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是否一律入刑深圳律师激辩
来源: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骁鹏报道:“醉驾是否一律入刑”这一话题,引发深圳律师激辩。昨天,深圳市律师协会举办“刑法总则与醉驾入刑”的刑辩沙龙,深圳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方壮毅认为,醉驾应该是原则上入刑,而醉驾不入刑仅仅是例外,应当是极少数特殊情况才能适用,而且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细化规定予以明确。
最高法院醉驾入刑新要求
2009年,全国各地出现的胡斌案、孙伟铭案、张明宝案等飙车或醉酒驾驶肇事案件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在醉驾已经成为一种新的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害行为情况下,不少法律界人士呼吁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这一建议最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纳入《刑法修正案(八)》并获得通过。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
前不久,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剑民在昨天的“刑法总则与醉驾入刑”沙龙上透露,最高法内部近日下达了关于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如果醉驾行为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定为犯罪。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院的这一做法引起了很大争议甚至引来了一些批评。有观点认为,作为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的立法本意就是醉驾行为应当一律入刑,最高法院这一做法有所欠妥。
围绕着最高法院的“醉驾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不认定为犯罪”这一司法解释,在沙龙上,深圳十多名知名律师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现场辩论气氛热烈。
立法机关有细则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也符合立法的本意。”深圳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方壮毅解释说,比如可能存在这样一种情况,驾驶者在凌晨2点钟喝了两杯啤酒,酒精含量刚刚超过80毫克,他所在饭店离家就200米,而且半夜也没什么车和行人,于是抱着侥幸心理把车发动了,刚开了几米就被警察抓了。这种情况在形式上完全符合醉驾的规定,但醉酒程度很轻,行驶距离很短,而且又不是完全失去控制,危险性很小。亚太律师事务所的佟律师也举了个例子,如果喝酒超标的驾驶者,在停车场发动汽车在听音乐,这个时候如果被警察逮住,是否也算醉驾,然后直接入刑?
“我认为是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方壮毅强调说,从司法人性化的角度来看,常常讲司法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不论情节,醉驾一律入刑,对个人来说会留下前科,对其今后一生的发展将有巨大影响,由此带来的社会效果并不好。
他认为,醉驾应该是原则上入刑,而醉驾不入刑仅仅是例外,应当是极少数特殊情况才能适用,而且应由立法机关作出细化规定予以明确。
要保证司法公平
“醉驾行为没有可能不受刑事处罚。”深圳市律协理事蔡华则认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责”能够成立的话,则无疑会大大削弱严惩醉驾的预期,大大降低刑罚的威慑力,背离立法者创设危险驾驶罪的本意。
他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必须符合二个条件,一是情节显著轻微,二是危害不大。而危险驾驶本来就是危害很大的行为,所以,在法条设计上就没有“情节恶劣的”表述,已经剔除了情节轻微或情节显著轻微的可能性。
他强调说,事实上,我国对醉驾行为的处罚与其他国家对醉驾行为的处罚相比较,已经表现得很“温柔”了,再来“情节显著轻微的醉驾行为可能不被追究刑责”是不太可能的。当然,“醉驾入刑”在司法程序中呈现了尴尬局面,有待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解决。
不少律师对“醉驾是否一律入刑”持中立的看法。律师郑剑民认为,原则上是应该存在个别醉驾不入刑的情况,但是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应该尽快对个案进行具体理解,做出细节上的阐释,“一石激起千层浪后,如何平息争议,是对司法公平的更大考验。”
在沙龙现场,有不少律师认为,如果“醉驾是不一律入刑”就要在司法公平上做足文章,不能让公众对司法产生质疑,如果留有灰色地带,只能更加重公众对司法公平的不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