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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律师社交媒体使用指南

来源:2014年1月3日《人民法院报》第8版 发布时间:2014年1月7日 作者: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葛 峰 编 译


    新媒体时代,接触并使用社交媒体的法律职业人士和机构,尤其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为帮助律师及律所更好地认识社交媒体,在不违反职业伦理规范的前提下,适当有益地使用社交媒体,20111220日,英国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发布了旨在介绍社交媒体特点,并就其使用提供建议的执业参考(Practice Note)。现编译如下,以供参考。

    1简介

    1.1 适用范围

    所有有意使用或正在使用社交媒体的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1.2 制定背景

    社交媒体正在迅猛发展并变得日益流行。对法律职业人士而言,想要善用其所展现的机遇,跟进了解这一领域的最新资讯至关重要。

    使用社交媒体的客户越来越多。相应的,客户们会产生一种期待——法律职业人士也应当将社交媒体的应用提上日程。

    社交媒体上的互动有利于法律职业人士与客户及其他职业人士之间的交往。例如,法律职业人士可以从使用法律服务的客户那里得到直观和即时的反馈意见,并通过社交媒体接触更多的法律资讯或资源。

    社交媒体还可在网络上为法律职业人士提供更多的机遇,打破职业的地域壁垒。例如,在国际知名的社交网站LinkedeIn上建立个人档案,便可使全世界接触到你的个人资料。

    最后,法律职业人士可以在公共空间里张贴主帖或跟帖评论,从而参与讨论,分享观点和职业经验。

    凡事有利必有弊。益处之外,人们已经意识到使用社交媒体的潜在风险。参与社交媒体互动的法律职业人士对此应当有个基本的认识——社交媒体的个性化应用与专业化使用之间,存在着潜在而模糊的边界,在网络环境之中,专业行为所需遵循的伦理职责依然适用。

    制定本参考的目的在于:促进职业人士更好地认识社交媒体,以及为正在使用或考虑是否使用社交媒体的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指引。

    1.3 法律地位

    本参考系事务律师协会基于会员的使用和获益而签发,代表了事务律师协会对律师在特定领域的良好执业行为的赞同。参考并非评价律师执业行为的唯一标准,也并不要求执业律师完全遵从。但是,遵循参考将会使律师易于向监管机构就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说明。

    本参考并非法律意见,也绝非为律师执业的不端行为或律师提供的不当法律服务提供辩护意见。事务律师协会已尽力确保该参考准确、最新和实用,不承担与本参考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2什么是社交媒体

    社交媒体,是能够将联系交流转化为互动参与对话的移动网络技术。社交媒体有很多类别,可吸引具有不同需求的特定用户参与使用。它包括:

    网络论坛与网络评论空间。例如,英国广播公司(BBC)的“我有话说”(Have Your Say);

    社交网络。例如,FacebookLinkedIn以及Legal OnRamp

    视频及相片分享网站。例如,FlickrYouTube

    博客。包括合作博客和个人博客;

    微博。例如,Twitter

    网络论坛及讨论版。例如,Yahoo!Group Google Group

    允许协作信息并分享的维基站点。例如,维基百科;

    其他允许个人或公司用户使用,具有简易信息发布工具的网站。

    更适合公司或个人商业需求的其他社交媒体。此类社交媒体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本参考的第4部分——在线社交网络。

    3伦理职责

    网络上,律师在线下所应遵循的职业伦理依然适用。

    你必须确保自己在参与社交媒体互动之前,以及线上互动的整个过程都遵守律师监管局(The 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手册(SRA Handbook)中的相关原则。对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个人和律师事务所而言,这些原则包含了他们所需遵循的,最为重要的职业伦理要求和专业标准。

    3.1 参考所涉原则与《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SRA Code of Conduct 2011)》

    就其属性而言,社交媒体会对执业律师的核心职责构成挑战。当律师个人参与社交媒体互动时,《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中以下原则最有可能经受考验:

    原则2——你必须品行正直。对律师而言,作为客户信赖的法律意见或建议的提供者,品行正直至关重要。律师应当在与客户、法庭、其他律师以及公众的专业交往中坚持这一原则。

    原则3——你不得使自己的独立性受到损害。“独立”意味着律师个人和律师所在律所的独立,这并不仅指你能给予客户独立的法律建议。你应当避免出现可能使你的独立性面临危险的情形。

    原则6——你必须以保持社会公众给予你及你的法律服务信任的方式行事。社会公众应该能对你予以信任。执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会损害这种信任的行为,将不仅仅会给你带来损害,也将会给整个法律职业服务社会的能力带来损害。

    在这些原则之外,当你使用社交媒体时,必须考虑《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的有关规定,尤其是注意第一章“客户关注”,第四章“保密与信息披露”,第八章“公开信息”,以及第十一章“与第三方关系”的内容。

    3.2 事务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3.2.1 以前或当下的在线交往关系

    如果你是借由社交媒体与客户之间形成第一次业务往来,那么,你没有理由中止这种联系。

    然而,如果你继续与客户之间的在线联系,或与之形成一种在线交往的关系,你就应当注意自己是否可能违反了律师监管局所要求的若干原则。

    举例而言,客户通过LinkedIn与你联系,你成为了客户的网络联系人。此时,你就必须考虑《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第四章“保密与信息披露”中的有关内容,考虑你成为客户LinkedIn的网络联系人的情况,是否公开了你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导致你违反本章的有关规定。与此同时,你也应当考虑第一章“客户关注”的有关内容,即通过社交媒体与客户联系的情况,是否会影响自己履行向客户提供适当服务的职责。

    3.2.2 没有在线交往关系

    即使你没有通过社交媒体与客户交往,你也应当考虑这样一个事实:你使用博客或微博等社交媒体,可能会在不经意间对你向客户所承担的专业职责产生影响。

    举例而言,如果你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评论了某条微博,可能会在无意中披露你正在为某位客户工作的消息,这会违反第四章“保密与信息披露”的规定,即“除非披露信息是法律所要求或许可的,或是经过客户同意的,你必须保守客户事务的秘密。”

    3.3 发布评论及意见

    与参与辩论相同,使用社交媒体的一个好处是,专业人士能够在网络互动中分享经验,交流观点。与其他更加传统的交流方式不同,社交媒体能够使国内或国际间的专业人士易于互动。这种互动参与的内容,通常会包括法律职业中的热点议题、事件及法律职业的发展。

    然而,个人用户可能会发布内容涉及客户、自己所代理的案件和其他法律职业人士的评论。你应当考虑到,这种做法可能会使你违反《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中客户关注,保密、利益冲突以及公开案件信息的有关规定,故而,你应当谨言慎行。

    举例而言,你可能参与一起诉讼案件的一般性讨论,并贴出过往经历的评论文字,披露你曾经代理过的某起案件信息,这会违反客户事务保密原则。

    在斟酌是否发布此种性质的评论或观点时,你应当考虑到,即使你没有触犯《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有关保密、利益冲突和公开信息方面的有关规定,你也有可能违反了原则2——你必须品行正直。品行正直是执业律师最重要的品质,你必须在所有的职业活动中一以贯之。你应当反复思量,评论内容会对你和你所处律所形象产生怎样的影响,以及对你的个人声誉造成何种潜在的影响。

    举例而言,你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与其他法律职业人士有关的评论,打算将此评论发给一个人,但实际上,这一评论回复给了所有与该网站有联系的用户。你并无意图将评论公之于众,但你的评论意见已经公开。你也必须考虑这一事实,上述涉及他人的评论和观点,可能会影响公众对法律职业的信任和信心,因此,你可能会违反原则6

    法律职业人士的错位言论,不仅可能毁损个人声誉,还可能对整个法律职业产生更深远的消极影响。举例而言,你可能会在社交媒体上匿名发表与客户有关的评论,或是对某起案件的个人看法。最终,这些评论或看法可能会被媒体发现并进行报道。

    4在线社交网络

    社交网站允许使用者通过建立个人档案,张贴评论意见,加入不同网络社区,添加朋友的方式,与其他使用者进行线上联系或产生交往关系。

    4.1 个人用户与专业用户

    社交网站可被用来从事个性化或专业化的使用。当个人使用者肩负专业职责时,个人化与专业化使用之间的界限往往并不清晰。

    你必须对此进行适当的考虑。因为,无论线上线下,你的行为都要遵从相同的职业伦理规范。对你而言,个人化使用与专业化使用的区别不被混淆,为自己的线上活动选择最适合的社交媒体十分重要。

    甚至,当你为个人目的使用社交媒体时,你应当考虑自己的线上活动已被网络所显示和记录,在不久的将来,你的网络言行会被别的律师或客户所知悉。

    你应当意识到,你和网络联系人或朋友分享的消息,或是他们所贴出的与你有关的信息,可能会被你预想范围之外的更多听众所接触到。

    上述情形会引起多种后果,并对你产生潜在的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例如,在一次工作面试中,你可能会被问及自己的过去,或是你曾经对某事所持有的意见或观点,潜在的雇主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在网络上搜索你的名字,获得相关信息进行印证。这会导致两种后果:一种是,你展示了与你所申请职位有关的或是被视为长处的经验和经历,并对你应聘产生积极影响。另一种是,雇主认为,你的过往言论或观点与你所申请的职位并不相符。

    你应当定期检查个人账户内容,这将帮助你及时移除你认为会给你带来消极影响,或令你自己感到不安的言论。

    4.2  LinkedIn和Twitter

    LinkedIn和Twitter是职业人士广泛使用并认可的社交网站。

    LinkedIn定位于商业交往,主要为专业人士使用。它允许使用者创建专业化的用户档案,建立并保持彼此之间的专业联系,作为商业交往工具使用,是拥有1.2亿会员的全球化网站。

    Twitter是一个在线社交网站,其微博服务可以使用户发送和阅读字符数较少的信息。你可在Twitter网站上找到商业使用的指导意见。

    4.3 Facebook、YouTubeFlickr

    其他著名的社交网站,如FacebookYouTubeFlickr更适合个人使用,对商业活动的帮助很有限。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你该忽略这些网站。例如,你可以用YouTube发布商业宣传视频。更确切地说,你应当小心谨慎地使用此类社交媒体。例如,你在Facebook上与客户成为好友,你就应当考虑网络好友关系会不会影响你的伦理职责(参见本参考3.2)。

    4.4 专业的商业社交网站

    网络上有大量门类齐全的专业商业网站,可提供商业联络服务,促进商业合作关系。其中包括BiznikFocus。然而,基于管理公司社交媒体账户使用的目的,你应当对账户进行适当的系统设置并制定使用规范(参见本参考第六部分,设置社交媒体的使用政策)。

    4.5 隐私设置

    如果你有意使用社交网站,应当审查其隐私设置功能,确保其设置可使你自主控制账号,并能够对有可能接触到你个人信息的人员范围予以限制。

    然而,你应当意识到,进行了隐私设置并不必然意味着你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会受到保护。有些网站的信息是对公众完全开放的。TwitterFacebook都有隐私设置选项,并提供有操作说明。但是,它们的默认设置允许用户联系人之外的其他人分享某些信息。因此,作为使用者,你应当积极地对自己账户的隐私设置进行调整。

    4.6 律所内使用社交媒体

    律所内使用社交媒体,既是员工间交流的有效方式,也是促进业务学习与发展的有效方法。例如,合作参与的网络论坛或博客可以引领工作创新,激励员工士气。

    5使用社交媒体的利弊

    很多与使用社交媒体有关的利弊,已为人们所关注。下面,本参考将列举一些会给你和你的职业带来重要影响的,社交媒体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最为显著的利弊。

    5.1 益处

    5.1.1 网络档案

    使用社交媒体可以提升你和你所在律所的声望和公众认知度。

    社交媒体给你提供了自行决定你和你的律所的哪些信息,可以供公众在线获取的机会。你无需依赖第三方行事,例如,你不用再依靠新闻报道发布信息。

    你可以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取舍,着力于宣传自己的执业领域。

    5.1.2 与客户交往

    你无法估算使用社交媒体所带来的利益。但是你应当牢记,有些客户可能会期望,在将来通过社交媒体与你联系。

    有些客户可能将社交媒体,而非邮件,作为主要的交流方式。客户越来越多地依赖社交媒体进行交流,相应的,他们会对律师及律所产生期待——希望能在接受法律服务时,通过社交媒体与律师进行交流。

    5.1.3 交往空间

    社交媒体可以突破人与人交流之间的地域界限,故而,它可给予使用人接触更广更多人脉的机会,这是其他更加传统的交流方式无法做到的。

    5.1.4 市场交易与商业广告

    社交媒体能够成为推销你自己和律所的有效工具。举例而言,社交网站的商业广告能够传播至极其广阔的受众。

    你应当注意《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第八章的有关要求,即律师及律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自己充分地公开有关信息,避免对客户产生误导,客户能在信息充足的情况下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法律服务。你必须保证自己遵守了有关规定或者是自愿条款。

    5.1.5 费用

    建立社交媒体账户,与客户及其他专业人士进行业务联系,费用相对低廉。然而,你需要将其视作需要花费时间打理的日常工作之一,保持账户处于活跃状态。

    5.2 风险

    正如本参考第2部分——什么是社交媒体——所介绍的一样,网络上有很多不同类型的社交媒体,可为不同需求的使用者提供多种服务。因此,可供法律职业人士使用的社交媒体种类很多。

    尽管有关社交媒体个人使用与专业使用的若干区别,本参考已做过一些讨论,你仍需牢记下面所列出的特定风险。

    5.2.1 诽谤

    有关诽谤的法律允许个人在认为名誉已经或有可能被他人言论所毁损的情况下,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或依法阻止他人发布此类言论。社交媒体上的言论属于诽谤法规制的对象。你可能需要在设置账户时考虑到这一点(参见本参考第6部分的内容)。

    5.2.2 保密

    人们已经注意到,社交媒体的互动会对《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第四章“保密与信息披露”中的有关要求构成挑战。

    “除非披露信息是法律所要求或许可的,或是经过客户同意的,你必须保守客户事务的秘密。”如同上述一些例子所描述的那样,使用社交媒体,会使你置身于无意中披露秘密信息的危险之中。

    此外,你必须确保自己退出了账户,特别是在你和同事共用一台电脑的情况下,就更需留意这一点。在保持登录的状态下,你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其他使用者看到,甚至在你关掉电脑或是退出浏览器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5.2.3 控制发布内容

    你应当对你所发布的网络信息会被谁使用,以及被他人以何种方式使用有所考虑。你几乎无力控制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

    5.2.3.1 删除账户信息

    当前人们正在热议有关社交媒体上的信息能否被完全删除的问题。想要移除已发布的信息,特别是在该信息是由第三方提供的情况下,并不容易。这就是Facebook存在争议的地方。

    目前,TwitterFacebook都有如下声明:

    Twitter:“你也可以永久地删除自己的Twitter账户。如果你按照本说明行事,你的账户将被注销并进入删除程序……30天后,我们将开始从系统里删除你的账户,这将需要一周时间。”

    Facebook:“你所删除的账户将会被Facebook永久删除。一般而言,删除账户需要一个月的时间,但是,有些信息可能依然会处于备份状态达90天之久。如果你确信自己不再使用该账户,删除即可。详情请参阅有关删除账户的说明。”

    5.2.3.2 信息披露

    社交媒体上的大多数信息都将被公之于众,但也有一些信息不会被公开(例如,被用户设置为不公开的信息,或是仅有特定用户才能浏览的信息)。你应当考虑,相关信息可能会为诉讼中的任意一方作为证据使用。

    6设置使用政策

    6.1 设置使用政策的目的

    使用社交媒体需要有所计划,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对账号进行适当的设置。依据你自身的业务需求,账号的设置方式很多,但是基本上来说,你应当制定社交媒体的使用标准及使用指引。设置使用政策的目的应当是:

    对律所及客户而言,使用社交媒体有何价值;确保员工能够意识到适当地使用标准和程序,使用最适合的社交媒体;避免不适当地使用社交媒体,保全律所的声誉。

    对规模较小的律所而言,你可能不需要制定书面政策。然而,你应当注意下列内容,并考虑选任专人负责监管律所内的社交媒体使用。

6.2 政策设置所应包括的内容

在规划社交媒体的使用政策时,你可能希望考虑以下几点:

    行动计划:使用社交媒体将会给律所的工作带来怎样的支持。

    使用指引:划定能够在社交媒体上进行讨论或许可评论的内容范围,以避免对个人及律所的声誉产生潜在的损害。

    免责声明:说明雇员的言论仅代表个人而非雇主。

    账户管理:谁来管理律所账户的政策设置,并确保政策得到遵守和执行。

    目标责任:谁来监管社交媒体的使用,负责处理与之相关的日常行政事务?以及,谁有能力参与律所内的社交媒体互动?这包括:

    谁来掌握网络联系人的资料?如果你负责管理律所的社交媒体账户,那么将由律所掌控页面内容并掌握联系人资料,你只能掌握你个人主页上的联系人资料。

    使用社交媒体时,登记工作邮箱还是个人邮箱更合适?这将视情况而定。举例而言,如果你在LinkedIn上建立了个人档案,那么,使用个人邮件地址可能会更好,当你更换雇主时,原有联系不会受到影响。如果你是在推广业务,使用工作邮箱更合适。

    遵守规定:你将如何确保自己的社交媒体活动遵守《2011年事务律师行为守则》的相关规定?

    保守秘密:你的律所将如何确保在使用社交媒体的过程中保守业务秘密?

    言论一致:你的律所将如何确保在不同的社交媒体账户上发布的信息和发起的讨论内容一致?你也可能希望确保律所在社交媒体上的表现与律所的品牌指引相符。

    7创建社交媒体账户

    律所或律师在创建社交媒体账户时,应考虑以下事项:

    目标:开通账户的目的是什么?如何使创建的账户与律所的战略目标相适合?

    受众及形式:目标受众是谁?目标受众是特定群体还是更广泛的受众?确定目标群体以后,使用哪个社交媒体?考虑不在目标受众之列的群体,以及潜在的缺乏信息掌控力的问题。

    账户管理:谁来负责社交媒体互动?个人使用者在其中的角色是什么?你应当考虑社交媒体互动的内容是什么?与账户相关的日常行政事务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