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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提高欺诈赔偿 职业打假人获利空间有望倍增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4年3月11日 作者:

距离1994年首部《消法》颁布实施,已经过去了整整20年。今年315日,修订后的《消法》将正式实施。当年,以王海为代表的国内第一代职业打假人让普通市民懂得了什么是消费维权。凭借《消法》这把尚方宝剑,职业打假人从最初的小打小闹到今天的重磅发力,打假领域也逐渐发展到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家用电器、通讯产品等各个领域。随着新《消法》实施,知假售假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未来可能给这一特殊职业带来更大的获利空间

3·15《消法》新法条

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14年2月的一天,赵建磊站在法院大门,手里攥着一份调解书,表情凝重。一年多前,因在一家外资超市看到某乳业保健酸奶宣称人体70%的免疫力来自肠道的广告,他随即以企业宣传不当为由向海淀工商进行投诉。这个案子从海淀工商转到乳业公司在京注册管辖地朝阳工商,最终工商部门认定该用语属虚假宣传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经法院调解,赵建磊获赔1000多元。

一年多时间里,他投入时间精力成本远不止千元,但一想起一个多月后,时隔近20年首次修订的新《消法》就将实施,赵建磊呼了一口气,将手揣进大衣兜里,步履轻松地走出法院。

法律法规烂记于心

3月3日,北青报记者与赵建磊约定在东四环一家商场见面。在路过一家居卖场时,多款贴有中国名牌圆形标志的木制落地钟引起赵建磊的注意。这标志可能有点问题,要看一下生产日期。赵建磊低声说。他抚摸着落地钟的木制外框,看起来颇像一位很有诚意的消费者。导购员随即迎了上来,对赵建磊提出的出厂日期却支支吾吾答不上来。

在要来每款落地钟的说明书并仔细阅读后赵建磊告诉北青报记者,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叫停了中国名牌标志的使用,20107月质检总局通报最后一批中国名牌标志产品于20129月有效期满,企业可顺延使用至当年年底,随后将不得再继续使用。过期后使用认证标志属于冒用认证标志,认同于欺诈。而且样品钟还有广告宣传的作用,名牌产品标志对消费者有误导的嫌疑。如果消费者以此为由进行索赔,商家有构成欺诈的可能。

除了将国家质检部门、食药监部门、工商等部门发布的各种法规文件烂记于心,赵建磊最关注的一部法律要数新《消法》。去年10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修改《消法》的决定。一直关注《消法》修订全过程的赵建磊陆续接到圈中好友的电话,同时在打假人聚集的QQ群里,新《消法》的变化也成为他们最为集中的话题。

打假人看似路途更加平坦

实际上,稍有职业水准的打假者都在关注新《消法》的推进,很多人也非常敏锐地意识到新《消法》修改之后,给打假维权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一开始我们聊的多是生存状态究竟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进而细读条款的解读后,发现以往存在法律认定的灰色地带——‘知假买假今后将变得更加明朗,新《消法》并没有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范畴之外,而是更关注是否具有接受服务或是购买商品的行为。赵建磊说,另外随着最高法关于食品药品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关食品领域的维权将更加频繁,通过行政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路途也会越来越顺畅。

赵建磊向北青报记者举例说,2011年海淀法院曾判决了一起有关假茅台酒的诉讼案,当时北京一名打假者张先生(化名)在某餐厅连买18瓶假茅台,索赔双倍仅一瓶获得法院支持。审理中张先生表示,他在饭店已发现该酒系假酒,一次性购买17瓶就是为了打假。但法官认为,这种打假不属于《消法》规定的为生活需要购买的商品,因此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新《消法》的实施加上最高法近期对食品药品案件的司法解释,这种判决以后可能不会出现了。赵建磊说。

职业打假人磨刀霍霍

加大消费欺诈赔偿金额将明显激发消费者的维权热情,同时很多职业打假人也闻风出动。职业打假人王海上个月曾公开表示,今年将会大干一场,重点是食品、药品领域,计划投入200万元,争取挣回2000万元。

关乎民生的食品领域一直是赵建磊打假的重要领域。过期食品、标签是否规范、添加剂含量等食品安全问题都是他和团队成员关注的重点。赔偿比例高了,此前被行业淘汰的一批低端打假人可能会回归。据赵建磊说,北京地区的职业打假人目前不少于三四百人,其中外地人占三分之二。这其中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像王海那样精通法律法规、司法程序的人,而且对消费维权有相当的理解和认识;第二种是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熟悉基本法律规定的一拨;剩下大多数的目的就是通过索赔获得利益,很少考虑维权的方法和手段。这三类人的比例应该是1:3:6,很多人是亲戚同行结伴打假,熟悉规则后又分开作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