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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1日 作者:张晓燕 责任编辑:刘峰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有关“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要求,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2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司法部《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8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436号)、《广东省物价局 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二、严格收费程序。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律师事务所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所有律师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律师承办业务,要严格执行由律师事务所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的要求,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私自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物价局 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律师服务费和办案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的规定,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强化办案费收取工作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统称“办案费”),可以预收。预收办案费必须出具书面确认单据,并严格按约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项办结后,必须开列办案费使用清单,提供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结余部分或不能提供票据的,已收取的办案费应相应予以退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办案费”的名义收取与办案无关或者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完善律师收费告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委托合同前应书面告知委托人相关收费规定,明确律师服务费、办案费收取依据、收取程序、结算要求等,保障委托人的知情权;要加大律师服务收费规定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当事人了解律师服务收费规定。

五、加大对收费行为的自查力度。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台账,对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重点对律师私自收费、收取所谓“顾问费”“捞人费”,以及通过设立基金、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变相收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拉网式清查。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抽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律师服务收费行为进行抽查,严格防范执业风险。

各律师事务所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到全体律师,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于728日前书面报市律协维权纪律部(邮箱:jlb03@szlawyers.com)。

 

 联系人:张晓燕,83025736

深圳市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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