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上海、深圳两地律协医药健康委业务研讨会综述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9日 作者:医药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8年12月13日下午,上海市律协医药健康业务研究会(下称“上海律协医药委”)与深圳市律协医药健康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深圳律协医药委”)两地委员共20多人,大家相聚深圳市律协,就目前医药健康领域法律服务的热点话题进行了交流与讨论。上海律协医药委卢意光主任、孙乐民副主任及朱立、郑峻、张文波、栾晓丽、王兵、姚成霞、袁克强、孟登辉等委员与深圳律协医药委范秀玲主任、何平副主任及李治炳、傅曦林、佟长辉、梅春来、刘春、黄先梅、游润惠、周小菊委员参会,会议由深圳律协医药委范秀玲主任主持。两地医药健康律师分别就“医药健康律师的专业化思考”、“律师参与医疗争议仲裁”、“医疗全产业链法律业务之患者端思考重构”、“医药企业合规管理与律师实务”、“医疗保险监督法律服务”、“医药健康领域投融资非诉业务”、“医疗损害案件中电子病历真伪鉴定”及“不当出生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等专业议题,进行了各自分享、业务交流及热烈讨论,现将研讨会主要交流内容归纳总结如下:
一、上海律协医药委朱立委员:医药企业合规管理与律师业务
(一)相关背景介绍
朱立律师首先介绍了合规的大背景:近年来,合规已经成为中外医药企业最关注也是最紧张的话题。因为关系生命健康,医药行业受到政府严格监管,药品生产要遵循GMP,药品经营要遵循GSP,临床试验要依照GCP等。特别是在经营领域,药企更要避免触碰商业贿赂高压线。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药品管理法》、《广告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密集修订,以及《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等行业规范的修订,药品企业合规业务的法律大环境出现了较大变化。
(二)律师业务对接及切入点
目前,朱立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医药板块业务主要对接的是日本医药企业客户群。国内新法新规的不断出台、修订,相关企业需要有个学习和消化的过程,这就为律师给医药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找到切入点。我们律师应及时掌握新法规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并通过学习、归纳、培训等方式传达给客户。同时还可以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或通过为企业进行合规内部审计等方式,逐步完善律所自己的“医药企业合规管理法律服务产品目录”,主要包括“设计企业合规规章体系及流程”、“对企业法务人员进行合规培训”、“帮助企业应对监管部门对不正当竞争及商业贿赂的检查”、“为企业及员工应对涉及合规行政处罚等提供帮助指导”、“审查医药行业反垄断协议或药物临床试验合同”、“代表企业处理药品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反应或者与患者之间的纠纷处理”等内容。
最后,朱律师谈到合规法律服务产品相对来说容易做,风险不大,律师被客户投诉的机会很小,而且律师费也容易收取。
二、深圳律协医药委范秀玲主任:深圳律师参与医疗争议案件仲裁概述
(一)深圳国际仲裁院医疗争议仲裁中心概况介绍
深圳国际仲裁院医疗争议仲裁中心的前身是“深圳仲裁委医患纠纷调解仲裁院”,其大约成立于2010年底,也是我国第一家处理医疗争议的专业仲裁机构。深圳医疗争议仲裁机构成立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它是深圳市政府通过向仲裁机构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为多元化解决医疗争议探索出一条新路。
范律师简要地介绍了深圳医疗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选聘及职业背景构成,深圳律协医药委有四位委员担任该机构仲裁员。深圳医疗争议仲裁的“准据法”是2010年1月实施的《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2017年1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其中“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作为法定医疗争议解决途径之一。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一般通过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来启动仲裁程序。医疗争议仲裁中心自成立以来,平均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大约有100多件,目前无一例撤裁案件。医疗争议仲裁除了具备仲裁法的基本特点之外,还具有专家断案、快捷、低成本、一裁终局,且不受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地域管辖等优势。
(二)律师作为仲裁员参与医疗争议仲裁案件审理的几点体会
作为深仲两届仲裁员,范律师参与了几十例医疗争议案件的裁决,其中部分案件是作为“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她认为律师参与医疗争议仲裁更多的是一种荣誉与使命、责任和担当。律师从案件代理人转换成为争议居中裁判者,既是社会角色的转变,也需要其自身法律知识和医学知识的不断更新以及思维方式的改变,还需要秉持“独立、公平、公正”的职业操守。对于深圳医疗争议仲裁机构的成立,范律师回顾了她从2008年参与卫生行政部门《医患纠纷调研报告》的调研,到2009年参与《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参与《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立法活动,再到后来担任医疗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虽然个人力量有限,但能够成为这一争端处理机制建立的亲历者和推动者,感到非常荣幸。
三、上海律协医药委郑峻委员: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法律服务
随着全民医保的实现,医疗保障“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作用越来越凸显。医保的可持续发展、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参保人员的权益维护,均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也是不法分子眼中的“唐僧肉”。因社会认知程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廉,屡屡有人铤而走险从事“骗保”活动,个别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支出;参保人员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出借、出租社保卡,转卖药品,套用和虚开检查治疗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基金,医保基金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郑峻结合其多年临床医疗和在医保监督管理部门的从业经验,从“医疗保障制度沿革”、“医保法律体系现状”、“医保医疗服务监督管理”以及“医保欺诈风控管理法律服务产品”等几个方面与参会律师进行了分享。
四、深圳律协医药委何平副主任:深圳法院对“不当出生案件”司法裁判实践介绍
2017年11月深圳市律协医药委举办了一场关于“不当出生疑难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会议邀请了深圳市部分医疗机构代表、深圳医疗纠纷仲裁院领导、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专家等十多位嘉宾出席,深圳律协医药委委员及深圳市的部分律师也参加了这次研讨会。会后,大家对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法律适用、赔偿项目等方面达成了初步的共识。
何律师结合自己多年代理不当出生案件实务经验,她认为随着目前医疗机构对孕妇孕前基因筛查力度的加大,缺陷和畸形儿的出生率在降低,相关因不当出生所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总体也呈现下降趋势。之后,她着重介绍了“不当出生案件”可以“侵犯知情选择权”为案由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违约”为由提起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之诉;诉讼主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而定。侵权之诉列缺陷或畸形儿的父母为诉讼主体,违约之诉仅列缺陷或畸形儿的母亲为诉讼主体。但不论选择何种案由,缺陷或畸形儿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赔偿范围也是依据当事人的案由选择不同而有所不同,侵权之诉主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违约之诉主要赔偿因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因缺陷或畸形儿额外支出特殊治疗费、抚养费等。目前,我们国家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尚缺乏统一的司法裁判指引。
五、上海律协医药委张文波委员:医疗全产业链法律业务之患者端思考重构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普遍增强,基于医患关系而产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面对医药健康领域包括患者、医疗机构、医药医械公司、医疗资本公司等不同的服务对象,如何开展和提供好法律服务,值得律师同行深入讨论和思考。张文波律师结合自己多年来在医疗卫生领域法律服务从业经验,从“医疗损害患者端知识体系建立及更新”、“医疗损害患者端核心业务种类及思考”、“基于患者端反思医疗全产业链法律业务叠加升级”三个方面与参会各位委员进行交流。
张律师有着丰富的医疗纠纷处理实务经验。他根据客户不同的法律需求提供不同的法律服务产品。他认为一般美容类案件不会成为律师代理案件,但律师可通过咨询收费方式来筛选客户。医疗损害患者核心端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医源性植物人案件、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案件、新生儿脑瘫案件、医损性后续治疗依赖案件等。最后,张律师对律师如何面对客户、如何通过咨询筛选客户及如何以患者端为基础业务进行医疗专业领域业务迭代升级提出自己的看法,给大家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
六、上海律协医药委卢意光主任:医药健康律师的专业化思考
卢主任结合在医药健康领域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从“律师为什么要专业化”、“什么是律师专业化”以及“律师如何走专业化”三个方面谈起。卢律师简要将律师归纳为政治型、关系型、苦力型及专业型四个类型。他认为一个人的时间精力非常有限,不可能擅长处理所有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们国家的法制水位也在不断地提高,社会对律师的专业化要求也愈发明确。律师的专业化发展可以把“行业”和“部门”作为两个重要考量因素。以律师为医疗机构提供法律服务为例,从医疗机构成立之前的律师参与医疗机构设置架构设计,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许可相关材料准备、申报,再到医疗机构成立之后的合规运营管理,以及之后医院发生的争议时处理等。此外,律师在执业专业化规划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服务市场的行业分类,还应结合“部门”再进行专业细化,如医疗机构的HR管理、医疗安全与风险防范、医疗争议处理等,最后才能找到自己的专业定位。
因为时间的关系,上海律协医药委孙乐民副主任、深圳律协医药委傅曦林委员也结合自己实务工作经验,也分别从“电子病历真伪鉴定在医疗损害案件中的作用”、“医药健康领域投融资非诉业务”简要地分享了自己的执业经验和体会。最后,上海和深圳两地医药委互送赠品、照相留念,大家相约2019年在上海继续进行互动和更深层次的业务交流。
供稿:深圳市律协医药健康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