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观察 ▎第 1 期
发表时间:2022-05-30 00:00
卷首语
在全球治理体系发生深刻调整, 区域和国家间的博弈竞争不断深化的时 代背景下, 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及时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 和涉外法治的重大战略部署, 重点指出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 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近年来,我国走出去的公民和企业越来越多,面对中国公民和企业日益 增长的国际交往需要、海外利益保护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 “ 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 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 ”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 是以外向型经济为主导的城市, 更是全 球价值链、供应链、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深圳企业的国际法律服务需求尤 为突出。面对机遇与挑战,深圳律师有责任、有使命做到“ 扎根深圳,引领湾 区、服务全球”,借力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核心引擎作用,以深港法 律服务合作与发展为契机, 配合中国企业“ 走出去” 战略,为中国企业在“ 一带 一路”沿线国家及海外市场的开拓竞争中提供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为中国企业“ 出海”提供强有力的国际法律服务支撑。
新一届深圳律协坚持胸怀天下的国际化发展理念, 积极完善深圳市涉外 律师人才选拔和培养机制,建立多层次的涉外人才库, 持续推动国际合作, 开展与境外法律机构的交流互访, 加强涉外法律业务和前沿涉外法律问题研 讨,输出研究成果,深化粤港澳法律事务和法律服务的深度合作,进一步促 进粤港澳法律交流和规则衔接, 以实际行动持续推进深圳律师行业国际化发 展,助力深圳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多元化国际海事 法律服务中心、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和河套法律服务集聚区的建设,做法律服务枢纽城市建设的主力军。
《国际法律观察》作为深圳律协的交流平台, 以理论先导落地实践需求, 凝聚行业力量、呈现行业智慧,终将以高质量、高水准的专业产出为深圳律师行业的国际化建设和中国企业的国际法律服务需求贡献新的力量!
张 斌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
2022 年 5 月 20 日
主编:高文杰
副主编:尹秀钟、封海滨、刘怡
编委会成员:车艳梅、王偕林、陈良、李莉、尹颖
组长:王偕林
组员: (以姓氏拼音为序)
高文杰、李茂淑、刘梦、马小鹭、苏家辉、王偕林、夏子涵、薛乐乐、杨怡
娴、易怀炯、周力思、朱晓燕
陈良、李莉、饶庆松
常年面向深圳市律师及深圳市涉外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各位将文章发送
邮件至:
guojifalvguancha@163.com(彭杨姗律师)
skf_lawyer@163.com(苏家辉律师)
华大智造在美知产胜诉案之简评
王偕林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王偕林
广东省、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成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国际与港澳台专门委员会秘书长,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会员。自身及团队成员均有境外法学专业及深造 经历,均可使用中粤英文作为工作语言。擅长国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ODI)法律方案设计、渠道搭设、法律合规以及国内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的涉外争议解决法律业务, 基于多年与港澳律所 及其他境外专业机构的合作经验, 立足粤港澳大湾区, 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跨境法律服务。
美国当地时间 2022 年 5 月 6 日,华大智造与国际基因测序巨头 illumina 在美国的知识产权案宣判,裁定 illumina 的双通道测序化学侵犯了华大智造 通过其子公司 Complete Genomics ,Inc(简称“CG”)持有的两项专利, 并判 赔偿华大智造赔偿金 3.338 亿美元(约 22 亿人民币)。此次胜诉,不仅是中 国公司有史以来在海外获得的最大数额专利赔偿,而且是中国基因测序仪自主化历程中的里程碑。
该案始于 2019 年 5 月,华大智造美国子公司 CG 向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 院提起诉讼,起诉 illumina 侵犯了 CG 的 two-color 测序专利。 该案胜诉根源是来自两件专利: US10662473B2 和 US9222132B2,专利权人均为 CG。
2013 年 3 月 18 日, 华大基因以 1.176 亿美元通过旗下子公司 Beta Acquisition Corporation 完成对 CG 的收购, 是中国公司首次成功收购美国纳 斯达克上市的公司。如今 CG 所有的两件专利预期回报 3.338 亿美元,远大 于专利权人 CG 总资产,接近母公司华大智造一年的营收,还相当于专利侵权母公司 illumina 近半年的净利润, 专利的价值在此显而易见。
一叶知秋,此次案件胜诉,展现了我国公司在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历经 从全面被动发展至应对解决、再到主动发起进攻的历程。这虽不能代表我国 创新和知识产权已然完成质变,但必然能代表我国公司已经懂得如何将知识产权以法律名义进行商业运作。
海牙体系正式生效之简评
郭珂瑜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郭珂瑜
伦敦大学学院海商法硕士; 擅长海事海商领域, 保险领 域,民商事诉讼,国际仲裁等。处理过数十起国际买卖 合同纠纷,熟悉仲裁程序和相关文件,为近百家境内外企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我国于 2022 年 2 月 5 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存《工业品外观设计国 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 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 加入书,《海牙协定》于 2022 年 5 月 5 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
《海牙协定》使某个缔约方的外观设计所有人, 能有效以最简便的手续 和最少的花费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也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使用英文提出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
根据《海牙协定》 ,通过在一个主管局(国际局) ,用一种语言、提交 一份国际申请,用一种货币缴纳一组费用,就可以实现在 77 个会员国申请 最多 100 个不同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因此, 外观设计所有人可以不必在其 要求保护的每个缔约方提交单独的国家申请, 因此也就可以避免由于国与国 之间申请程序的不同而带来的复杂性。既不必以不同的语言提交文件, 也不 必关注所有一连串每个国家不同的国内注册续展的最后期限, 也不需要用不同的货币支付相关费用。
此外,通过一个国际注册在多个缔约方产生效力,后续对所获得的保护 进行管理也十分便捷。只需要在国际主管局申请一个程序性步骤, 即可实现下列变更登记:
注册人或其代理人的名称地址变更;
国际注册所有权的变更;
在任何或全部被指定缔约方,放弃国际注册的全部外观设计;
在任何或全部被指定缔约方, 对国际注册的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限制。
《海牙协定》的正式生效不仅极大的满足了我国外观设计所有人的外观 设计保护需求,而且意味着我国专利保护工作迈入了新的阶段,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接轨程度进一步加深。
欧盟数字市场法—— 大型数字平台规制的新路径
夏子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夏子涵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 法大学、深圳大学, 获经济法硕士学位,执业领域包括: 反垄断/竞争法、投融资并购、企业合规。于 2018 年入选 首批深圳市涉外律师人才库, 同时担任深圳大学创新发展法治研究院研究员、澳门国际仲裁学会兼职副研究员、北海国际仲裁院调解员、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等社会职务, 并长 年与政府部门、头部数字企业、行业投资机构、境内外高校及研究机构等共享优质合作资源。
2020 年 12 月公布的《数字市场法(草案)》(Digital Market Act,DMA) 经过长达 16 个月的谈判,于 2022 年 3 月 24 日由欧洲议会、欧洲理事会和 欧盟委员会谈判代表达成临时协议, 目前已进入审批程序的最后与决定性阶 段, 预计将于今年 10 月生效。欧盟竞争事务局专员玛格丽特 · 维斯塔格 (Margrethe Vestager)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随着市场变化,大型科技公司 在市场竞争中呈现出系统化、类型化违规的现象, 亚马逊、谷歌、脸书和苹 果等科技巨头曾在多个国家多次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面对市场上发生的系统 性违法行为,我们需要给监管者装上‘ 更锋利的牙齿 ’,赋予其更广泛的权力 对大型科技公司进行规制和监管。 ” 生效后的 DMA 意在打破互联网企业的市 场垄断,推动欧洲数字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 创建一套数字领域的交通 信号灯系统”,扩大对大型数字平台的监管权限,确保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 的公平性,进一步推动各司法辖区在全球大型数字平台规制领域的比较政策研究和监管工具探索。
DMA 针对某些扮演“ 守门人”(gatekeepers)的大型数字平台企业,首次通过明确认定标准及其应当承担的特殊法定义务, 提出了不得实施不公平竞争行为的要求, 以保障中小型初创企业拥有进入数字市场与他们开展竞争的 机会,最终旨在促进数字经济领域的创新与发展。其中,认定标准主要从定性与定量两方面着手,具体包括三个标准:
第一,经营一项核心平台服务,作为企业用户接触终端用户的“ 重要通 道” ,其量化标准为拥有多于 4500 万人/月的活跃消费者和多于 10000 户/年的活跃商户;
第二, 在其经营的业务市场上, 具有或即将具有稳固和持久的地位, 这 主要指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中, 每个年度均满足第一项中的活跃消费者和活跃商户标准;
第三, 在欧盟内部市场有“ 重大影响” ,其量化标准为过去三个财政年度 在欧洲经济区的年均营业额不低于 65 亿欧元或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平均市值不低于 650 亿欧元,且至少在三个成员国提供核心服务。
前述义务则主要涵盖:
第一,未经用户同意,核心平台不得将自其平台服务中获取的个人数据与自其他业务中获取的个人数据进行合并或者交叉使用;
第二, 核心平台应允许平台内商业用户与第三方就相同产品或服务以 同核心平台不同的交易条件或价格开展合作,除非核心平台能够证明存在个 人隐私泄露或网络安全风险, 否则其应允许平台内商业用户自由选择使用其提供的服务或其他第三方服务与终端用户沟通、缔约或交易;
第三, 核心平台不得阻拦、限制平台内商业用户就平台内问题向监管机关投诉;
第四, 核心平台不得强制平台内用户与其使用互通的账号(身份认证)服务,不得以商业用户接受其他服务作为向其提供平台服务的前提条件;
第五, 核心平台应当向购买其广告服务的买家发布广告的价格信息;
第六, 核心平台不得将用户提供的, 或在平台服务中产生的非公开数据用于与平台内商业用户开展竞争;
第七, 针对预装软件,核心平台须允许终端用户将其卸载。
此外,备受国内外实务界关注的是,违反 DMA 将可能使企业面临其前 一财政年度全球营业额最多 10%的罚款, 以及高达 20%的再犯罚款,该比例已显著超越传统竞争法对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
根据美国国际法律与经济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Law & Economics) 新近发布的《数字市场法案与欧盟反垄断执法:双重与三重危险》 白皮书的 相关解读,DMA 的提出基于以下理念:仅凭竞争法不足以有效应对数字平 台经济带来的挑战和系统性问题。 囿于传统反垄断法规制框架重点关注特定垄断状态(如特定市场中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实践本身往往具有事后性的特点,需要执法者在个案基础上对一 系列复杂事实进行广泛调查并展开多步骤的经济学量化分析, 常常导致无法 有效应对数字经济条件下“ 守门人” 行为对运转良好的市场所提出的挑战。 DMA 的制定者表示, 法案旨在保护与反垄断法规则不同的法律利益, 即其 并不寻求在任何特定市场上保护竞争不受扭曲,而是要在“ 守门人”存在的市 场上保证可竞争与公平, 同时不受“ 守门人”所实施行为实际、可能或假定的 影响。简言之,DMA 援引的监管干预作为传统反垄断规则事后机制不足的 积极补充, 针对被认定为“ 守门人” 的在线平台引入一套相对合理与明确的事 前监管工具,可使得执法者省去定义相关市场、证明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分析 市场效果的繁琐过程,绕开监管难题和规则适用困境,提升执法效率 。鉴于 法案的目的是作为与传统反垄断法互补的监管方案, 故此,可以初步达成共 识的是, 传统反垄断法规则的继续有效适用并不会减轻即将出台的 DMA 规 则对“ 守门人”施加的相关特殊义务,事前事后模式的相结合, 能够更好地实现对数字平台的全环节监管。
近年来, 大型数字平台呈现的高度聚集化特征, 以及服务提供者给市场 可竞争性、消费者和商业用户利益带来的负面影响持续引发各国(地区)监 管关注,传统民商法和竞争法的规制逻辑、分析范式、法律适用等均不同程 度面临当下数字经济高速发展现状的重大挑战。欧盟作为特别立法的代表,直面现实困境,引领对数字巨头单独建制的国际趋势,针对大型数字平台服务启动特别方案,通过 DMA 等系列法案为平台规制提供了新思路。 在立法 模式方面,其跳出了传统竞争法框架,针对大型平台采取了特别、独立的规 制路径;在规制方式方面 ,其构建了对平台的事前规制模式 ,对“ 守门人”设 置了禁止性义务群与积极性义务群;在规制体系方面,其以比例原则为核心 的动态监管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针对数字平台规制竞争保护取向存在争议、 法律适用路径复杂、用户权益保护不足、透明度与灵活性需要增强等亟待解 决的现实难题,平台规制的特别化、前置化、动态化特点有望成为当前全球 监管的基本趋势。有学者提出, 我国相关法律可以借鉴此法案的规定,如重 视结构性救济措施的立法思想;考虑在即将修订出台的《反垄断法》 中,增 设数字经济反垄断的专章规定,通过强化事前监管与事中监管解决数字平台流量垄断问题;同时细化并完善《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和《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凸显我国数字经济反垄断的规则体系的威慑作用。
中国企业“ 走出去” 的痛点和应对建议
高文杰 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文杰
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999 年起至今, 与深 圳共同成长,在国际舞台上历练与竞技。为香港国际仲裁 中心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深圳福田区政协委员,深 圳市律师协会理事等。带领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法律队伍,能以多语种提供跨法域的国际法律服务。
背景
根据国家提出的“ 走出去”发展战略,截至 2020 年底,中国 2.8 万家境内 投资者在全球 189 个国家(地区)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 4.5 万家,全球 80% 以上国家(地区)都有中国的投资, 年末境外企业资产总额 7.9 万亿美元。中国 在“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境外企业超过 1.1 万家, 2020 年当年实现直接投 资 225.4 亿美元; 2013 至 2020 年中国对沿线国家累计直接投资 1398.5 亿美元。
2021 年度,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新登记案件涉及 143 个国家和地 区的 2,206 位当事人。来自美国、巴西、西班牙、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墨西 哥的当事人数量分别位列第一至第五名, 法国、德国、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印度和意大利的当事人位列前十名。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021 年新受理国际仲裁案件超过 400 宗, 涉及 41 个 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按案件数量排列, 排名前 10 的国家或地区为: 香港、 中国内地、英属维尔京群岛、 开曼群岛、 美国、新加坡、韩国、 英国、日本和塞舌尔。2021 年启动的机构仲裁案件中, 78.7%以英文进行, 15.8%以中文进行, 5.5%以中英双语进行。 2021 年 HKIAC 共作出了 142 项仲裁员的指定。被 HKIAC 指定的仲裁员中来自中国内地有 8 宗,占所有指定的 5.6%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2021 年新受理的国际仲裁案件数量为 405 宗,其 中涉及中国大陆的有 94 宗,在国别数量中高居第二位,来自中国香港的有 80 宗,紧跟其后为第三名。共有 371 项仲裁员的委任或指定,委任或指定中国大陆人士担任仲裁员的有 10 宗。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的一项研究显示, 中国企业在海外仲裁中高比例的案件没有胜诉。中国企业“ 走出去”是我们的必然选择, “ 走出去”遇到各种风险,尤其法 律风险和争端,也是必然的。我们一方面需要吸取过往的经验教训,更重要 的是正视眼下,着眼未来, 防范和化解风险,最大程度的减少或降低对中国企业的损害。
一、痛点和典型问题
1. 瑕疵仲裁条款
除了法院诉讼, 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重要途径。据笔者从事 国际仲裁的实践和切身体验, 仲裁条款效力或仲裁庭管辖权问题有时候是一 个很复杂的问题, 博弈一方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等, 往往会主动单独发起挑 战,使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前就必须先予解决,这常常的一场“ 大战” ,耗时耗 力,成本相当高。对当事人,尤其对中方当事人而言,简直是一场“ 恶战”或“ 噩 梦”。实践中,国际商事合同中经常出现瑕疵仲裁条款,致使我方在仲裁庭管 辖权问题的审理中比较被动,从而影响后续仲裁程序中对实体权利的主张, 甚至难以或无法主张。常见的问题主要是合同适用法律为外国法,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不明确, 没有约定仲裁地点、仲裁员的委任和更换方式、仲裁语言、仲裁条款准据法,主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从 合同(包括担保函,担保合同)等没有约定仲裁条款,系列合同中各自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不完全一致等。
2. 中英文文本意思不一致
法律术语的专业度、准确度要求比普通日常用语高很多,不少企业对外 签署的合同是由公司内部业务部门或法务部门同事拟定的, 因经验的缺乏, 其中的中英文文本常常出现意思表示不一致, 或不完全一致, 或相冲突的情 形,从而造成双方对同一问题理解不同, “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很容 易产生纠纷。而在国际仲裁中, 目前主流的仲裁庭主要是英国人或使用英文 的外国人组成,他们并没有对中文经过专业的学习,或仅仅是大致理解,在意思出现歧义,自然依据英文的意思进行裁判, 其结果往往是有利于外方。
3. 合同履行中的证据留存管理工作不够完善细致
国内不少公司对正式的已签署的合同会妥善保管和管理, 而对合同缔约 前、合同履行中的文件,包括往来电邮、会议记录等的管理不够重视,尤其 是涉及合同变更或合同迟延履行等情形的, 书面记录不完整或不准确, 导致常常出现案件事实难以复原,有苦说不出,主张难以获得证据支持。
4. 诉前应对措施欠明智
一旦发生争议后, 中方当事人常常容易首先、主动声明解除合同, 似乎 在宣示“ 正义”。然而,解除合同的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专业问题,在不同 国家的法律下,有不同的规定和条件。过于轻率地提出解除合同,将致使后续的案件中我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很重,很不利于我方诉讼策略的选择。
5. 应诉重视程度不够
国内公司参与国际争议解决, 尤其是应诉的积极性不高, 除了极少数的 跨国公司。国内不少公司对国际争端解决没有太多经验。遇到国际纠纷,要 不弃之不理, 自认倒霉;要不放弃抵抗, 听之任之。就算对方诉诸法律, 国内公司仍存有侥幸心理,有意选择缺席, 不应诉。缺席结果自然可想而知,几乎是 100%败诉。
6. 作战难度评估不足
不少企业对作战的难度认识不足。国际仲裁与国内仲裁存在很大的差异, 前者程序设计基本采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 大量吸收了英美法系程序法规则,尤其是严格遵循当事人中心主义, “ 不告不 理”,需要当事人自己全面详细的陈述自己的所有主张和理由,另一方需要对 对方的主张进行对应的, “ 点对点” 的抗辩和/或提出反请求等,对文书的精细 度要求很高, 而且还有繁杂的证据披露环节, 充满对抗意味的证人盘问等。 这些决定了案件的处理难度比国内案件大很多, 审理时间较长, 工作量也很大。通常而言,单靠国内企业内部法务的力量去应诉或起诉,是难以应付的。
7. 对法律费用的管理思维存在偏差
在国际仲裁中, 通常是败诉方承担全部法律费用, 包括对方的律师费、 仲裁庭的费用、仲裁机构的管理费用以及专家证人等的费用。在案件的前期 和最初阶段,不少公司以及公司领导对案件很重视,广为遴选律师,主要是 看各家律所的报价方案, 其中低价是遴选的最重要标准和要求。实践中, 在 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生当初报价时难以预估的情况是正常, 这将造成最初设定 的较低预算不足, 容易与代理律师发生冲突和矛盾。若互不妥协或理解, 看 似手握主动权的客户甚至中途更换律师。这对案件的管理及结果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 应对建议
1. 中国律师全程参与“ 术业有专攻” ,各国法律的差异性,文化的差异性以及语言的壁垒, 由 企业人员直接与外方及其律师谈判、厘定法律文件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甚至 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 合同签署后履行过程中, 面对变化的情势, 如 何保证中方的权利不过于受到损害, 如何争取法律权利的最大化, 如何将中方的想法, 包括来自“ 领导” 的想法准确而恰当地通过英文转达给对方等,都需要专业的律师, 尤其是中国律师的协助。因此, 中国律师从项目之初就需要参与其中是有必要的,是值得企业重视和应用的。
2. 仲裁条款的草拟, 发挥主场优势
首先,选定仲裁机构,不宜选择临时仲裁。对于从事商事活动的各种主 体,尤其是从事国际商事活动,但缺乏国际仲裁经验的当事人,在机构仲裁 和临时仲裁之间, 基于我们的文化和习惯, 通常建议选择机构仲裁。在选择 国际仲裁机构时, 不仅应考虑其信誉和专业管理能力, 若可能, 则选实行核 阅制的仲裁机构, 最好是选择国内的有管理国际仲裁经验的仲裁机构, 比如 深圳国际仲裁院, 贸仲等, 发挥主场优势。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机构, 则建议以该机构推荐的仲裁示范条款作为草拟仲裁条款的基础。
3. 积极应诉, 委任合适的仲裁员
应诉是最好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应诉才能使谈判和解的可能性增大, 才 有可能争取达成较好的和解条件。不仅仅要应诉,而且从程序上也得用尽所 有可能的措施,争取最佳的裁决结果。其中包括在选任仲裁员问题上,要充 分认识到一方当事人有权利或有机会影响仲裁庭一半的构成, 这可以说是当 事人至关重要的核心权利之一。中国公司应该尽量委任中国或种族/文化背景 上认同的仲裁员, 最好是对中文和英文, 对中国法和普通法均有相当造诣的律师担任,绝不能牺牲对仲裁员水平与操守的要求。
4. 善用律师,合力取胜
在国际仲裁中,法律费用包括律师的费用, 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 以及 机构费用和翻译费等, 费用不菲。通常是由败诉方承担。高水平的律师团队 常常能有更大的机会获得案件的胜诉或降低损失, 以低价招聘律师的方式并 不是明智的做法。公司的费用预算尽可能合理。企业要对内部法务和外部律 师的工作内容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工, 善用律师, 以取得收益的最大化。企业 法务的积极配合和有利支持能帮助减少外部律师的工作量, 从而降低律师费 的支出,实现较好的成本控制。有些公司为了节省法律成本, 由公司内部法务人员直接代理, 不依赖专业律师的资源、不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最后效果未必好, 还得赔偿对方昂贵的律师费。公司经过精挑细选后, 委任自己信任 并且高水平的律师代理后, 并肩作战, 善始善终, 除非有十分明显的理由,否则不要中途轻易“ 换将”。
5. 提升文件管理水平
一般而言与项目合同有关的所有行为, 应以书面的、可存储的方式完整 保存。对于敏感文件,尽量以可享有特免权(主要是法律业务特免权)的方式 保存。如果有对自己不利的文件, 除非是与其他文件不可分割,否则应该销毁。
6. 政策引导和支持
政府应以务实的措施鼓励、引导和支持企业“ 走出去”之时就应当委托中 国律师,尤其是深圳本土优秀的律师全程参与项目。在发生国际争端时,更应该推荐委任适格的中国律师担任案件的牵头律师,或指定为仲裁员等。
深圳市涉外律师/涉外法治服务团人员展示(以姓氏拼音为序)
车艳梅 律师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仲裁员,广东省、 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涉外法治服务团成员,第十 一届深圳律协国际委秘书长、国际贸易委员会委员,法国巴黎第十大学国际经济及欧盟关系法硕士。
十多年涉外法务经验, 执业领域包括国际贸易、公司法务、投资并购、民商事诉讼和仲裁等法律业务。
担任美国上市公司深圳贸易公司、南美、非洲国际电商深圳贸易公司以及中 东国家和国内贸易公司、高科技企业、制造工厂、民营国际物流等企业的常年法 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 审核涉外合同、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交易文件 等,代理各类合同纠纷以及供应链物流快递纠纷等诉讼、仲裁案件;曾代理美国、 德国、哥伦比亚、香港等地科技企业、贸易公司与中国公司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纠纷涉外仲裁、涉外诉讼案件; 作为香港高等法院审理中外合资企业股权纠 纷案的中国法律专家证人,出具中国法律专家意见等。工作语言为英语、法语、国语、粤语。
联系方式:
手机: 185 6626 7282
陈 方 律师
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法学博士, 中共党员, 曾任深 圳市司法局公务员。本硕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毕业 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深圳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星辰党总支副书记、星辰前海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方主任执业 23 年,专注企业合规、党政机关及企业法律顾问、涉外涉港澳台法律服务、金融证券及资本市场、建筑工程及房地产、仲 裁与调解、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等领域。 2015 年曾代理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 的当时中国仲裁史上迄今为止最大的案件(中美跨国投资纠纷案, 争议金额达人 民币 130 多亿),从立案到结案仅 13 天便高效圆满解决这一复杂的巨额争议案 件。代理某涉港合同纠纷调解等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典案例。
入选司法部千名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首批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 律师协会成立三十周年全市“ 十大优秀律师”。获聘担任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 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新加坡律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中 国委员、广东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广东省涉外经贸企业律师服务团团长等职务。
联系方式:
手机: 139 0245 8611
封海滨 律师
兰迪律师事务所海关部执行主任。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 人才, 深圳市首批 29 名涉外律师领军人才。2022 年 1 月起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际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2022 年 4 月起任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跨境电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1999 年~2017 年在中国海关工作, 2012 年任海关公职律师、2015 年任海关三级专家(法规)。
擅长解决国际贸易海关领域问题, 如跨境电商、归类审价原产地、知识产权 海关保护、关税筹划与纳税争议、贸易管制与合规等, 在走私辩护、海关稽查、 海关处罚、涉外跨境、通关争议解决等海关案件、涉外案件的实战中, 屡屡取得佳绩。
封律师常年主讲海关法律及实务课程, 合作或讲座对象包括: 省市两级律协 (广东、湖南, 深圳、广州、长沙) 、贸促会(总会、湖南、江西)、北京大学 国际法学院、报关协会(黄埔) 、韩国贸易振兴社、诸多大中型企业(日产、本 田、索尼、先正达等) 。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海关出版社、上海海关学院、上海市法学会等机构出版或发表 10 余篇海关实务论文。
联系方式:
手机: 139 2277 4969
高文杰 律师
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1999 年起至今,与深圳 共同成长,在国际舞台上历练与竞技。为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和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深圳福田区政协委员,深圳
市律师协会理事等。带领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法律队伍,能以多语种提供跨法域的国际法律服务。擅长国际商事海事争议解决、合规与政府监管、跨境并购及投资。
代理数十宗在境内外的国际仲裁案件。其中一宗适用国际商会仲裁院仲 裁规则, 由三位英国皇家御用大律师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国际工程纠纷仲裁 案,并取得完美胜诉。该案入选《法制日报》第四届“ 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类法律服务典型案例。
代理大量在国内外的诉讼案件。其中代理首例经最高院外国法查明中心 查明并适用外国法确认涉外仲裁条款效力之诉。该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统一发布的 20 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联系方式: gaowj@tylaw.com.cn
手机: 138 2880 8683
龚 楚 律师
广东虎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 法学博士; 荣誉/兼职: 司 法部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人大立法调研基地立法专家、
2018-2021 年度英国 Corporate Int’l Global Awards 中国推荐律师、2019-2021 年度英国Global Law Experts 中国推荐律师。
著作/论文: 《涉外刑事辩护要点》、《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之我见》、《域外送达指引》等独著 1 本、论文 20 篇。
龚楚律师 2005 年加入律师行业,先后担任我国国家级、深圳市级大所高级 合伙人、合伙人。龚楚律师于 2015 年创立广东驰纳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创立广 东虎戈律师事务所。龚律师涉外律师执业经验丰富, 业务范围宽广, 有多宗代表性涉外案例。
涉外刑事辩护方面: 龚楚律师已处理 100 个左右的涉外刑事案件, 主要是贩 毒、诈骗、黑客、人身伤害等涉外刑案, 如: 担任尼日利亚毒品犯罪嫌疑人二审 辩护、担任巴基斯坦毒品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担任英国毒品犯罪嫌疑人的辩 护律师、担任美国毒品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担任英国人重伤害中国人案件的辩护律师、担任中国大陆人杀害境外人士案件的辩护律师。涉外民商事方面: 龚楚律师在国内外民商事诉讼和仲裁以及国内外非诉业务 方面亦拥有丰富经验和强大实力, 已处理上千件各类相关业务, 并作为仲裁员主审、副审了一批仲裁案件。
涉外法律顾问方面: 龚楚律师为某深圳公司投资美国提供全程顾问服务, 并为诸多外资、内资企业提供涉及中国及涉外对外投资和合同的法律顾问服务。
龚楚律师担任第十届深圳律协国际委副主任,曾率团出访国外。
联系方式:
座机: 0755-2826 9893
手机: 135 9049 6399
韩 俊 律师
教育背景: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美国芝加哥肯特法学院,获国际比较法硕士; 美国 LAYOLA法学院、德国中欧法学院、美国国际法学院深造。
职务: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代表、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第十届副会长、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省律协两代表一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深圳市海外交流协会监事长、深圳市减灾救 灾联合会监事长、深圳市民促会副会长、前海“ 一带一路” 法律服务联合会副会长、 深圳市女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深圳市大湾区律师讲师团团长、深圳市女律师志愿 团副团长、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调解专家、广东法院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 纠纷特邀调解员、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律硕士校外导师、暨南大学法律硕士实践导师、大连海洋大学硕士实践导师。
个人荣誉:“ 全国优秀律师” 、“ 中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司法部“ 涉外律师 人才” 、“ 一带一路” 跨境律师人才、 “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 深圳市涉外律 师领军人才”、“ 深圳市优秀女律师”、“ 深圳市三八红旗手”、“ 深圳智慧女性”、“ 深 圳律师纪念改革开放 40 周年暨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 30 周年之服务律师奖”、“ 深 圳市律师协会成立二十周年庆祝大会突出贡献奖”、广东省律师行业“ 服务民企优秀共产党员” 、广东省律协“ 在公益事业中表现突出的优秀党员” 等。
执业情况: 跨境并购, 国际投融资(含外商投资),金融与证券, 公司法, 知识产权,国际仲裁、诉讼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的资深律师专家;20 年以上执业 经验, 具有中国、美国、德国、香港等多重法学教育、执业资格及工作背景, 具 有美国伊州外国法律顾问执照, 曾在中、美、德、香港的法院及知名律师事务所 工作多年, 熟悉各国的法律及司法体系, 具有丰富的国际、国内法律服务实践和经验,在国际、国内均有广泛影响力。
2013 年受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选拔作为首批“ 中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深圳唯一代表) 赴欧洲学习,并授予“ 中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称号;2017 年带队第五期中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赴美国进行跨国并购及海外投资学习;2019年带队深圳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赴美国境外培训。
主编《粤港澳大湾区法律体系构建》、《中国(广东) 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 前海蛇口片区法律法规政策汇编》(约 250 万字、中英文) 、《“ 一带一路” 国际 法律业务探究》、《深圳律师助力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美国学习论文集》等多部 专著,受邀在斐济、美国、波兰、东京、德国、香港等地参加 IBA 国际律师协 会、斐济共和国律师公会、中日欧律师协会峰会、、英格兰威尔士律师公会 / 英格兰大律师公会、波兰格但斯克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律师公会等举 办的各类国际研讨会, 并就一带一路法律纠纷解决机制、中国企业海外法律风险 防范、中美贸易及出口管制制度、中国企业在美上市/退市及私有化、跨境并购 及反垄断审查、境外上市及税务筹划、中国外商企业投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与 发展、中国律师国际化、中国法律体系等多次为中外企业发表专题演讲; 受深圳 市委组织部邀请为深圳产业发展专题研修班授课《贸易战中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美国的制裁与中国的抗争--如何防范与应对海外法律风险》, 受深圳市委统战部 邀请全球直播《疫情下涉外法律那些事儿-- 中国企业海外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 座, 受广东省商务厅、深圳市改革开放研究院、深圳市商务局、深圳市资本市场学院、南山区委组织部、南山区科创局等邀请为广东知名企业授课。
长期致力于国际化, 大力推动和帮助中国企业走出去, 搭建了与美国、英国、 以色列、印度、波兰、新加坡、新西兰、斐济、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台湾、
香港、澳门等 17 个国家和地区的紧密型战略合作关系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
联系方式:
座机: 0755-8302 6453
手机: 139 0294 2654
周 璇 律师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兼任深圳市政协 委员、福田区政协常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周璇律师在境内外金融法律领域执业 22 年,完成近百家企业的境内外上市并购、合规治理以及 VC/PE 发行,主要服务包括平安集团、 比亚迪、广深铁路、中金岭南、广电运通、劲嘉股份、卓越教育、福昕软件、明 源云科技、方圆地产、福昕软件、明源云科技、奈雪的茶、招商证券、赛格集团、 深圳地铁、华润集团、 IDG、中金前海、比亚迪金融、达晨创投等。周璇律师近 年来获评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 Legalband “客户首选中国女律师 15 强”、多次荣 获 Chambers & Partners(钱伯斯) “ 东部沿海(广东)公司/商事领域推荐律师”、 ALB 奖项, 被授予司法部“ 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 、 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涉 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律师协会“2017-2021 年度” 全省优秀律师、深圳市律师协会“ 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等多项荣誉。
周璇律师一直热心奉献律师协会公共事务, 坚持为律协实习人员集中培训讲课十几年。
联系方式:
座机: 0755-2155 7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