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多轮查封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思路”业务交流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25年6月10日 作者:民诉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树宏玲
为提高全深圳市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的业务水平,拓展民事诉讼业务的知识体系,2025年5月8日下午,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诉委”)与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诚公所”)联合举办了“多轮查封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思路”业务交流会。本次交流会邀请了民诉委主任的李娅莉律师,就多轮查封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代理思路的经验进行分享,对执行标的多轮查封下案外人的救济途径问题进行探讨,以提高深圳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中执行异议案件的水平。
现场参加本次业务交流会的有民诉委副主任郭继军、王飞谭,委员任虹、周琼、岳云鹏、卢秋莹、黄志妙、任虹、肖洋、刘占磊,干事牛悦以及诚公所的律师同行,另有300余名深圳执业律师通过直播方式参与了本次业务交流会。会议由诚公所行政经理刘映主持。
一、开场环节
主持人向大家介绍了分享嘉宾以及本次活动的主题,代表诚公所对各位来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
二、分享环节
李娅莉律师围绕本次业务交流会主题,以亲办案例引入,从多个方面展开分享。
(一)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突破合同限制性条款
针对“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李律师指出:若合同仅因单位内部约定(如“取得房产证后10年内不得转让”)限制交易,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仍属有效。关键在于审查合同是否存在真实意思表示及违法情形。例如,涉案房产虽受内部交易年限限制,但双方约定待条件成熟后过户,且无其他无效事由,合同效力应予认可。
(二)优先受偿权障碍:抵押权与执行异议的博弈
当涉案房产存在抵押权时,案外人排除执行的难度显著增加。李律师强调:
1.程序分离:执行异议程序仅作形式审查,而执行异议之诉需进行实质审查,案外人可在此阶段提出确权请求,但法院通常仅审查能否排除执行,不单独裁判确权。
2.优先权突破:若抵押权已登记且合法有效,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需满足《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如全款支付、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等),或通过代偿债务解除抵押。本案中,案外人通过代偿银行债务成功解除首封,为后续解封奠定基础。
(三)首封与轮候查封的效力边界
首封法院的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效力原则上不及于轮候查封。原因在于:
1.既判力限制:轮候查封债权人未参与诉讼程序,不受判决约束;
2.轮候查封性质:其效力待定,仅在首封解除后生效。例外情形下,若轮候债权人被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或首封裁判已确认权属事实,后续法院可能参考该结论,但实践中仍需单独审查。
(四)案外人异议路径:顺序策略与实务突破
面对多轮查封,李律师提出“分步击破”策略:
1.首封解封优先:通过清偿债务、执行和解等方式解除首封,使后续轮候查封丧失转化基础;
2.异议程序灵活运用:针对已生效的轮候查封,需逐案提起异议,重点证明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要件(如查封前签订合同、合法占有、非自身原因未过户等);
3.证据链构建: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占有证明、代偿债务记录等,形成完整权属主张证据。
(五)争议解决补充路径:执行与诉讼并行
若执行异议受阻,案外人可另案提起合同纠纷或确权诉讼,但需注意:
1.确权诉讼局限性:房产被查封期间,法院通常驳回确权请求,需以解封为前提;
2.执行异议之诉联动: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合并提出确权请求,提升效率。
三、总结
李娅莉律师以典型案例为脉络,融合法律解释与实务技巧,为多轮查封场景下的案外人代理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框架,尤其对证据准备、程序选择及策略优先级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参会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希望未来能有更多类似的业务交流活动,共同提升深圳律师的专业能力与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