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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深圳市律师协会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认定与培育评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6月9日 作者:中小所委 责任编辑:王颖

各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地引导深圳市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促进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深圳市律师协会发布《深圳市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认定与培育方案(2023—2025)》(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方案》,现开展第三批深圳市律师协会专精特新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认定评选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深圳市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中型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人数在21人至50人(含)的律师事务所;小型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人数在20人(含)以下的律师事务所。参评“专精特新”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须近三年未受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处分。

二、认定标准

“专精特新”包括专业化律所、精品化律所、特色化律所及创新型律所四个类别。

(一)专业化律所标准

专业化律所是指专注某专业或领域,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在专业产品、专业服务等方面具有优势,其产品和服务在某个行业领域或专业领域处于优势地位的律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专业化律所:

1.专注特定行业或专业领域时间达到3年及以上,近三年此领域收入占总营收的50%以上;

2.具有专利代理、商标代理、证券事务、军事保密、破产管理人、第三方合规监控人等专业资质;

3.近三年在特定领域在全国或省市有专业影响力;

4.在特定领域具有突出经典案例、专业著作和专业标准等3项以上成果。

5.其他可展现专业化的成果或材料。

律师事务所已经选定了明确的专业方向,并且有相应的专业产品、服务及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储备,但尚未形成该领域的专业竞争优势的,经评定可列入专业律所进行培育。

(二)精品化律所标准

精品化律所是指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精益高效,能够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方法,实现管理精细化、服务精细化、流程精细化的律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精品化律所:

1.采用5S管理、卓越绩效、ERP、CRM、SCM等先进管理方式或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管理运营体系,其管理、服务标准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2.在装饰装修、环境风格等方面精致精细;

3.法律产品、服务或流程精细化;

4.其他可展现精细化的成果或成效。

律师事务所已经选定了精品化发展方向,在律所办公环境或者管理运营体系上已经形成较为明显的精品化优势的,经评定可列入精品化律所进行培育。

(三)特色化律所标准

特色化律所是指律师事务所已经形成特色资源、特色品牌、或特色文化等使之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性等特点的律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色化律所:

1.实施特色运营、特色创意、特色模式或特色品牌战略,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2.在党建、合规、公益、文化、品牌、历史等领域具有标志性特色;

3.其他可展现特色化的成果或成效。

律师事务所已经选定了特色化发展方向,在某方面已经形成特色但尚未形成特色品牌优势的,经评定可列入特色化律所进行培育。

(四)创新型律所标准

创新型律所是指律师事务所创新能力较强,在新思路、新机制、新模式、新产业、新业态、新领域等方面进行有效地探索实践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律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创新型律所:

1.在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创新大赛中荣获季军以上荣誉的;

2.在业务、产品、服务与管理中具有重大创新,能够引领行业与市场发展;

3.能够定期举办各类创新大赛,开展各类创新活动;

4.在创新资源、氛围、流程与人才方面具有较为完善的保障机制,能够推进创新自主性与可持续性;

5.其他可展现创新化的成果或成效。

律师事务所已经选定了创新化发展方向,具备了一定的创新能力但尚未形成明显的创新优势的,经评定可列入创新型律所进行培育。

三、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周一)18:00

四、申请方式

1.下载附件材料,盖律所公章(封面律所名称处、承诺书盖章处及加盖骑缝章)后形成PDF文件

2.扫描下方二维码填写申报信息及上传申报材料


3.联系人:宣传部罗苑瑜0755-83025881

深圳市律师协会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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