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深圳法律创新的开拓者
发布时间:2016年1月29日 作者:宣传部 责任编辑:刘峰
徐建,1952年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曾是一名原子侦察兵,1983年8月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条法处任上来到深圳,是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律师制度的开拓者,亲历了中国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第一家以个人命名的律师事务所成立等中国律师业的里程碑事件;1985年任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曾为深圳市律师协会首位民选会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院长、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主任。近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口述历史”摄制组走近徐建,听徐建讲述如何在深圳法治建设道路上锐意创新。
青葱岁月中的“叛逆”
徐建是1979年全国恢复高考的首届考生,当年,他以26岁的“高龄”、徐州市第一名的成绩进入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大学毕业后,徐建被分配到中国人民银行,成为金融管理司条法处处长。1983年,报纸上一则来自深圳特区的干部招聘启示引起了徐建的注意。徐建不假思索地成为第一个报名的应聘者。招聘组一看他的简历,二话不说就录取,当场开出了介绍信。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请辞时,行长无法理解徐建的行为,“放着好端端的北京官员不做,却要跑到南方的一个小渔村?”行长开出了好的条件和更高的职位挽留徐建,但他去意已决。“中国不缺高官,缺的是德高望重的大律师,我就是要成为深圳的一名律师,这才是真正适合我的职业。”徐建对此坚定不移。在他的坚持下,行长终于接收了他的辞呈。
1983年的夏天,徐建来到那个以为拥有高楼大厦的经济特区——深圳。在徐建的想象中,深圳特区应该是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城市,可一下火车,他的心就凉了。当时的深圳只有两座楼房,其他的是一片大荒地,尘土飞扬。他和其他7个同事就挤在一个两房一厅的房子里。徐建回忆说,当时每天骑着单车上下班,正在筹建对外律师事务所。因为心中有激情,所以生活工作的艰苦丝毫没有浇灭他们建设律师事务所的热情。
见证开拓改革开放中的“第一”
上世纪80年代,正值深圳招商引资的高峰期,但在此过程中却屡屡遭遇各种法律问题,这种法制上的空白,才是当时到深圳开疆拓土的法律人士遇到的大挑战,但徐建正是在这种挑战中开创了中国法律领域的多个“第一”。
经过了紧张的筹备,1983年10月,深圳对外律师事务所成立了,除了主任,只有4位年轻的大学生,徐建就是其中一位。律所开张的第一个单子——东湖宾馆破产案,这应该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单并购案。当年的东湖宾馆是属于深港合资经营,香港母公司占有其50%的股权,但母公司在港因经营不善破产。香港清盘官向深圳政府发出通知,表示要接管东湖宾馆。深圳政府从未遭遇这种情况,法律又不健全,这种案子在1984年的深圳很罕见。为此,深圳政府向律师咨询意见。如何运用国际法则,既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又不损害深圳的各项经济建设和国家主权,是当时深圳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徐建依照“有法依法律,无法依惯例,无惯例依法理”的法律精神,向政府提出四点建议:第一,承认香港法院接管香港公司的域外效力,否则以后没有外商愿意到大陆投资,第二,清盘官的身份必须获得深政府的批准才能行驶权利,第三,清盘只能把外商50%的股份进行变卖,第四,变卖后的款项要偿还国内债务并上交国家税收,清盘官才可以把剩余款项带回香港。市政府同意他们的建议,徐建作为代表外商的律师在东湖宾馆待了4个月处理此事,还被中方董事长说是“卖国贼”,“捍卫国家的合法权益就是捍卫国家的利益。”徐建十分坚定。4个月后,香港公司将50%的股权转让给中方,双方对此结果很满意。
徐建将“律师见证”引入了法律程序中。1984年上半年,新都酒店贷款8000万港币建立新的大酒店,谈判结束签约时,外方律师说,咱们做个“见证”吧,这启发了徐建。当时国内只有公证,而没有见证,随后,徐建向司法局作出汇报,建议将“见证”引入法律程序。在后来的《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修改时,深圳开始同时使用“见证”和“公证”这两个法律名词。
1985年,徐建借鉴国外经验,在一家国企和一家私企之间的合作中承接了中国第一单民间仲裁业务。仲裁当天,徐建担任首席仲裁员,段毅、王延放任边裁。双方均到场质证后进行辩论,最后进行陈述。休庭之后进行了合议,作出裁决。而此事到此远远没有结束,仲裁后,一方场当事人表示不服,控告徐建他们“私设公堂、违法裁判”,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裁决书。法院经过研究认为此案既不是经济纠纷,也不是行政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随后当事人又继续向深圳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以及全国人大控告,上级责成深圳市司法局调查。1988年,深圳市司法局作出报告,认为我们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作为履约监督人,作出裁决并无不妥;而且律师进行此裁决的动因是为了律师业务的创新,探索双方自愿授权通过律师解决纠纷,减少诉累。但是报告也指出,以后不宜采用“裁决书”的形式,注意法律权限。从此之后,深圳律师再也没有开展过民间临时仲裁业务。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大量的民间争端只依靠法院和有限的常设仲裁机构已经杯水车薪,国内对设立临时仲裁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当年的“民间第一裁”,对现在的仲裁改革立法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从下海律师到深圳律师业改革
从1979年起,中国律师制度开始恢复,到1981年,深圳建立了第一家律师事务所,直到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深圳律师业一直发展缓慢,1988年深圳才有53名律师,远远跟不上深圳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这与当时律师事务所都是国办、律师占有国家编制的体制是分不开的,因此律师体制改革一直在探索。
深圳对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很快,1984年底,律所已经由几个人扩展到十几个人,恰逢市司法局准备进行体制性改革,询问对外律师事务所能否进行承包制,“自己给自己发工资”。徐建思维活跃,很想要承包,可是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却不同意。“要不我再成立一家律所,一年向司法局交十万,其他的费用和开支都是我自己来负责,包括房子。”积累了丰富经验的徐建作出了一个大胆举措,下海当律师,并立下军令状,不要国家一分一毫,自负盈亏。在招聘了六个人之后,1985年,徐建成立了深圳市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我们当时干劲特别足,研究案子都到半夜一两点钟,8个月就赚了40多万元,1985年,买了第一台汽车,每个人还能分到几万。”徐建回忆当年,那份勇气、自信和胆识,至今仍让人动容。
1985年,组织上调徐建出任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成为当时特区最年轻的副局级干部。徐建深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行政手段、计划经济手段办律师业,最终会被市场抛弃,要公正、公开、公平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就必须把律师从国家工作者转变为社会工作者,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那时候,时任司法部部长蔡诚来深圳考察,了解经济特区律师发展情况,看能不能找到一条新路,让律师业发展更快。徐建提出按照香港的做法,把律师全部“私有化”。蔡诚部长表示支持,并接见了自愿辞去公职、发起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段毅、吴伟文、刘雪坛3位青年律师。在听取了他们对律师管理体制改革的设想后,蔡诚部长鼓励他们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为全国律师业的改革发展闯出一条新路。3位律师很快开始起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并仿效香港律师行的做法,将每个合伙人的姓氏加在一起,取名“段武刘律师事务所”。徐建随后草拟了《深圳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将相关的管理规定加以明确,并率先在市政府《改革参考》上提出了在深圳试行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建议,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批示支持。
但真正实行,阻碍仍很大,徐建说,当时,最大的阻碍其实是来自一些老干部的观念,他们害怕一放手就乱。“律师,往大的说能治国,往小的说可以治理一座城市。”徐建力排各种守旧的观念和非议,和当年同仁、司法局副局长陈野共同努力,促成了中国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成立。1988年5月4日,段武刘律师事务所在国贸大厦挂牌,并取得快速发展。不久后,中国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李全禄律师事务所也在深圳开业。
此次改革对深圳律师行业的发展影响很大,律师成为自由职业后,发展没有了限制,到1989年,深圳的律师队伍已经发展到五六百人,比1988年增加了十倍以上。而到现在,深圳的律师已经突破了九千人,仅次于北京和上海。
第一位民选律协会长遭遇“罢免风波”
1989年,受司法部的委派,徐建调任驻香港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香港中国法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是香港注册的第一批中国律师。2001年,年值五十的他辞去了30多年的公职,抛开了司法部派驻香港的副厅级公职待遇,成为了第一个辞去副厅级公职的司法领导。怀揣着“律师梦”,辞职后的徐建与5位老同学和老乡一起开办了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那时,他见多识广,又有丰富的人脉资源,找他打官司的人很多,业务可谓应接不暇。但是,为了有更多的时间学习和思考,他让自己处于半工作、半休息的状态,许多业务都放弃了。这样的日子仅仅过了两年多。他再次进入中国法治变革的风暴眼。
2002年秋天,100多位律师向司法局递交了推荐信,推荐徐建出任深圳律师协会会长。直到这时候,他才知道深圳律协已有6年没有换届,深圳律协会长一直由司法局任命的副局长担任,深圳律师行业远远落后于北京、上海。随着律师队伍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传统的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律师管理体制由行政管理向行业自律管理发展势在必行,也符合国际律师管理的惯例。于是,徐建提出以民主宪政为基础,以民选、直选、竞选为特点的新选举制度并得到认可。在 2003年7月15-19日,在召开的深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上,新一届律师协会会长、理事由160多名律师代表以不记名、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不再由司法局有关官员及指定的人担任。此次会议中,不少律师毛遂自荐参与协会管理,而徐建关于“对深圳律师现状的十大改革设想”的竞选演说赢得代表们的广泛认同,在三位候选人中脱颖而出,高票当选。徐建成为中国律师业第一位民选的会长。
在上任会长后的一年里,徐建为律协购买办公楼。“当时,司法局给了律协两个办公室,这不足以适应律协的发展。”徐建说,所以,他找到时代金融中心20楼,与20多位理事一起到现场勘查,最后当场拍板决定买下这一层楼作为市律协的办公楼。如今看来,徐建认为当初的“买楼决定”是正确的,这不仅使得律协拥有了自己的办公楼,也让律协的资产升值。可是,就是这个买楼行为,让徐建在成为民选会长的一年后,也成为中国第一位遭遇“罢免风波”的律协会长。2004年7月25日,在深圳市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广东正翰律师事务所刘子龙等60名律师联名提出关于罢免徐建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职务的提案。刘子龙等律师要求罢免徐建会长的主要理由有18条,但焦点还是集中在2003年深圳律协购买办公楼一事。
该罢免风波把徐建推到了风口浪尖,徐建上任一年便遭遇罢免成为了媒体的头条新闻。罢免案交到大会后,根据《章程》的规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应该由大会主席团决定,由司法局领导、全国及省、市律协部分理事、律师代表组成的主席团经过连夜的紧张讨论,认为罢免案没有附相关证据,提案人也承认所投诉事实未经核实,主要投诉已经司法局调查排除,另外,律协章程对罢免的程序没有规定,因此最后作出决定不把罢免案列入大会议程。
至今,徐建对“罢免风波”很坦然,“我既然选择了民主政治的道路,就不会惧怕投诉罢免。”徐建坚信,他的行为是符合章程规定的。在当年的律师代表大会上,徐建对十八个问题进行了逐条反驳。最终,司法局公布了对律协买楼的调查结论:购楼是必要的,符合律协章程并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属于正常业务。徐建说:“工作报告代表律协一年的成绩,如果报告未获通过,我就引咎辞职,为律协的民主改革作一次烈士。”结果是大多数代表同意了工作报告,实际上否决了罢免案。
徐建也利用此次罢免风波完善律协制度,提出修改《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的建议,并专门组建工作小组经过多次调研,几下香港,八易其稿,将原来5000字的《章程》增改为1万字,创新就达15处之多,如:律协会长、 副会长、理事及秘书长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竞选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候选人一律多于实际当选人数等等。“在好的章程之下,坏人进不来,好人没法干坏事,在这制度下,没人可以有腐败的机会,这给全国律师闯出了一条路子。”新《章程》代表了深圳法治建设的最高水平,其制度创新之多,民主化程度之高,堪称中国行业协会《章程》的经典 ,各地律协纷纷到深圳律协取经。
“深圳律师只需要提高业务水准和道德,依靠互联网进行传播,定能再创辉煌。”徐建寄语深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