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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田区人民法院《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须知》征求意见

 

的通知

 

深圳律师网2004年8月17日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为规范诉讼活动,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拟出台《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须知》,现将相关文件和征求意见稿转发以征求意见。

反馈意见可以书面形式传真或电邮至福田区人民法院或律协。

福田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朱珠  82928011     25966633

深圳市律师协会联系人:刘娟  (tel)83025508  (fax) 83025177

                            zh­_Liujuan@sina.com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须知

(征求意见稿)

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出庭参加诉讼,不得有迟到、早退或其他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

 

2、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律师袍,注重律师职业形象,不得便装出庭。

 

3、庭审发言原则上应当使用普通话,用词文明、得体、规范,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4、应当遵守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非法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行为,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

 

5、应当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6、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不得向本院工作人员散发附带律师广告内容的物品。

 

7、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不得在非办公时间或非办公场所私自会见案件承办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向法官打听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内容,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

 

8、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传播、提供与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在诉讼案件终审前,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

 

9、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10、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不得向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馈赠钱物,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交易。

 

11、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 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12、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公民,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冒充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13、本院离任人员及本院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应当自行回避担任本院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本院将视情节按照诉讼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的妨碍诉讼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