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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综述】“刑民交叉中的裁判思维”业务交流会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24年1月2日 作者:民诉委杨朗 责任编辑:创新委树宏玲

为提高深圳律师的业务能力和业务水平,2023年1218日下午,第十一届市律协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市民诉委)联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报告厅共同举办了“刑民交叉中的裁判思维”业务交流会。本次交流会,邀请到王忠教授、博士作为主讲嘉宾,邀请到市律协监事会委员沈志雄、市民诉委副主任郭继军列席会议本次交流会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中心主任陈立航主持采取线下会议进行。盈科(深圳)律所首席合伙人肖才元贵州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汪晓迅,盈科全国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文明及深圳市执业律师100余人参加了本次交流会

一、主讲环节

王忠教授、博士以《刑民交叉中的裁判思维》为题,以民事法官的角度讲解律师在刑民交叉中的办案策略。授课分三部分内容,分别是律师如何掌握出庭前和出庭过程中的流程和方法论,提升出庭技能、提升运用请求权基础的能力、掌握诉讼方案的准确设计,提升胜诉率。

如果一个所谓的概念的外延漫无边际,或者每个人完全可以从不同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那么这个概念在刑法学中便没有存在的余地。“刑民交叉”概念正是如此。在谈到刑民交叉中的办案策略时,王忠教授、博士指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基本原则、程序构造、证据规则等方面均有不同之处,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在主体、事实等方面可能存在完全重合或者部分重合,导致案件的民事、刑事部分在程序处理、实体责任承担等方面相互交织、影响。

王忠教授、博士就刑民交叉的宏观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分析了刑民行交叉的相关概念及总体处理思路,对我国法律现行阶段关于处理刑民行交叉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综述,总结了法学界解决刑民行交叉问题的分歧观点及症结即痛点、堵点问题。

在提到律师如何掌握出庭前和出庭过程中的流程和方法论,从而提升出庭技能的环节时,王忠教授、博士结合理论以及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案例,对刑民交叉案件业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案件的犯罪认定,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1)形式看似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属于刑事犯罪行为;(2)形式上看似刑事犯罪行为,实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3)刑事犯罪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交织。民法是形式思维,强调法律关系。但刑法与之不同,具有实质判断的性质。因此,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时候,应当注意民法和刑法在法律思维方法上的差异。王忠教授、博士认为“法律人最珍贵的是逻辑”,这点上得到了在场许多律师的共鸣。

在一些疑难案件中,如何正确应用请求权基础,是许多青年律师的头痛难题。如果没有学习到这种方法或方法不完备的话,我们在法律的解释适用上会发生很多的困扰,而王忠教授、博士在从事法官生涯中几乎每天都遇到这种问题,在不断应用、讲授、思考和总结的过程中,王忠教授、博士对请求权基础方法逐渐形成了自身独到的见解与思考。

关于请求权基础、法律、法之续造,有一个思考的模式,先是法律规范、寻找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将法律规范涵摄到案件之中,涵摄之后需要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之后就是法之续造,法律未设规定的法之续造。王忠教授、博士主要围绕着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基本理论、思维特质与实践运用进行了细致的讲解。以典型案例为切入口,用解剖麻鹊的方式,分别展示了请求权是否成立以及请求权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分析过程,着重展现了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实操演练。

王忠教授、博士为大家逐一讲解管辖和民事受理范围,梳理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及可能的对立规范,按照法律规范的逻辑对基础规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针对律师无从下手的问题,从如何选定案由、如何设计诉讼请求到如何归纳争议焦点,然后是如何对证据材料进行梳理,进行了清晰的阐述。

最后,对于法庭辩论,王忠教授、博士指出,在证据、事实辩论上要从以下三点入手:1.围绕证据规则、尊重生活法则、逻辑法则,注意证明高度的定位;2.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不当得利的分配、特殊侵权的分配等);3.熟练运用证据理论、实务等搭构己方的法律幸实,逻辑清晰、形成证据链、符合生活常态。

二、结语

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深入学习和交流,本次“刑民交叉中的裁判思维”交流会圆满结束,各位律师意犹未尽,对刑民交叉业务有了更系统的认识和理解,大家都收获颇丰,也感谢市律协和盈科(深圳)律所给大家提供了本次良好的学习机会。

通过本次交流会,提升了我市律师对于刑民交叉中的办案策略,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办案技能和实操运用的能力,加深了我市律师对裁判思维的掌握,提高自身在诉辩对抗的诉讼实战能力。接下来,深圳律协民诉委将继续开展一系列的业务培训活动,为各位律师同仁带来更多的干货,助力深圳市律师队伍综合业务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提升,为法治建设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