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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租客不走 中介费得照收?

中介公司称该收费为合同规定,律师称该条款存在争议


 

深圳商报实习记者 黄希平

 

房屋托管租赁合同已到期,因为房客还没搬走,中介公司扣下房东半个月的房租作为客户提供费。日前, 房东陈 先生向本报热线反映此事。涉事中介公司解释称,在承租方未搬离的前提下,中介公司收取出租方客户提供费系合同明文规定。房东则认为该规定为霸王条款。

 

陈先生在龙岗中心城有一套房产。他日前致电本报投诉称,他在与房屋中介公司终止为期一年的托管租赁业务后,因为租客暂时还没有搬走,中介公司扣留了他半个月的房租作为客户提供费。

 

先生说,他曾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存房业务合同》,双方约定,中介公司应保证在合同签订后第46天起,无论房屋是否出租,都按每月1350元的标准,将房屋租金按月划入出租方的收租账户。因为最后半个月的房租被扣, 先生和妻子曾多次上中介公司讨要说法。

 

涉事房屋中介深圳市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理财龙华综合部一位客户经理游先生介绍,他们所“扣押”的半个月房屋租金,其实是租客在合同到期后没有搬走的前提下,陈先生作为房东本该支付给中介公司的客户服务费。

 

游经理向记者出具了去年与 先生签订的《存房业务合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期满且费用结清后,承租方须搬离物业,如果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搬离物业,又无需中介公司续约管理,出租方须付给乙方(汉兴房屋理财公司)十五天房租作为客服提供费。

 

游经理称,只要承租户搬走,他们将把半个月房租如数奉还给陈先生。

 

先生则称:“ 小姐没有搬走,那是因为我跟她的男性朋友新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先生强调说,在他、 女士及中介公司三方合同到期后,如今他与第四方(指 女士的男性朋友)新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按理来说跟房屋理财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针对该起纠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晨律师表示,双方所签合同的此项条款存在争议。中介公司在收取客户提供费之前,必须能够举证证明房客未搬离的事实,同时还必须证明现在与房东签订合同的房客,跟中介公司所推荐的房客存在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