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综述】“刑事证据印证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 专题讲座业务综述
发布时间:2018年4月27日 作者:刑诉委 责任编辑:业务创新委
2018年4月21日下午,市律协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以下称“刑诉委”)和职业培训委员会(以下称“培训委”)在市律协多功能厅联合举办“刑事证据印证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的专题讲座。创新委李鼎律师出席了本次讲座,监事魏新民列席了本次讲座,刑诉委全体委员及对讲座主题感兴趣的深圳律师参加了本次讲座,本次讲座由职业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徐进初主持。
本次讲座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国家检察官学院广东分院检察教官李涛担任主讲嘉宾。李涛检察官从证据学及证据法学两种不同的学科名称分别引入,首先概括介绍了刑事证据印证的一般模式,提出了刑事证据印证面临的两难境地,即事实认定存疑和法律适用分歧。其次通过多重角度对刑事证据印证问题进行剖析,如侦查机关取证观念的偏差及人为因素,又如书面审查证据方式的不足,证据标准把握的失准,排除非法证据的现实困境等;在微观分析的基础上,李涛检察官提出解决证据印证问题的四条路径及策略:一是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二是完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三是根植全面审查证据的办案理念和工作思维;四是调动和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力量。最后,李涛检察官引用德国刑法学家普珀的名言“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作为结语,倡导法律人秉持一颗追求公义之心去办案。全场讲座座无虚席,嘉宾与听众互动频频,气氛非常热烈。现将本场讲座精彩内容分享如下:
一、刑事证据印证的一般模式及面临困境
(一)刑事证据印证概述
刑事证据印证,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各类证据彼此之间寻求印证,以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最终达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诉讼活动。
所谓“印证”,是指两个以上的证据在所包含的事实信息方面发生了完全重合或者部分交叉,使得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得到了其他证据的验证。
证据规则范畴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证据(证据能力),一是印证(证明力),前者是一个合法性问题,对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后者解决真实性问题,解决证明标准问题。
(二)刑事证据印证的一般模式
以认定犯罪构成主观方面事实为例,其证据印证一般模式为:
1.先看口供,看嫌疑人的说法以及对自身行为的认识;
2.再看行为,看行为所产生的相关证据与嫌疑人口供之间有无矛盾;
3.综合口供、行为所产生的证据,依据逻辑和经验法则寻求印证,最终认定嫌疑人行为时的主观心态。
案情简介:交通肇事二次碾压嫌疑人主观方面的认定
张某(女)清晨前往医院看病,在进入车库入口拐弯处缓慢行驶时不慎刮到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受伤倒地,头部正好处于车辆左后轮下。车库保安发现后立即大声呼喊提醒张某撞到了人。张某停车后并未下车查看,而是在车上看了一眼后视镜,停顿数秒后,右打方向盘两圈踩油门继续驾车行驶,结果造成二次碾压,车轮从被害人头部碾过,送至医院急救无效死亡。张某在事故现场没有逃逸。经交警部门和法医鉴定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一次撞击被害人只是造成被害人肋骨受伤,第二次碾压是被害人致死的原因。张某辩称,自己知道撞到人了,也听到车外有人喊压到了人,自己误以为往右挪一下会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并承认未下车查看是自身失误,但否认故意碾压被告人。经查,张某博士学历,有三年驾龄,所驾车辆为SUV越野车型,已购买三年,平常由其驾驶,已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
口供展示:(略)
口供展示:(略)
视频展示:第一次碾压(略)
视频展示:第二次碾压(略)
案件基础事实及举证责任:
控方需要证明一定的基础事实,本案中已证实的基础事实有:嫌疑人实施了交通肇事行为——嫌疑人知道撞到了人(现场保安大声呼喊提醒嫌疑人有撞到人)——嫌疑人没有下车查看——嫌疑人在车上停顿数秒后右打方向盘踩油门二次碾压被害人致人死亡。
基于上述事实,有观点提出,作为司机在明知撞到人后应当选择下车查看而没有做,据此推定嫌疑人主观上属于明知车底下有人而实施了二次碾压的情形。
有利于嫌疑人的证据及举证责任:
1.没有故意碾压的动机。口供辩称“那么慢的车速撞到人受伤一般不会很严重,我怎么会故意碾压造成牢狱之灾呢?”。
2.没有下车查看有辩解。口供辩称“最后悔的事就是没有下车查看,真的不是故意的”。
3.右打方向盘踩油门有说法。口供辩称“如果往右挪一下这样会避免对对方的伤害,所以我就往右打了方向盘,往前挪了一下”。
从嫌疑人的反驳来看,无伤害动机——承认未下车查看有过错—逻辑—实施碾压行为基于认识错误,符合日常和经验规则,不能排除合理性怀疑。
寻找间接证据以期形成证据锁链,排除合理怀疑:
1.嫌疑人个人基本情况。嫌疑人王某具有博士学历,有三年驾龄。
2.车辆情况。所驾车辆已购买三年,平常也是由其驾驶,而且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
3.证据锁链构建。按照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司机性别、学历、三年驾龄不能得出嫌疑人就是“老司机”的结论,购买了保险也不能说明嫌疑人就有杀人的动机,实施二次碾压主观心理状态存疑。
分析(点评)意见之一:
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第二次碾压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但两者同属于过失类犯罪罪名,根据刑法分则过失致人死亡罪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分析(点评)意见之二:
张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交通肇事罪规定没有逃逸情节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同等情形下“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交通肇事罪”,此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王某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分析(点评)意见之三:
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王某基于第一次碾压具有法定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但王某在明知压到人的情况下,并没有下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实施了二次碾压的行为。明知车底下有人而选择继续驾驶,证明其主观上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依法构成故意杀人罪。
分析(点评)意见之四:
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王某在第一次碾压到被害人之后,没有选择下车查看,虽然明确知道撞到了人,但并不清楚被害人在车底部的具体位置,主观上对被害人可能遭受二次身体“伤害”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基于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有希望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故意,因此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结合的定罪原则,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小结: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三)刑事证据印证面临的两难境地
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诸多冤假错案证明,经过刑事证据印证的法律事实依然可能存在错误。
两难境地:
一方面有许多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让人相信“就是他干的”,但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又缺乏相关证据印证;
另一方面破案压力现实存在,虽然一些关键证据缺乏印证,但现有的证据摆在面前又不禁让人怀疑“是不是他干的呢”。
明确刑事疑难案件症结所在:
症结:事实认定存疑→证据法学
症结:法律适用分歧→法律解释学
二、刑事证据印证产生问题的多角度关照
(一)侦查机关取证观念的偏差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
1.侦查机关的工作思维
2.选择性过滤
3.人为寻求“印证”
(二)书面审查证据方式的不足及证明标准把握的失准
关键词:
1.书面审查工作思维
2.“留有余地”的判决
案情简介:情侣强奸案和房东强奸案之比较分析
情侣强奸案:同居情侣分手后女方告男友强奸
刘某与受害人张某(女)系同居一年多的恋爱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性格不合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分手。分手后第五天刘某返回同居屋内取自己衣物时恰逢大雨,张某同意刘某在屋内避雨,凌晨时分两人发生性行为,约7个小时后张某到单位后报案,警方在同居屋内将刘某抓获。经查,张某当日正处于生理期,当晚所穿透明薄纱睡衣完好无损,双方身上没有伤痕。张某称当晚刘某主动提出发生性关系,自己并不愿意,但夜深人静怕反抗无效自己会遭受伤害,所以没有激烈反抗。刘某辩称张某在与其发生性行为时是配合的、自愿的,自己提出留宿在同居屋内时受害人也是同意的。
房东强奸案:房东与租客发生性行为后主动投案称未强奸
被害人沈某是一名23岁大学生,为求职来到广州。抵达广州第一天租住在犯罪嫌疑人王某客栈。王某以房东管理为名多次进入沈某房间查看。当晚23时许,王某购买夜宵至沈某房间,要求沈某与其一起喝酒吃烧烤。王某欲与沈某发生性行为,沈某以推搡、闪躲等言行表示拒绝,后王某通过按胳膊、扒裤子等方式与沈某发生性关系。案发后第二天中午被害人在家属陪同下报警。后王某主动投案,辩称与沈某是在自愿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没有暴力强迫。沈某称当时自己的反抗确实仅限于用手推,因为当时已到深夜,自己感到绝望就停止了反抗,觉得反抗也没有什么意义,因此没有明显的暴力痕迹。
分析(点评)意见:明确待证事实
1.是否形成足够压力致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
2.双方关系能否佐证发生性行为时违背妇女意志 ?
3.案发后被害人态度表现能否判断违背妇女意志?
结论:情侣强奸案存疑,房东强奸案可以认定。
(三)证据印证过程中未能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为了追求证据印证效果,在印证过程中将非法证据列入其中,形成表面上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违背证据印证的初衷,无异于饮鸩止渴。
(四)刑事案件本身不可再现对证据印证带来的困扰
时光不能倒流,案件本身也不可能再现,通过证据印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只能是无穷接近案件客观事实,而在一些刑事案件中,有些关键性的证据随着时间的推移、情景的变换已经灭失且不可恢复。
三、解决证据印证存在问题的路径及策略
(一)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
关键词:
1.基础在证据,关键在印证
2.推行庭审的实质化
3.推行证人出庭制度
(二)逐步完善行之有效的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关键词:
1.非法证据庭前排除
2.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细则
(三)根植全面审查证据的办案理念和工作思维
关键词:
1.准确把握证明标准
2.考虑将标准进一步细化
(四)重视调动和发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力量
关键词:
1.法律职业共同体
2.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结语:“法律人的技艺,就是论证”。
——德国刑法学家普珀
方法论对于法律人职业素养的形成至关重要,但任何方法论都离不开世界观的指引,“想办好案”,秉持一颗追求公义之心,才是一名法律人的使命与担当。
(与会者观点仅代表自己的观点,并不代表律协观点)
供稿:深圳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