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处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业务综述】“诈骗罪的证据审查与辩护方法”专题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 作者:商辩委 责任编辑:创新委周昌春

为提高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业务水平,拓展刑事辩护的知识体系,2022年10 13日下午3时,市律协职业培训工作委员会(下称培训”)、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商辩委”)、职务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下称“职辩委”)共同举办的“诈骗罪的证据审查辩护方法”专题研讨会顺利举行,本次研讨会由商辩委委员、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蔡大鹏律师,商辩委副主任、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董玉琴律师,职辩委副主任、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本所全国刑委会主任王晓晖律师做专业分享嘉宾。现将研讨会内容综述如下:

蔡大鹏律师分享的题目是《诈骗罪的证据审查及辩护方法》。首先,蔡大鹏律师开篇讲述诈骗罪案件及辩护的特点,直接展示诈骗罪案件的根本要点,并帮助大家清晰认识诈骗罪辩护的特点。其研究大量无罪判例、裁判规则得出了一个结论,诈骗罪是一场博弈,定罪、辩护空间巨大。

其次,蔡大鹏律师解读诈骗罪犯罪构成包括:行为人有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受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及隐含三个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段因果关系。

从上述的犯罪构成入手,欺骗行为在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必须是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核心行为),能让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律师审查欺骗行为的辩护要点,包括1)内容:现在或者过去事实,不包括未来、预测、没把握、不确定的事实;(2)程度:无中生有或隐瞒事实,并足以影响交付财产;(3)目的:非法占有。

错误认识的辩护要点,包括(1)欺骗行为与错误认识存在因果关系;(2)认识错误是否值得刑法保护。被告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但被害人未产生错误认识,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

损失认定的辩护要点,包括(1)无损失;(2)有对价;(3)行使权利没造成损失;(4)免除不法债务不构成诈骗罪;(5)财产权属是否明确;(6)具有利用的可能性。

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辩护要点,包括1)证实行为人有合同履行的意愿、能力,总结出两条规则:①未履行合同≠合同诈骗(合同未履行是否客观原因),②实际履行行为+积极创造履行能力+无携款潜逃、挥霍财产=无非法占有目的;(2)化解刑事推定三步法①锁定基础事实、提出合理解释→②印证合理理解、提出相反证据→③构建合理怀疑;(3)论证经济纠纷、民事欺诈。

最后,蔡律师向各位律师同仁介绍自己创制的“诈骗罪辩护五步法”,第一步:审查有无欺骗行为(核心欺骗行为),第二步:审查被害人交付的原因(因果:是否上当受骗),第三步:审查有无财产损失(有无对价),第四步:审查是否有履行意愿、能力(不能履行的原因),第五步:审查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化解刑事推定)。蔡律师结合亲身办理的成功案例Y某诈骗罪案、刘某合同诈骗罪案,通过上述方法演绎,为各位律师展现诈骗罪辩护五步法的实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让整个讲座干货满满。

在讲座的尾声,蔡律师分享诈骗罪辩护口诀,朗朗上口:基本事实未虚构,浮夸吹牛不是骗; 过去现在才能骗,价值预测不是骗; 无中生有确是骗,设法自救不是骗; 错误因果前后看,头脑清醒不是骗;交付财产有对价,没有损失不是骗

王晓晖律师点评:蔡大鹏律师通过大量的资料对诈骗罪进行深入地研究,着重以审前辩护的角度讲解如何办理诈骗罪,以证据审查的维度为我们提供办理诈骗罪的方向和方法。

董玉琴律师点评:蔡大鹏律师办理了大量的诈骗案件,在审前辩护这一方面取得了优异的效果,可称为“开锁专家”,不仅案件办得好,也将实践和理论相结合,为我们分享了很多无罪案例,总结了诈骗罪辩护五步法,犯罪构成七要件,以及具有实用性的口诀,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

王晓晖律师,通过以案说法为我们娓娓道来,分享关于诈骗犯罪的辩护思维方法。

案例一:历时九年曲折诉讼,终获无罪。该案件涉案金额为三千余万元,经历检察方的多次起诉,辩护人的申诉,法院的裁定驳回、判决,整个阶段历时九年,经过辩护人的不懈努力,终获无罪。

基本案情:某市检察院在侦办贪污案件中发现贪污犯将账款中的三千多万元向甲购买书画二百三十一幅。遂以警方某分局名义将甲拘捕一年。甲后退还三千余万元款项后,经鉴定发现二百三十一幅书画均为赝品,后检察院将该案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经过二审终审判处甲三年缓刑三年。案件经过申诉,最高法院认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省法院指令某市中级法院再审,该中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再审。区检方变更起诉指控甲构成诈骗罪。区法院认为不构成诈骗罪,裁定准予检方撤回起诉。区检方再次起诉,法院判决无罪。检方抗诉后二审发回重审,检方变更起诉,区法院再次判无罪,二审法院驳回检方抗诉。

在阅卷环节,王晓晖律师通过仔细阅卷、对照犯罪构成、大胆设想、构架辩护思路,发现本案中的关键问题,申请调取相关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与申请鉴定,而嫌疑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画是否为赝品的鉴定,其鉴定程序是否正当,被害人是否觉得自己受骗,对以上进行核实才是辩护该案的关键要点,也是最终获得无罪的关键理由。

案例二:杨某、翟某合同诈骗案--刑民交叉诈骗案的思维方法。该案件涉案金额为五千万元,基本案情:控告人指控杨某及其妻子翟某以向控告人展示与中外名人合影:在租赁的别墅宴请控告人及家属,谎称这是自己的房子:虚假注册公司,虚构业务经营等方法,骗取控告人签订合同入股公司五千万元,杨变卖在国内的财产,将入股资金据为己有后潜逃国外,二人之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警方认可控告人的控告,检方批准逮捕杨、翟二人。杨在国外,只抓到翟并将其以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经辩护人辩护,检方对翟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1.确定合同诈骗的主体:本案中签约主体是公司,而非杨某及翟某,杨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是经办人、实际操作人,并非合同的相对方,故杨某不是合同诈骗罪的适格主体;2.确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在本案中,投资入股合同具有投资的属性,是基于公司业务的商业模式而选择合作,那么其是否有虚构注册公司、虚假经营呢?其在市场监督管理据有备份材料,并非虚构注册公司,其经营业务也并非虚构,确实有对业务进行经营,故该合同没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

综上,王律师从刑民交叉诈骗案的思维方法进行阐述案件,通过案件的症结进行思维拓展,通过对蔡律师讲解的公司诈骗案辩护要点进行肯定和补充:1.关注行为主体、即合同诈骗案的合同主体,操作人、经办人不一定是合同主体,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实施行为,谁实施行为,谁承担责任;2.做刑事案件要有民事基础,对问题对敏感度会更明晰;3.关注核心事实,区分对待核心事实和辅助事实,抓住关键要点;4.在处理诈骗案件时,尽量让被害人出庭,方便询问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的关系;5.做好风险防控和危机处理。

董玉琴律师点评:王律师擅长用底层逻辑和站在控方的辩护思维角度分享其理念,让年轻一辈的律师有一个非常好的榜样,用了两个非常好的案例和我们分享诈骗罪辩护的底层逻辑。

董玉琴律师分享了主题:《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背景下刑事律师迎来的机遇。其为我们详细阐述了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立法背景、法律概念,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罪给律师业务带来的变化及机遇。

1、立法背景:当今,电信网络诈骗属于社会性案件的重灾区,已经上升到国家重点关注、严厉、紧迫打击的程度,国家配备反诈硬件、连续发布反诈办法行动,制定会议纪要,又紧锣密鼓的发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全国人大常委于2022年9月2日正式发布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该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可见其重视程度以及给律师带来的重要机遇。

2、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电话、短信和互联网等现代通信、网络技术产品为主要媒介实施的诈骗活动的统称,指不法分子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骗取受害人信任,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

3、反电信网络诈骗罪给律师业务带来的变化:

(1)处罚更重:a、入罪门槛更低,在深圳,普通诈骗的立案标准为6000元以上,而电信诈骗的立案标准仅需3000元以上。b、诈骗罪未遂:发送5000条信息或拨打500人次电话或网上发布诈骗信息被累计浏览5000次;c、严格控制缓刑;d、加大财产刑等。

(2)担责主体多,要承担刑事、行政、民事责任,经济处罚重;

(3)涉及罪名多,全面严惩关联犯罪。

4、反电信网络诈骗罪给律师带来的业务机遇:

1)为涉案当事人、涉案机构提供刑事辩护;(2)为被害人减少损失(返还合法财产、争取最大利益、争取法救助资金、提起民事追偿);(3)帮助当事人解冻涉案账户;(4)参与反诈宣传。