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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委举办公司清算相关疑难案例研讨会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6日
2023年9月6晚,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清算委”)举办“依职权注销背景下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标准的认定”疑难案例研讨会,公司清算委主任吴昊、副主任谭海波主讲,公司清算委委员及部分律师参与研讨会。
研讨会由公司清算委主任吴昊律师主持。吴昊主任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背景及研讨的案例来源,并表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通常以出资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能因为违反法定义务或自己做出承诺导致在出资之外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同时依职权注销作为一种新的公司注销方式,也在为我国部分地区进行试行。如果公司股东未申请注销,公司却被工商登记机关依职权注销,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因此承担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就属于公司清算领域的前沿实务问题。本次我们选取了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作为研究样本,以期对立法、司法层面类似问题的处理提供分析和建议。
接着谭海波副主任详细介绍了案情。他从下列五个方面对案例进行了分析,包括未清算情形下的依职权注销问题;无法清算的责任归属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适用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解释问题;公司被撤销的后果等。
主讲人均认为该案例中适用法律的标准值得商榷,依职权注销不同于清算义务人主动申请注销,《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一款要求“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实践中此标准很难证明,故难以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适用范围也需要做一定的限缩。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而案例中并非清算义务人主动申请,也未明确股东是否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即使公司被具有职权的行政机关依职权注销,也不意味着一定无法进行清算。司法机关对于类似清醒地处理应当审慎处理,妥善平衡各方权利和义务。
主题分享后,参会成员对该案例的背景、依职权注销规定的实际实施情况、该案件裁判者的思路选择、当事人有何种救济途径均进行了充分沟通。
各委员讨论结束后,吴昊主任表示本次研讨案例质量很高,来源于司法实践的案例,且在深圳也探索依职权注销的背景下更具有研究意义。案例涉及的问题既包括公司债务承担问题还包括个人股权的继承和责任承担等系列问题,在以后的工作开展中,公司清算委将进行更多开展疑难案例研讨,提升本委律师的专业技能和素养,为深圳律师提供清算领域的专业支持,为清算业务的开拓和营商环境的改善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