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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律师成功为当事人申请罗湖法院第一例“人身保护令”
深圳律师网2013年6月20日
日前,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杜芹律师为遭受家暴的当事人成功申请深圳市罗湖法院第一例“人身保护令”。
在我国,“人身保护令”最早在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下文简称《审理指南》)中体现。《审理指南》建议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以保护家庭暴力中受害人的人身安全。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正式将“人身保护”以“行为保全”形式进行规定,人身保护令也随之在全国法院正式推行。
家庭暴力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受害者而言,“人身保护令”无疑是保护其权益的“定心丸”。杜芹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寻求一切法律救济手段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罗湖区法院组织召开听证会,在对当事人提供的报警回执、诊断病例、医疗发票等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其符合发出人身保护裁定的条件。
这是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例“人身保护令”,该保护令将制止当事人的丈夫再实施危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在法院对“人身保护令”执行方式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杜芹律师建议,夫妻双方在相处过程中应相互包容和体谅,但若一方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另一方的人身及财产权益时,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