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租客不走 中介费得照收?
中介公司称该收费为合同规定,律师称该条款存在争议
深圳商报实习记者 黄希平
房屋托管租赁合同已到期,因为房客还没搬走,中介公司扣下房东半个月的房租作为客户提供费。日前,
陈先生在龙岗中心城有一套房产。他日前致电本报投诉称,他在与房屋中介公司终止为期一年的托管租赁业务后,因为租客暂时还没有搬走,中介公司扣留了他半个月的房租作为客户提供费。
涉事房屋中介深圳市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理财龙华综合部一位客户经理游先生介绍,他们所“扣押”的半个月房屋租金,其实是租客在合同到期后没有搬走的前提下,陈先生作为房东本该支付给中介公司的客户服务费。
游经理向记者出具了去年与
游经理称,只要承租户搬走,他们将把半个月房租如数奉还给陈先生。
针对该起纠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晨律师表示,双方所签合同的此项条款存在争议。中介公司在收取客户提供费之前,必须能够举证证明房客未搬离的事实,同时还必须证明现在与房东签订合同的房客,跟中介公司所推荐的房客存在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