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安看守所会见问题的温馨提示
深圳律师网2013年8月13日
经市律协专程赴宝安看守所走访,就解决律师会见排队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现宝安看守所已增加5间律师会见室,并将视情况再行增加,这将有效缓解律师会见排队等问题。
现为保障全市律师在宝安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更为顺利,市律协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温馨提示全市律师:
一、目前在宝安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鉴于时常有律师未带齐相关资料或所带资料不符合要求,个别情况甚至与看守所值班人员发生争执,现就相关问题提示如下:
1、年度考核期间,律师持市律协或市、区司法局盖章的执业证复印件,前往宝安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不存在问题。
律师如遇执业证遗失,在补办期间也可持市律协或市、区司法局盖章的执业证复印件前往宝安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如无法提供市律协或市、区司法局盖章的执业证复印件,则建议出具市律协或市、区司法局盖章的遗失证明,证明内容应包含姓名、执业单位、执业证号、有效期等,并注明身份证号及与身份证同时使用,也可贴照片并加盖骑缝章。不提倡仅提供律师事务所证明或身份证而要求看守所值班人员自行核实律师身份的做法。
实习人员可以凭实习证与执业律师一起办理会见手续,但不得单独办理会见手续。除接受委托的执业律师、实习人员外,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等不得办理会见手续。禁止律师以任何形式带在押人员亲属、朋友等参与会见。
2、提交给看守所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证明,应填写准确、完整、规范,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建议用A4纸印制或打印,便于看守所装订归档。
目前普遍存在律师手中持有大量的空白专用证明而在会见前自行填写的情况,这样既不规范,也留有个别律师私自接案的隐患。建议各律师事务所规范专用证明的领取、使用流程,加强管理。
刑事诉讼法修正实施后,律师会见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已发生变化。专用证明中原有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请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自行修正。
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律师接受委托办理会见时应提交委托书,同时为证明接受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应一并提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的,还应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的关系证明。
宝安看守所要求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按手指印。建议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让其在委托书上签署“我同意”并按指印。
宝安看守所不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的原件。建议律师要求委托人在其提交的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如律师接受委托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有两名以上的辩护人,建议要求委托人出具解除此前委托的书面声明。
二、为提高会见效率,经市律协沟通协调,宝安看守所同意一名律师一次最多可以同时办理两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手续,值班人员一并打印会见单,值班管教民警同时提人,律师在同一会见室先后会见。
请全市律师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同时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三、宝安看守所在公务大厅设有叫号机。请全市律师遵守秩序,自觉排队,不要插队,不要重复取号,不要代为取号。
四、请办理会见时提高效率,避免长时间占用会见室而导致其他律师排队等候。建议:
1、合理安排会见次数,减少不必要的会见;
2、会见前拟好会见提纲和重点内容;
3、会见围绕案情展开,减少闲聊;
4、事先制作会见笔录,减少记录时间。
五、个别律师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全市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全市律师自觉遵守法律规定,遵守《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不得提供虚假委托手续,会见时不得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违禁品、香烟、书信、钱物等,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宝安看守所在公务大厅设有储物箱,请各位律师在会见时自觉将通讯工具等存入储物箱,会见完毕后再取回。
六、宝安看守所占地面积大,在押人数多,提审、会见量大,而警力严重不足,现有客观条件无法完全满足律师的各项需求。希望我市律师多一份理解,多一些包容。各位律师对宝安看守所律师会见问题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向市律协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反映。联系人:杨智蓉,联系电话:83025978,电子邮箱:yangzhirong_926@126.com;马学平,联系电话:27788102、13602571003,电子邮箱:maxueping310@sina.com
特此提示
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