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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出台专门反家暴条例 首开先河将经济伤害纳入家庭暴力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年8月19日 作者: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力

    家庭暴力已成为各界高度关注的社会现象。目前,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而有着特区立法权的广东省深圳市,急需出台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条例。

  在17日举行的深圳反家庭暴力立法研讨会上,来自北京、广州、香港、深圳等地的专家学者围绕深圳市妇女联合会起草的《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草案)》进行了热烈讨论。草案中有关家庭暴力对象的界定等问题成为争论焦点。

  条例已列入人大立法计划

  《法制日报》记者从研讨会上了解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已将《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在我国,反家暴立法从2001年修改婚姻法首次写入“禁止家庭暴力”开始,到今天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工作规划,已经走过了十多个年头。而反家暴专门立法是从地方开始的:2000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全国第一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截至目前已有29个省区市出台了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90余个地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文件。

  根据今年深圳市妇联与深圳大学法学院社会系联合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55.5%的家庭曾出现过暴力行为。而根据立法调研数据,有高达九成的市民赞成深圳市进行反家暴立法。因而,及时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反家庭暴力条例》不仅符合广大市民的愿望,更是深圳建设文明城市、法治城市的需要。

  据介绍,深圳反家暴条例草案不同于其他地方性家暴法规的分散立法,而是从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等多方面考量后的专门立法,是一部涵盖面广、操作性强、多方参与的法规。

  将经济伤害纳入家暴范围

  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如何作出准确界定,是条例草案的立法难点之一。

  草案规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性、经济等方面的伤害行为。同时,草案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家庭暴力范围进行了清晰界定。在家庭暴力防护中心接受的大量家暴投诉中,常常遇到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实施经济控制的行为,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因而草案首开先河将经济伤害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围。

  对于家庭成员的界定,既包含了配偶,也包含了亲属中的老人和小孩以及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员,而对于同居、前配偶关系等争议较大的身份成员,并未纳入草案。

  将多方参与防治家庭暴力

  记者注意到,草案对于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涵盖了行政干预、社会干预、司法干预等方方面面。

  草案明确了政府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等行政部门的职责,要求其建立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机制来应对家暴行为,并详细列举了公安机关对家暴行为的处理;同时清晰列出了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等社会力量的职责,利用社会力量防治家庭暴力;草案还规定了法院、检察院等司法干预,例如设立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庭等。

  此外,在对受害人的救济上,草案提出,设立家庭暴力庇护所,可以由各区政府主办,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专业家庭暴力防护机构进行管理和服务,也可以直接由政府设立。同时对家庭暴力庇护所的职能、人身安全保护令、监护权的变更等作了明确规定。

  各界为家暴立法建言献策

  研讨会上,参会代表们对条例的制定及实施进行了广泛热议,并积极建言献策。

  对于同居、恋爱关系或前配偶、前伴侣之间的暴力是否为调整对象存在的争议,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建议,深圳的立法可以有超前意识,将反家暴的调整范围扩大,除包括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外,还包括同居关系和已经离异的前配偶关系。

  由于多数受害者隐忍的态度或没有及时报案和诊断伤情,导致家庭暴力存在取证难、证据认定难的问题,也使得检察机关往往陷入为难的尴尬境地。为此,检察机关建议成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或者当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下,受害者不需要公安机关开具委托书就可以要求伤情鉴定。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易松国认为,家暴由于具有隐蔽性,收集证据难度大,部分专家学者建议将家庭暴力举证责任倒置,但这一做法与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不符,因此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依然存在空白,类似的情况还有人身保护令的使用问题等。

  在对受害人救济方面,草案规定,受害人在家庭暴力庇护所所需要的费用由施暴者承担,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而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对此,有专家顾虑,家暴举证复杂且艰难,如果一些人故意将自己打伤,到医院诊断作为证据,是否会被误判为家暴。双方不离婚的,还涉及如何区别夫妻共同财产及施暴者财产分别处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