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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规开始实施

来源:法律图书馆 发布时间:2014年3月3日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4-2-24)

司法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认可了行业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售后回租交易的融资租赁合同性质,并通过减少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严格限定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等方式,维护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在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审慎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以引导金融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规范和促进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司法解释还就融资租赁交易中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衔接问题、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保障问题、承租人违约的司法救济等问题明确了意见。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1-24)

201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修订。为增强法律的操作性,更好地推动法律关于劳务派遣规定的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公布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是规范劳务派遣的一部重要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12-28)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1228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公司法修改部分自201431日起施行。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租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第二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元钱办公司”,公司法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也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登记的时候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2014-2-20)

决定明确,公司成立后,相关股东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且损害公司权益,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决定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股东出资相关纠纷案件,适用该决定。决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2014-2-20)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2014-2-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12-19)

本规定的调整对象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参与质证程序各方的行为以及各方之间的程序法律关系,其直接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文,主要包括质证的程序事项和相关证据规则的内容:一是明确质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有争议,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质证程序审理。二是强调公开质证原则,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质证应当公开进行。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在质证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四是规范质证的程序事项,对组织质证主体、参加质证人员、质证通知、质证准备、质证内容、质证顺序、质证记录、延期质证、质证效力等作出规定。五是细化举证责任分配内容,坚持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并根据国家赔偿案件的特殊情形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特别举证责任。六是确立举证时限制度,对举证期限、延期举证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七是坚持证据裁判规则,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2014-2-18)

工商总局关于停止企业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2-14)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国家铁路局(2014-2-19)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1-29)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2014-1-29)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14-1-17)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1-17)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2014-1-15)

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2014-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1-8)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1-3)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1-3)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1-2)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3-12-30)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3-12-26)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2013-12-25)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3-9-11)

 

注:文件标题后的时间为对应的签发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