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人员违规代理案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作者:纪律部 责任编辑:刘娟
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20日,投诉人陈某投诉广东WD律师事务所朱某、郑某律师、刘某实习人员、朱某律师助理在代理投诉人与与丁某、孙某、高某、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一系列诉讼案件中制造虚假诉讼,存在违规代理,违反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律协调查处理。
二、本会查明的事实
投诉人所称的四个案件,虽然案由不同,但是争议标的性质相同,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四个案件的代理人及案件情况分别为:
1、原告丁某诉被告孙某、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中,丁某以公民身份代理原告丁某,原广东FD律师事务所郑某、朱某律师代理被告孙某一方。该案原告为被告孙某的母亲、陈某的岳母。一审判决孙某、陈某向丁某偿还借款276万元及利息。陈某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原广东FD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刘某在实习期间以公民身份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广东WD律师事务所郑某律师代理原审被告孙某。
2、原告陈某诉被告孙某、丁某、高某、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一案
原广东FD律师事务所郑某律师代理孙某一方,原广东FD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刘某在实习期间以居民身份代理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某)一方。
3、高某诉孙某、陈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和丁某诉孙某、陈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一审中,广东WD律师事务所郑某律师代理高某和丁某。 一审判决后,孙某对两案分别提起了上诉。刘某在实习期满后领取执业证前在孙某上述两个诉讼案件二审中代理上诉方孙某,后孙某撤诉。就该两案代理,刘某提交了委托人孙某未付费的声明。
本会还查明:广东WD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12月5日,被投诉人刘某律师以公民身份代理时,其为广东FD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指导律师为林某,被投诉人刘某律师在2012年案件中以公民身份代理时,其正在申办律师执业证,执业机构为广东WD律师事务所。
三、本会认为
( 1 )朱某以公民身份代理原告丁某诉被告孙某、陈某借款合同一 案,立案时间为2011年7月12日,而广东WD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 12月,晚于朱某代理诉讼的开始时间。另外,没有证据显示朱某的代理行为是受WD所的指派,因此本会认为朱某的代理行为与WD所没有关系,投诉人的该项投诉不成立。
( 2 )在 (2011 )深某法民一初字第***号案件中,虽然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查明了某提交的证据虚假、孙某配合承认,但是该裁定书是发 回重审,而非终审判决。另外,有虚假诉讼之嫌疑的是当地人丁某和孙 某,朱某、郑某只是代理人,并没有证据显示当事人的虚假诉讼行为是 由代理人指使的。因此,就现有证据材料,本会无法认定朱某、郑某的 行为违规。
(3)在高某、丁某委托郑某代理其二人诉孙某、陈某股权转让纠 纷二案中,郑某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已经向委托人声明有关利益冲突, 委托人还是坚持委托,因此,郑某律师的行为不构成违规。
(4 )被投诉人刘某在实习期间以公民身份代理诉讼,违反了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因被投诉人刘某在实习期间违规,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发布的《深圳市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实习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将另行处理。
四、处分结论
被投诉人广东WD律师事务所、朱某、郑某律师不构成执业违规,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投诉不成立。被投诉人刘某构成违规,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细则》第五条第十四项的规定,对被投诉人刘某给予“训诚”处分。
五、案例评析
实习人员是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本市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在实习期间,按相关规定实习人员不得单独出庭,不得独自承办律师业务或以其他身份承揽法律事务或以其他身份承办刑事辩护,民事、行政案件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代理文书以及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