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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76/info4097642.htm

来源:2018年1月30日 保监会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1日 作者:保险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保监财会〔201847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

为加强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全国性保险业社团组织应按照本暂行办法要求,对现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自查,有不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进行调整或纠正,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各保监局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研究制定辖区内地方性保险社团组织收费管理办法。

 

中国保监会

2018年124

附件:

保监财会47号附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