, 因此本文中选取的增值电信业务准入及 QFLP 境内再投资两个切入点的分析,应可以给到相应外商投资企业或拟进入对应业务的投资者在法律适用以及业务合规上起到一定指引作用。

 

 

 

 

 

“一带一路 ”投资小贴士(十二)——“南印度洋上的非洲明珠 ”

马达加斯加

 

林威 马文俊

【本文首发于中伦文德胡百全联营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作者简介:

林威,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高级

合伙人。业务领域:并购及破产重整、海外合规与反

腐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

工作邮箱:linwei@zlwd.com

 

 

 

 

马文俊,中伦文德胡百全(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合 伙人。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一般公司业务及跨境并购等。

工作邮箱:mawenjun@zlwd.com

 

 

 

 

 

 

 

马达加斯加共和国,简称“马达加斯加 ”,地处印度洋西部和非洲东部航道 的中心,是世界第四大岛。马达加斯加作为西南印度洋上的一颗明珠,资源禀赋 突出,发展潜力大。马达加斯加总人口约为 2800 万人,首都塔那那利佛,塔那 那利佛人口约为 320 万。马达加斯加官方语言为马达加斯加语以及法语。2021    年马达加斯加 GDP 为 145 亿美元。截至目前,马达加斯加分别加入联合国、世 界贸易组织,并深化在东南非共同市场(COMESA)、印度洋委员会(COI)、环印度洋联盟(IORA)、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以及非盟(AU)等区域框架下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事务。马达加斯加是首批同中国签订共建“一带一路 ”合作文件的非洲国家之一,是中非共建“ 一带一路” 的桥梁与纽带。

 

中国与马达加斯加于 1972 年建交,双方始终真诚友好、平等相待,双方在 涉及彼此核心和重大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截至最新数据,2022 年,中国与马达加斯加双边贸易额达 20.80 亿美元,较 2021 年 16. 13 亿美元,同比增长 28.95%。

目前,中国对马达加斯加投资的主要领域包括制造业、采矿业、商贸服务业、 渔业等。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0 年,中国对马达加斯加直接投资流量 1.36 亿  美元;截至 2020 年末,中国对马达加斯加直接投资存量为 3.9 亿美元。2020 年, 中国企业在马达加斯加新签承包工程金额达 6.89 亿美元。中企承包的大型工程  项目包括中国路桥承建的 43 号国道改造项目、中国路桥和中地承建的 44 号国道改造项目、中建八局承建的首都马哈马西纳体育场改扩建项目等。

随着近年赴马达加斯加寻求投资合作的中国企业不断增多,涉及领域日益广 泛,大型投资项目不断涌现,本文将梳理马达加斯加相关法律制度,供有意赴马 达加斯加投资的中国企业参考,以便尽快了解并熟悉马达加斯加国情特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市场环境。

 

一、法律制度

马达加斯加于 1959 年通过首部宪法,于2010 年通过现行《第四共和国宪法》。 议会是马达加斯加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两院制,分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宪法规 定总统是国家元首,由普选产生,采用 多数两轮投票制 ”。马达加斯加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马达加斯加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沿袭法国法律,法律法规如下:

u 《投资法》,规定了所有马达加斯加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在遵守马 现行法律前提下,均可在马境内自由投资和设立企业。某些特殊领域(金 融、保险、矿业、石油、电信、医疗、医药及医药辅助行业)的经营投资须经有关主管当局批准。

u 《劳动法》,宗旨是对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层面上的保护,2004 年的修订更突出了劳动卫生、安全、环境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u 《矿业法》,于 2019 年启动矿业法(Code minier)的修订,根据提交内阁 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显示,马政府拟将镍、钴、贵金属、宝石的特许 权使用费从目前2%提高到4%~8%;针对已投入商业化生产的矿业项目,政府持股比例将不低于 20%。

 

二、贸易、投资政策与规定

1.   贸易、外汇及金融概况

从投资环境吸引力角度看,马达加斯加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自然资源丰富;工资成本低;政策法规相对健全,创立公司手续简便。并且,为  吸引外资,马达加斯加还相继出台《投资法》《免税区及免税企业法》《矿业法》《外汇法》《贸易公司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等法律。

 

马达加斯加于 1963 年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于 1995 年成为世界贸易 组织成员。马达加斯加还是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成员,该组织成员间 目前无关税壁垒,实行自由贸易(部分商品除外)。此外,马达加斯加还加入了 亚洲基础建设投资银行(AIIB),并且已签署非洲大陆自贸协定(AfCFTA),但尚未批准。

 

马达加斯加的主要贸易伙伴是中国、法国、美国、印度、阿联酋等。马达加 斯加外资来源国主要来自欧美日韩等发达经济体,主要领域包括采矿业、基础设 施、制造业等。 目前最大的外商投资项目是安巴图维(Ambatovy)  镍钴矿项目, 计划投资 55 亿美元,由加拿大 Sherritt 集团、韩国资源公司和日本住友集团共同出资, 目前由住友集团控股、持股比例为 54. 17% 。该矿储量 1 亿吨矿石以上,已于 2012 年投产,年产镍 6 万吨,钴 5600 吨,全部出口。开采期约 30 年。

 

马达加斯加货币为阿里亚里(Ariary),由马达加斯加中央银行发行,人民 币无法与阿里亚里直接结算。根据《外汇法》(Code des Changes),在马达加 斯加注册的本国及外国企业可以设立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但办理进出口 业务需要申报。其中,对于贸易企业,马达加斯加政府规定在马达加斯加免税区 企业、普通企业须分别在出口商品装运之日起 190 天、90 天内将所得外汇调回马达加斯加。

 

根据 2021 年新规,外国人出境时携带外币上限为等值 1 万欧元。其中,超 过 1000 欧元应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外汇兑换处或指定中介机构出具的兑换证明; 1000 欧元及以下情况无需提交证明。外国人如未遵守相关规定,超过 1000 欧元 金额部分将被没收。马达加斯加海关为防止非法携带外汇或违禁品出境,对出境 外国人查验非常严格。入马达加斯加边境时主动申报所携带的外汇,并保留好申 报证明,以便在出境时备查。出境时如遇检查,可凭入境申报单或银行及兑换处出具的兑换单供海关查验放行。

 

马达加斯加现有商业银行 11 家:马达加斯加印度洋银行、马达加斯加信贷  银行、毛里求斯商业银行、毛里求斯国家银行、兴业银行、马达加斯加非洲银行、 马达加斯加通路银行、加蓬法国国际银行、马达加斯加 Baobab 银行、马达加斯加 BM 银行、马达加斯加兴业投资银行。

 

2.   贸易主管部门及法规体系

马达加斯加工业化、商业和消费部(www.micc.gov.mg) ,是主管贸易的政府 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国家内外贸易、工业化和消费发展政策,并负责政策落实、协调、跟踪和评估。下设工业化总司、商业和消费总司。

 

马达加斯加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贸易公司法》(LoiN°2003-036 du 30 janvier 2004 sur les Societes Commerciales) 、《民法通则》(Ordonnance n °62-041 relative aux dispositions generales de droit interne et de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e) 、 《海关法》(Code des Douanes)等。

 

马达加斯加所有经济实体在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公司可 根据企业自定的章程自由管理企业。在遵守马达加斯加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企业可自由从事投资和贸易活动。除少数珍稀品种受限制外,其余商品均放开经营。

 

为了促进进口,马达加斯加对部分商品实施免关税待遇,包括药品、肥料(矿物肥料、化肥和动物肥料)、手扶拖拉机等。马达加斯加进口商品暂无配额限制。

 

对于出口,马达加斯加政府出台法令禁止任何在马达加斯加采伐、出口红木及乌木的行为,在马采伐、出口红木及乌木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马达加斯加多种珍稀动植物亦属于限制类出口资源。

 

马达加斯加实行严格的海关监管制度。马达加斯加《海关法》规定,为保证 马达加斯加财政预算收入,保护马达加斯加本土农业、工业和商业发展,国家对 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公布海关税则表,作为《海关法》附件。根据马达加斯加海 关发布的关税税则,进口税主要分为 3 个类别: (1)进口原料关税为 5%- 10% 。 (2)进口机器和零配件关税为 10%(例如电力机车、客车车厢、货车车厢和邮政 车厢、家用电器等)。(3)进口制成品和加工产品关税为 20%(例如服装等) 。免征 进口关税的商品主要有:大米和稻谷;蔬菜种子;肥料(矿物肥料、化肥和动物肥料)及各种杀虫剂;农机设备;风力发电机设备等。

 

3.   投资主管部门及规定

马达加斯加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为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Economic Development Board of Madagascar/EDBM) ,隶属于总统府,主要职能包括:改善 营商环境、促进私人投资、办理投资相关手续、对外宣介马达加斯加投资机遇。 同时,为促进投资便利化,该局设立了投资服务“单一窗口 ”,实行从递交投资申请到完成注册的全流程服务。

 

马达加斯加投资合作相关法律体系包含投资法、公司法、金融法、竞争法、环境法、产业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土地法等。

 

4.   风险提示

拟赴马达加斯加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充分考虑马达加斯加于 2014 年走出政治 危机,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基础设施(包括马达加斯加是印度洋岛国,电力 相当不充沛,存在普遍缺电、停电频繁)等方面短板突出;赴马达加斯加投资前,中国企业应对其法律、行业、市场等方面做好充分调研。

 

. 马达加斯加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方式有何规定?

马达加斯加鼓励独资、合资、租赁等多样化投资方式,允许外资并购当地企业,马方通常以土地、厂房等不动产入股,部分行业推行许可证制度。多数情况下,马达加斯加政府对外资所占比例无严格限制,最高可持股 100%。

 

马达加斯加《投资法》规定,所有马达加斯加或外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在遵 守马现行法律前提下,均可在马境内自由投资和设立企业。某些特殊领域(金融、 保险、矿业、石油、电信、医疗、医药及医药辅助行业)的经营投资须经有关主管当局批准。

 

马达加斯加亦出台专门法律规范相关行业经济活动,比如采矿业投资经营须 遵守《矿业法》、手工业投资经营须遵守《手工业法》、渔业须遵守《渔业和水 产养殖业法》、旅游业须遵守《旅游法》等。涉及投资某些特定领域如银行、保 险、矿业、石油、电信、医疗、医药和医药辅助行业时,需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经营,且其占股比例亦需经个案批准。

 

马达加斯加尚未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专门机制。

 

此外,在马投资大型矿业项目( 一般为 5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财税优惠待遇外,还可同相关政府部门就其他配套优惠措施展开一对一商谈。

 

. 马达加斯加对外国投资者有何优惠规定?

1.   行业鼓励政策

在马达加斯加投资的企业,所应承担的税费和所享有的待遇按照普通税法执 行,但免税区企业不包括在内。在马达加斯加投资所执行的税收制度包括《普通税法》、海关税则和《免税区及免税企业法》。

 

在马投资大型矿业项目( 一般为 5000 万美元以上)的企业,除享受财税优惠待遇外,还可同相关政府部门就其他配套优惠措施展开一对一商谈。

 

2.   经济特区法规

马达加斯加于2008 年出台新版《免税区及免税企业法》(LoiN°2007-037 du 14 Janvier 2008 sur les Zones et Entreprises Franches  a Madagascar) 。企业可向马达 加斯加经济发展局(EDBM)提交申请,该局审核批准后,颁发免税区或免税企业证明书。

 

免税区有关优惠政策表现在以下方面:(1)免税区企业按 10%的税率缴纳企 业利润税,最低征收标准为 5‰ 。免税区企业在其正式投产的前 2-5 年,享受免 交企业利润税及最低征收税。免税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免交登记费。免税区 及免税企业实施的进口免交增值税。(2)实行宽松的外汇管理制度,企业可自由  支配外汇并可自由转汇到国外。(3)在免税企业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税的  征收标准为不超过基本征税标准的 30%。马达加斯加经济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每年根据年度《财政法案》,编制当年的税收政策汇编文件,并向公众发布。

 

3.   风险提示

建议中国企业适当调整对优惠政策的期望值。中国企业在马达加斯加投资大 型项目,尤其是矿业开发项目和农业开发项目以及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一般可通 过个案谈判,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如税收减免等)。但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因 有关部门间缺乏沟通和协调,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给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许多障 碍和困难。因此,中国企业在计算经营成本时,要充分考虑这些不可预见的人为 因素,适当调整对优惠政策的期望值。同时,建议中国企业充分核算税赋成本。 马达加斯加的税收体制比较复杂,税收种类繁多。投资者应认真了解当地税收规定,充分核算税赋成本,用好免税区和免税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 如何在马达加斯加投资设立企业?

1.   设立企业的形式

在马达加斯加,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公司代表处、分公司、有限责任公司(SARL)和股份公司(SA)。

 

2.   受理机构

马达加斯加注册企业的受理机构为马达加斯加经济发展局。

 

3.   注册企业的主要程序

依据马达加斯加法律规定,设立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人居住证明、公司负责人居住证明、公司注册地址证明、业主不动产所有权 证等证明材料、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材料、公司高管申明表、受管制行业相关主管部门批文。如设立股份公司,还需补充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纪要、董事会会议纪要、股份认购和出资申明、申请表、股份认购和出资状况、资金冻结证明。如设 立代表处或分公司,还需补充提交母公司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母公司注册文件。

 

在受理注册申请 4 个工作日后,经济发展局将颁发以下文件:已经备案的企 业章程、附有工商登记证号的登记证、统计卡(Carte Statistique)和统计代码、税号(NIF)和工商登记副本。

 

企业获准注册后,须立即在马达加斯加当地商业银行开立公司银行账户,开 户时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工商登记副本复印件、税号文件复印件、统计卡复印件、责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责任人居住证明等材料。

 

企业获准注册后,需在 15  日内向当地社保、医保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4.   风险提示

中国企业赴马达加斯加投资注册公司,尤其是投资并购要慎重,不但要遵守 马达加斯加相关法律法规,同样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根据马达加斯加法律规 定,中国企业在马达加斯加从事投资合作或贸易活动,必须在当地注册并依法纳税。最好聘请当地有经验的律师或会计事务所帮助准备注册相关手续。

 

. 外国企业在马达加斯加是否可以获得土地/林地?

1.   土地法的规定

马达加斯加土地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公有土地法》、《国家、地方政府和公 共机构所有土地法》、《私有土地法》等。在马达加斯加,国有土地占有量有限,绝大部分土地属于私有。

 

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马达加斯加《投资法》第 18 条规定,外国自然人或企业法人不可直接购买 土地;可在无需事先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与马达加斯加公民和机构自由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期限最长可达 99 年,并可延续。

 

. 马达加斯加对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有何规定?

1.   许可制度

外国企业在当地承包工程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如下:(1)申请许可。一般情  况下,驻在国在招标时,除对参加投标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外,没有其他许可要求。 (2)资质查验。根据马达加斯加工程招标的通常做法,凡参与投标的企业,均需  具备实施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工程资质(主要是对照公司注册时标注的工程资质和 范围进行查验)。此外,还应提供企业在驻在国或世界其他国家曾经承担过类似 项目的业绩证明以及企业拥有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情况等资料。(3)其他条件。比  如招标项目系世界银行或非洲开发银行出资,参与投标企业所属国家必须是世行或非开行成员国。

 

由马达加斯加政府或世界银行、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出资的工程项目, 均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实施单位。招标方式主要有:国际招标和面向在马达加斯加 注册的当地企业招标。其中,当地企业参加投标时,投标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 当地注册文件、完税证明、社保部门证明、设备清单等。国际融资项目的实施严格按照《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FIDIC)及马达加斯加技术标准执行。

 

2.   禁止领域

马达加斯加推行自由经济政策,对外国企业市场准入未作禁止性规定,但许多特殊领域项目(如金融、保险、电信等领域)须经逐案批准。

 

3.   招标方式

马达加斯加对国际融资的项目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国际招标,大型项目要通 过资格预审,资格审查文件主要包括经过公证的公司注册证明、公司章程、财务 报表、银行资信、未破产证明、同类工程最近五年业绩等,参加投标的公司必须 出具投标保函,保函期限一般为 120 天。招标通知和标书文件根据不同项目分别 由总统府、总理府、主管部、大型行业企业、项目管理公司等机构负责发放,评标委员会由业主、出资方、设计咨询公司等方面的代表共同组成。

 

4.   验收规定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方委派的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均被赋予各自的权力,工程须经专门委员会最终验收,临时验收后保修期为 1 年,最终验收后大型构造物工程必须投保 10 年。

 

5.   风险提示

马达加斯加有较多中国企业尚无法直接参与的工程项目,因此,中国企业在 投标前应先考虑该项目是否有参与的可能性,而不能盲目耗费财力、人力进行投标。

 

. 马达加斯加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领域有何主要规定?

马达加斯加《劳动法》(LoiN°2003-044 du 28juillet 2004 Portant Code du Travail)的宗旨是对普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法律层面上的保护。马达加斯加 2004 年修订的《劳动法》更突出了劳动卫生、安全、环境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 内容。雇主从一开始就必须清楚,对雇员的试用期不能超过 6 个月,定期合同不 能超过 2 年,如未签订定期合同,试用期超过 6 个月的雇员将自动成为无限期企 业正式员工。实施承包工程和经援项目的企业可根据项目的合同工期签订劳动合 同,但任何劳动合同都必须呈报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批准,雇主负责办理劳动合同 的报批手续。并且,定期劳动合同不能单方面未到期予以终止。不定期合同可以 单方面终止,但要向对方发出预先书面通知,且必须具备终止合同的某些条件及 解雇的理由,劳资双方对此都有应尽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如有异议,通常要 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的审理和调解,直至由劳动法庭裁决。雇主如需集体裁员,须 事先和企业内的 劳资委员会 ”就此问题进行磋商,或者向企业内的职工代表通 报说明情况。磋商结果将呈报劳动监察部门审批。雇主有责任为雇员缴纳社会福利保险费。

 

马达加斯加《劳动法》对外国人就业无特别规定,强调所有劳动者不分来源、 肤色、国别、年龄、政治观点、所属工会,一律同工同酬。马达加斯加负责外籍人员工作许可的主管机构是经济发展局(EDBM)。

 

中国企业办理劳务人员赴马达加斯加工作许可时,建议聘请有经验的中介服 务者,并注意相关时限要求。根据马达加斯加相关规定,中国劳务人员到马达加斯加从事专业技术工作,须由企业先向主管部门申请工作许可(permis de travail),马达加斯加驻中国大使馆根据该工作许可签发入境工作签证(时效为 30 天)。 劳务人员入境后,应及时到企业主管部门申请延长工作签证(有效期一般不超 3 年)。企业一定要注意劳务人员的签证时效,在签证到期时如需留任,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切勿持过期签证在马达加斯加居留。

 

三、争议解决的主要途径及风险提示

涉及马达加斯加的投资和商业纠纷主要为合资纠纷、投资纠纷、劳工纠纷等。 关于劳工纠纷,企业工会或工人代表定期向业主反映工人意见和要求,并负责与 业主谈判,直至问题得到合理解决。遇到劳动纠纷时,一般在《劳动法》框架下予以协商处理,必要时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除劳工纠纷外的前两者,是外国投资者在进入马达加斯加前首先会做出合适选择的,至少对涉及纠纷的处理方式作出预案。

 

1.  解决途径

中国企业或个人在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除了以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外,可向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u ICSID 公约和纽约公约

马达加斯加是《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的缔约国,也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的成员。

 

u 国际商事仲裁和外国法院

除马达加斯加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案件外,因马达加斯加与中国均为《纽 约公约》的成员,因此,中国企业在签订相关合作合同时就争议解决除了可以考 虑提交国际商会或伦敦仲裁法庭等传统知名仲裁机构并适用相关规则外,随着近 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谈判地位与能力的提高,还可以将 HKIAC 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乃至于 CIETAC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中心等作为更有利于中国企业权益保护的机构被选择采纳。

 

2.  适用法律

马达加斯加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是《投资法》《公司法》《土地法》《劳工法》等。

马达加斯加投资合作相关法律体系包含《投资法》《公司法》《金融法》《竞争法》《环境法》《产业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土地法》等。

 

3.  风险提示

在马达加斯加开展投资、贸易、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 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贸易客户及相关合作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所在地的 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企业应积极 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 自身利益。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 保险、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 函)等。马达加斯加法律及制度相对健全,中国企业到马达加斯加投资要了解和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情况,聘请当地资深律师作法律顾问, 处理所有与法律相关事宜。近年笔者团队有幸代表中国企业参与多个马达加斯加 大型矿业收购及农业合作开发的项目,凭借法语谈判及文本起草优势,与马国当地律师团队紧密合作,为中企在马国投资贸易及纠纷解决保驾护航。

 

 

参考文章:

1.  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马达加斯加(2021 年版)

 

 

海上货物运输法律问题实操分析

翟东卫

 

 

作者简介: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民法硕士,从 2007 年起专注于物流法律服务,并创建了物流律师团队。 翟东卫物流律师团队中,有留学生 7 名,可以以中文、英  文、法文为工作语言,能够熟练书写中文、英文、法文合  同,完全能够以英文、法文参与商务谈判。目前是 23 家物流协会的法律顾问,460 余家物流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翟东卫律师担任广东省涉外律师人才库 先锋人才、深圳市 律协物流法律委员会 主任、广州海事法院 特邀调解员、 深圳前海法院 调解组织成员、深圳盐田法院 调解组织成员。

联系电话:137 1452 6158

工作邮箱:zhaidongwei@winteam500.com

 

 

提单作为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最重要单证之一 , 它承载着货物收据、 物权凭证 、运输合同等功能 。提单中的货物完成交付之前 ,提单中所载的 货物会被中间商或贸易商进行转卖 ,这是提单流通性质所决定的 。为了保 护中间商或贸易商的利益 ,在货物未抵达目的港之前 ,船方通常会被要求 将原有提单更换为新的提单 。其更换提单的理由一般为货物转卖 、更改、 增加收货人名称或目的港或者提单信息有误 ,总结起来就是用以适应其买卖合同的要求。

 

更换提单会使货物流通更加方便 ,在换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的会涉及 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主体 ,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 。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 ,更换提单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两套或者多套正本提单同时存在 。船方往往被要求尽快出具新的提单, 从而导致船方没有及时收回或者撤销原来的提单就匆忙出具新的提单 ,就  可能会出现两个或多个不同的提单持有人要求提货 。两套或者多套正本提单 ,如果贸然放货必然会导致同样持证正本提单的提单所有人的索赔。

 

提单信息与其他单证冲突 。在更换过程中 ,除在骗保 、逃避关税的非 法目的外 ,会出现提单货物信息的不一致 ,一般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包括 装船日期 、提单签发日期 、货物的名称 、数量 、状况 、装货港或卸货港名 称 、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等 。若提单背书转让 ,提单的主要条款将成为提单持有人提出索赔的证据。

 

两套或者多套正本提单同时存在 。在航运过程中 ,会出现很多单证, 例如:舱单 、提货单 、仓单等 。提单更换后 ,有可能与其他单证记载的信息不一致 ,就会产生冲突。

在(2013) 甬海法商初字第 106 号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阳  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阳凯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当中, 阳明公司作为承运人身份签发了两套正本提单 ,涉案货物抵达宁波港后在  报关时 ,被海关告知涉案舱单记载的收货人并非原告玉环公司 ,导致不能  清关而被责令退运 。法院查明事实 ,阳明公司通过其代理签发正本提单两套 ,将原收货人 凭冶金公司指示 ”更改为“ 玉环方正铜业有限公司 ”,通知人也更改为原告 。但涉案货物进口舱单中的收货人栏没有更改 ,仍为 “ 凭冶金公司指示 ”。更改提单后 , 因操作失误未能将舱单也同样进行更 改 ,致使宁波海关认定原舱单中的收货人与实际不符 ,而将货物作退运处 理 ,该后果系因阳明公司文件操作失误所致 ,阳明公司负责赔偿原告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综上,提单更换虽然会使提单的流通更加的方便,也便于交易的成就,但在实际操作上船方应当尽到审慎的义务 , 以避免其所带来的的风险。

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 , 台风是一个较为常见的自然灾害 , 因台风而造成托运人 、码头 、船舶损失进而诉至法院的情况很多 ,承运人往往以台 风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遭遇台风是否必然免责这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会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其中不免有一款“ 不可抗力”条款 ,条款中会约定当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遭遇不可抗力 ,免除其承担迟延交货或是货物损失的责任。

在民事法律当中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自然灾害 、如台风 、地震 、洪水 、冰雹 ;政府行为 ,如征收 、征用 ;社会异常事件 ,如罢工 、骚乱等。

在现代天气预警科技的监控和预报下 ,台风这种自然灾害是可以被预见的,承运人在多年专业的训练和实务运营下 ,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克服或者避免 的 。 因此 , 台风一定构成不可抗力的说法在一定程度上 ,是背离不可抗力 立法本意的 。综上所述 , 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进而免责 ,是要具体分 析航运过程当中真实情况 ,不具备不可抗力三要件的自然灾害 ,承运人不得免责。

 

在(2019) 最高法民申 3906 、3907 号吉安恒康航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恒通海船务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当中 ,恒通海船务有限公司与吉安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 ,恒通海公司委 托吉安公司从深圳运输散装玉米至湛江。吉安公司“ 吉安顺”轮到达湛江后, 遭遇台风“ 彩虹” ,船舶走锚 ,海水和雨水从舱盖的缝隙处流入舱内 ,货物 受损 ,恒通海公司请求吉安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吉安公司辩称货物损失系由于不可抗力所导致 ,并反诉恒通海公司要求赔偿船体损失。

两审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均认为 , 台风“ 彩虹” 来临前两天 , 中 央气象台、广东海事局网站已经进行预报, 此后仍不断对台风强度和路径予 以修正 。货损发生前 ,“ 吉安顺”轮还接到防台指令不得锚泊 。吉安公司作 为专业航运企业 ,通过预报和指令就应当预见台风的到来 ,并且采取措施避免台风损害 , 台风对其来说 ,不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以免责。

综上 ,法院对于不可抗力的判断并非辨别其是否为自然灾害 ,而是根 据不可抗力三要件理论来判断 ,不构成的不得免责 。值得一提的是 ,在现 代气象技术加持的今天 , 台风 、冰雹 、洪水等部分自然灾害是可以被预见的 ,这对航运实务来说是值得庆幸的。

 

亟待变革的印度“贵族职业 ”

--- 印度法律服务行业自由化进程初探

李琼嘉

 

 

作者简介:李琼嘉先生现任丰巢科技法务部负责人,负责 丰巢的诉讼争议、企业合规、公司事务、知识产权、数据合规、投融法务共六个专业板块的管理工作。

李琼嘉先生任中国快递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 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是广东省千名企业知识产权高管人 才,国际信息科学考试协会认证数据保护官(EXIN-DPO), 曽获得 2023 年 ALB China 十五佳总法律顾问、2021-2022  年度 CBLJ 商法杂志企业法务大奖优秀法务奖,并带领团 队获得 2022 ALB China 十五佳新经济法务团队奖,2021 &2022 年度 WELEGAL 法务合规榜卓越法务/合规团队。

印度“高富帅 ”斋普尔第 303 代国王辛格在 Airbnb 上以 8000 美金出租其宫 殿的一个套房成为热点。1    印度目前除了仍在世袭的地方藩王以外,有一个职业 一直被视为“贵族职业 Noble Profession ”,那就是法律职业。

法律职业在印度被认为是服务而非商业,而律师在印度被认为是宪法的维护者,是现代法律制度的监护人。在印度全国范围内约有 140 万注册律师,是世界 上拥有执业律师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2   截至 2018 年 3 月,印度法律市场规模 约为 13 亿美元(840 亿卢比),其中约 4 亿美元属于诉讼及仲裁等“ 争议类的法  律工作” 。3

 

一、印度法律服务历史

印度最早的法律职业能追溯到 18 世纪。英国殖民政府于 1774 年在加尔各答 建立了印度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 。最高法院有权在其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批  准,接纳和招募律师” 4 。 1879 年颁布的《法律执业者法 Legal Practitioners Act》,进一步巩固和修订与律师有关的法律规定。这使辩护律师有权在任何高等法院中 参与诉讼,并在所有的下级法院中执业。5

印度独立后,虽然采用联邦制,但是国家宪法影响下有了统一的法律执业资 格体系。1961 年的《律师法 Advocates Act》6   及 1975 年《印度律师协会规则 Bar Council ofIndia Rules》整合统一了印度关于律所的法律规定。该法规定了律师行 业最高机构为印度律师协会 Bar Council of India (BCI),以及其下属机构为各邦律师协会 State Bar Councils 及全印度律师协会 All-India Bar。

 

印度律师协会由主席和副主席领导,主席和副主席从理事会成员中选出,任 期两年。印度的每个邦都有一个邦律师协会。每个邦的律师协会根据其注册律师 数量决定不同数量的协会理事成员。如果注册律师人数不超过五千人,则邦律师 协会应由十五名理事成员组成。如果注册律师人数超过五千但不超过一万,则该 协会的理事成员人数应为二十名成员。如果注册律师人数超过一万人,则协会理 事人数应为二十五人。7   每个州律师协会均由主席领导,并由副主席和秘书协助。

 

二、大律师与律师事务所

印度的诉讼律师分为两种:大律师 Senior Advocates 及普通律师 Advocates。

如果印度最高法院或任何一个高等法院认为某律师的执业经验及辩护能力达到 一定水平,可以指定该名律师为“大律师 Senior Advocate ”。8   在司法实践中, 大约只有不到 1%的律师能够被授予“大律师 ”称号。

 

大律师在法院中享有一些特权,但是执业也受到一些限制。由一个法院指定 的大律师在印度其他法院也同样被视为大律师。只有大律师才能拥有印度律师协 会的“综合年资表 combined seniority roll”。但是大律师不能在没有普通律师在场 的情况下出庭。大律师也被禁止起草诉状及其他诉讼文书、或获取证据。大律师 不能直接接受客户的委托,只能接受普通律师的委托。9   这些限制主要是为了增 加年轻律师的实践机会,并使大律师能够将时间用于学术研究上。

 

律师事务所是印度法律行业中也是不可或缺的。在 1947 年印度独立之前, 律所仅在孟买,加尔各答和马德拉斯(金奈)等大城市开设办公室。但随着经济发展,现在印度几乎每个城市都有律师事务所。根据欧睿国际统计,截止 2012 年印度共有 29 万家律所,其中 97%的律所雇员人数仅为 1 至 9 人。10

 

三、法律服务限制及行业开放

印度一直希望把自己打造成为一个适宜投资的国家,并积极推动本国的制造 及服务业的发展。对于印度这个有健全法律框架的国家,法律服务行业的开放将有利于促进外商直接投资的进一步发展,也是改革呼声最高的行业之一。

 

印度法律服务行业相对其他服务行业而言还比较保守。一方面对内,行业协 会对于印度本土注册律师有着诸多的执业限制,另一方面对外,印度并未允许外 国律所或律师在印度执业或开办代表处。虽然印度是关贸总协定(GATT)的签 署国,也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但是印度并未对外开放其法律服务行 业。印度 1961 年律师法规定,仅有印度公民可以成为律师 Advocate ,且仅有律师可以从事法律服务 Practice of law 。 目前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限制包括:

a.  律所或律师不能打广告,或者做市场化的宣传;

b.  律师不能与其他非律师机构分享其收益或者利润;

c.  律师不能提供提供财务或税务服务,同样的,注册会计师业禁止提供法律服务;

d.  如果印度律师加入外国律所,需放弃其在印度的法律执业资格;

e.  律师不能进行风险代理,或者收取胜诉酬劳 Contingency Fee。

 

1.  法院判例

1994 年,印度储备银行(RBI)向三家外国律师事务所授予了特殊许可,允 许其在印度设立“联络办公室 Liaison Office ”。后来,律师集体对印度储备银行、 印度律师协会(BCI)及这三家公司提起诉讼,理由是印度储备银行无权授予此 类许可,而印度律师协会未能保护律师行业。11   孟买高院同意原告对印度律师  法的解释,即任何形式的法律工作都仅能由印度律师从事。该论点同时也符合印 度储备银行和印度律师协会的观点,因为它们都不赞成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印度执业。

 

但是,印度律师法仅与印度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或印度任何其他法院执业的辩护律师有关,当时该法案并未明确适用于非诉讼事项。因此有外国公司绕开了这些限制,并继续通过在新加坡和伦敦的分支机构为在印度的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直到2010 年一位名叫AK Balaji 的印度律师向法院其提了一项公共利益集体诉讼  (P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12

 

2012 年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对该公益诉讼进行了回应,并采取了更为自由的态度。法院认为外国律师可以偶尔在印度采取“ 飞进飞出 Fly in, Fly out” 的方式进 行执业。同时,2019 年 3 月这项裁决也已得到印度最高法院的认可。13    因此, 外国律师准许就外国法律提供意见并参与国际仲裁。

 

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事件。2015 年印度律师事务所协会(SILF)向德里律 师协会(BCD)投诉,要求禁止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安永、普华永道、毕马威) 在印度提供法律服务。德里律师协会已要求四大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务,并要求 他们提供所有为其工作的律师名单。14

 

2.  执业范围

总结上述判决及司法实践, 目前印度允许的外国律所/律师提供服务的范围或限制包括:

1)外国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在诉讼或非诉讼方面在印度“从事法律职业practice the profession of law”;

2)任何外国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可以就其外国法律,或他们自己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际法问题,向其印度客户提供法律咨询;

3)外国律师允许在“ 飞进飞出 Fly in, Fly out” 的基础上临时访问印度,为客户提供与外国法律相关的法律服务;

4)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参与国际商业合同引起的争议的仲裁程序;

5)业务流程外包公司(Business process outsourcing BPO)提供广泛的定制 集成服务,包括文字处理,秘书支持,转录服务,校对服务等,不在印度律师法和印度律师协会条例的管辖范围之内。

 

3.  政府努力

印度现任政府已表达了向外国同行开放印度法律市场的强烈意愿。莫迪政府已于 2015 年 2 月开始与印度律师协会进行谈判,以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印度法律界。他们提出了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印度律师协会于 2016 年起草了《关于外国律师在印度登记及管理规则》,允许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入印度。15  2018 年最高法院就外国律师执业问题的进行裁定后,印度政府采取了更为积极措施,以促进与印度律师协会的对话,制定出更为具体的规则和准则。

 

4.  比较中国

中国于 2001 年 12 月 11  日加入世贸组织。作为加入承诺的一部分,中国同 意逐步向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服务市场,法律服务是中国承诺时间表中最早出 现的服务。在开放之前,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专业尚未达到足以让外国投资者 和贸易伙伴信任的成熟水平,因此外国法律服务是对中国法律专业人士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必要补充。

 

根据 2001 年颁布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 15 条规定, 外国律所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16

 

1)向当事人提供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

2)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

3)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

4)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虽然中国允许外国律所在中国设立办事处,但还是明文禁止外国律师直接从事中国法律事务。

 

5.  未来展望

由于印度原本专业从业资格壁垒,加之对于本土行业的信心不足及对自由化 的恐惧,印度律师行业的各类协会依旧抵制法律服务行业的对外开放。但是从历史上看,自由化一直对印度有利,这在也很有可能在印度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发生。

 

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导致竞争加剧,进而导致印度法律体系和法律专业的进一步发展。国际级别的竞争将加快经济发展的步伐,并将提高印度法律服务的能 力和质量。同时,印度律师也将有机会参与国际化业务。开放的法律市场将为印 度律师增加就业机会,并提供更好薪资和工作条件。另一方面,客户也将应为行 业的充分竞争从中受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实际上是符合所有人利益的。

 

在印度任何行业的变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除了政府积极努力的推动变革以 外,行业协会、立法执法机关及从业人员都需要作出各自的努力,走出舒适圈,拥抱全球化进程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深圳市涉外律师/涉外法治服务团人员展示

 

 

 

刘珊珊 律师

广东守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擅长领域:专注刑事辩护和刑事非诉业务,具有丰 富的办案经验,深入研究经济犯罪、走私犯罪、涉外犯罪等领域

执业资格:中国执业律师资格

联系电话:+86 0755-8388 2288

 

 

 

社会兼职及荣誉

 

广东省律师协会经济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过往业绩

刘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上百宗刑事案件,其中有多起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典案例有: 涉案金额上百亿的重大非法集资案、某知名通讯公司高管职务侵占案、某内幕交 易案、某重大合同诈骗案不起诉、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起诉案、多起重大走私案等。

 

 

 

 

陈秀盈 律师

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

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

擅长领域:涉外投融资、并购、债券发行、私募

基金、上市及新三板

执业资格:中国执业律师资格

电  话:+86 138 2526 6845

微信号:chen_xiuying

 

 

社会兼职及荣誉

曼彻斯特大学中国校友会广东分会会长

最高检察院第六、第七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

深圳律协第十一届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第三届汕尾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深圳市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理事

西丽湖人才中心专家顾问

被律师协会评为“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深圳市涉外律师新锐人才 ”;

被汤森路透·亚洲法律杂志评为“2022 ALB CHINA 华南地区律师新星 ”。

 

 

过往业绩

陈律师执业期间为多个中国内地企业的海外并购、海外投资、海外融资项目提供 交易方案设计、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设计、交易谈判、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代表性的业绩有:

1.  为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赴美纽交所主板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2.  为境内某投资公司收购帕劳共和国当地最大的通讯企业Palau.WiFi.Inc 提供法律服务;

3.  为境内某实业有限公司反向并购美国纳斯达克板块上市公司并进行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

4. 为境内某著名高校旗下基金管理公司广东某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境外某  新材料公司(子公司分布于美国、荷兰、 日本、台湾、香港、开曼等地)提供法律服务;

5. 为亚洲万里通、菲尼萨光电、奥蒂玛、莱尔德科技等境外客户或外商公司提供

常年法律服务或专项法律服务。


 

 

 

李龙飞 律师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擅长领域:深耕知识产权领域,同时具备律师、专利 代理师资格,具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产权诉讼 代理经验,擅长处理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无效及专利确权行政诉讼,代理案件多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级人民法院 10 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及 50 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深圳律协年度10 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执业资格:中国执业律师资格

电话:+86 135 3049 2013

邮箱:li.longfei@ghlawyer.net

 

 

社会兼职及荣誉

广东省、深圳市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

深圳市涉外法治服务团成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

长沙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海外维权援助专家

 

 

过往业绩

. 代理深圳某公司“锂电池保护芯片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诉讼案件入选  2020 年中国法院 10 大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入选 2020 年最高人 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10 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 权法庭),入选深圳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 法院)。

. 代理深圳某有限公司诉张某某、上海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 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入选 2019 年中国法院 50 件典型 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入选 2019 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入选 2019 年度深圳律师承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律师协会)。

. 代理深圳某公司与广东某公司围网连接件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案入选 2022 年度深圳律师承办专利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律师协会)。

. 代理汕头某公司与余某手机支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入选 2021 年度深圳律 师承办专利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律师协会)。

. 代理王某“艾灸器 ”专利侵权纠纷抗诉再审案件入选 2020 年度深圳律师承 办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深圳市律师协会)。

. 代理深圳某公司与韩国人朴某某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入选知产力发布 2018-2019 年度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代理机构专利民事榜的代表案例。

 

 

主要著述

. 《聚丙烯酸类高吸水性树脂专利技术发展》,《广州化学》期刊,2015 年 6 月

. 《浅析存在撰写错误的权利要求的解释》,2014 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年会第五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

. 《浅谈企业专利申请质量的提高》,2013 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 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