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律援助志愿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律师网2012年8月22日
2012年7月,我非常幸运地加入2012年“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志愿律师的行列,成为一名志愿律师,被派遣到云南省金平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
7月13日,我与其他几位深圳志愿律师一起离开深圳到广东省司法厅报到,14日到北京,15日参加司法部“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1年总结表彰暨2012年派遣工作新闻发布会、派遣工作交接会,16日乘火车离开北京去云南,18日到达昆明,20日到达服务地金平县,23日正式在金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上班。现将近期的工作情况向律协领导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
金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目前除了一名负责人以外,没有其他工作人员,与公证律师科、基层基础科挤在一间办公室。局办公室主任暂时安排我在他的座位上办公。
从7月20日下午到达金平县起,到今天8月8日止,我实际工作时间不到三个星期。因为期间除了周六、周日休息外,为庆祝当地少数民族传统的节日,红河州政府统一在8月2日、3日放假两天。这十多天的工作,其实还比较紧张,尤其是每天都要接待上访、咨询的群众。至今共接待咨询16人/次,参与县政府信访办接待上访3人/次、调解民事纠纷1起、承办法律援助案件3宗(其中劳动争议仲裁1宗、婚姻纠纷诉讼1宗、担任未成年人犯罪指定辩护1 宗)。
运用法律知识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2012年7月23日,我上班第一天,就参与调解处理了一起车辆租赁纠纷。王某于2011年与吴某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吴某将自己拥有的一辆中巴车及营运权租赁给王某,王某向吴某交纳租赁保证金和租赁费。王某到期后尚欠13000元租赁费没有支付,吴某多次追讨不成,便要强行收回出租车辆,双方因而发生争执。我与法援局负责人老唐一起,耐心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向双方当事人认真解释法律关于违约责任、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等规定,并给双方提出了具体建议。最后,双方同意各退一步,推迟交纳租赁费的时间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为困难群众出主意想办法,积极主动调查取证,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村民李某在某矿业公司的工地打工,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2年6月4日,李某驾驶该单位一辆无牌无证拖拉机外出为厨房采购物品时,不幸翻车死亡。李某现年30岁,其妻子在儿子六个月时就与李某离婚不知去向,李某死后留下一个二岁儿子及没有劳动能力的母亲。事故发生后,矿业公司以个人名义向死者李某的母亲支付了部份赔偿金,公安交警部门则以交通肇事结案。李某的母亲是文盲,且不懂法,她虽然对赔偿不满意,但是先后找了矿业公司、法院和政府有关部门都无没有解决问题,后来,经人指点来到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
我了解情况后,首先建议当事人不要再到处上访,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其次,建议当事人明确求,告知当事人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能够确认李某与矿业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如果对仲裁不服或者认定为工伤后对方不支付工伤保险金,则可以向人法院起诉。
经耐心解释,当事人终于愿意采纳我的建议,并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委托我代理该案件。我接受代理后,亲自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矿业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协助家属找工友调查取证,起草了仲裁申请书,准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案件正在办理中。
认真接待上访当事人,耐心劝解,让一起因离婚纠纷引起的长达20多年不断上访的老上访户息诉
普某于1987年经法院调解与妻子许某离婚,但是调解书对双方家庭承包经营的800亩香蕉地的如何分配没有涉及,而是由双方口头协商离婚后一人承包400亩香蕉。
1988年,李某义(许某的母亲)将许某承包经营的400亩香蕉砍掉,准备改种其它农作物。普某则以侵权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李某义,法院判决李某义向普某赔偿损失600元。
因该800亩香蕉地是普某以前与村民李某忠置换的,李某忠于199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普某换回该地块,但法院认定该地块属于普某的承包经营地,判决驳回了李某忠的诉讼请求。
为此,普某认为法院1987年的调解书并没有将400亩香蕉地分给前妻许某承包经营,而且法院判决李某义向自己赔偿和判决驳回李某忠的诉讼请求,实际上是从法律上认定这800亩香蕉地属于自己的承包经营地。从1988年开始,普某20多年来不断地找各级法院、政府部门,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将前妻承包经营的400亩香蕉地收回归自己承包经营,以致成了远近闻名的重点上访户。
县信访办安排我接访普某,我认真研究分析了相关材料,针对法院的判决一份一份地给普某分析讲解,指出虽然法院的判决缺陷,但该判决不具有可执行性,既便要执行,也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法院才能受理。经耐心劝导,普某终于决定不再缠诉。
从维护稳定大局出发,引导上访群众通过正当途径解决纠纷
段某强、段某腊等人是石斛种植户,他们认为县国土局在修建水渠时没有提前告知他们便断水开工,导致他们在下游种植的19万余株石斛因缺水而枯死,为此,要求赔偿损失26万元。因诉求得不到满足,他们从2012年2月起,先后多次到县委、县政府及国土局、信访局等部门上访。县国土局、信访局曾组织调查组进行了调查核实,县委、县政府也多次开会研究,最终认为:段某强、段某腊等人种植的石斛死亡,主要原因并不是修建水渠造成,且其要求赔偿的数额较大,因而只同意给予部分补偿。
段某强、段某腊等人接到县信访办的正式书面后答复后,更加不满。2012年8月6日,县信访办安排我接访段某强、段某腊等人。我告知段某强、段某腊等人如果认为自己的财产被侵权受到损害,可以向法院卦起诉要求赔偿,同时,我还告知他们如果起诉应当收集哪些证据及怎样收集证据。终于,让他们认识到还是有说理的地方的,表示不再上访、也不闹事,要到法院去通过诉讼解决。
县司法局虽然在县政府大院内办公,在办公条件紧张的情况下,还将我安排在金河镇司法所二楼的办公室居住。虽然房间没有卫生间等设施,洗漱和上卫生间要到一楼解决,但我自己觉得很满意。司法局没有食堂,县政府也没有机关食堂。估计山区县城太小,中午休息3个小时时间太长,当地机关工作人员中午可以回自己家解决。目前,我一日三餐基本都在餐厅解决。现在已经买了一个电饭煲,准备周末有时间的时候就自己做饭。
目前,我个人没有什么困难,有困难也能自己克服和解决。但有一件令我很为难的事情。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属于边疆、少数民族和山区县,与越南相邻,与越南的边境线是全省最长的县,县城距中越两国边境线的直线距离只有五公里。因地理位置和交通等原因,经济还比较落后。全县十三个乡虽然都设立了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配备专职司法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但办公条件较差。县司法局虽然陆续为各乡司法所配备了办公桌椅、通讯工具等,但因经费困难,还没有配备电脑等设备。为此,县司法局主要领导曾向我提出,希望能够得到深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赞助,帮助乡司法所解决电脑设备。
司法局领导有这样要求或者说期盼,确实让我感到为难。我考虑是否可以发动在深圳工作的律师同行或朋友们进行募捐,或者动员某一家律师事务所对口帮扶一个乡司法所。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 高立明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